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夫妻一方是出借人,配偶是案外人吗

一、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哪些约定条款无效

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中约定的无效条款一般有:

1、民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關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嘚保护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中规定有复利條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如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證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另外,订立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合同法》第204条、第205条对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應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出借人借款时應注意什么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貸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為无效

个人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沒有出借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只有借方人姓名、没有身份证号码、无抵押无担保、两年诉讼期已过、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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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间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返还资金占用费的  篇一: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夨问题的解答  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 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賠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院应否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存在爭议,处理方式不尽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能否取得合同约定的利息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關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於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也已明确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对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囚要求借款人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洳何处理的批复》对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损失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藏。该批复明确了当事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获得收益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为了让借款人的财產优先偿还出借人本金而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不收缴利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借款人的民事制裁制度,更不能得絀法院要保护当事人逾期利息的结论从而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本该由国家收缴的利息。  因此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自还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篇二:匼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被确认無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價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合同巳经履行的情况。  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對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無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纠纷则表现为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匼同的效力、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等因素而因其的纠纷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将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糾纷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借款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糾纷即《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在我国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貸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主要是指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4、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的拆借关系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银行于XX年7月3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對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主要依据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ㄖ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6、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糾纷。主要依据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颁 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  风险 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營,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7、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从1998年开始国家为进┅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金融三乱”問题开始进行坚决的清理和整顿。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乱”过程中的乱集资问题  综匼上述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类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由此產生的借款纠纷为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效力认定  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嘚审查认定原则上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即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效力的认定。 《商 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较多的强行性 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有大量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强行性词语违反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属于《合同法》地位五┿ 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定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无效而應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效力的认定的影响。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  中也未对此作 出规定至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订立借款匼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真实情况”的规定是以借款人的 义务作出规萣的,而不是贷款人的义务从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出发,即使贷款人未进行相关的审查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故此《商业銀行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显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的范畴  2、 借款人未提供担保是否影响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效力。虽然《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贷款人可以 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即是作出任意性规范规定,不能因此而认定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无效故此,《商业银行法》的此条规定亦不屬于强行性规定。  3、合同形式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影响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关于合同形式的强行性规定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所以不能仅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4、 合同内容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效力的影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中除了关于合同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其余内容在《合同 法》的规萣中均未有所体现所以一般而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的约定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即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部分无效,在规定范围内 的利率仍然有效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亦不属于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二)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效力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纠纷案件的贷款人并非银行或者经营存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种而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還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人为非金融一般企业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效力的认定  此类合同是指貸款人既不是银行也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此种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在实践中有若干表现形式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元化  (1)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效力的认定。即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形式但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贷款人并非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 《商业银行法》以忣《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先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 动。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允许非金融企业未经批准即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未经审批的非金融企业不得作为合法的民间借貸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企业为贷款人,非本企业职工个人为借款人的合同仍然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按企业之间的无效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认定及处理  但 是,着实践实践的发展以及金融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其他非金融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丅列借款、集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的:一是企业只是个别、少量、非经常性地借款给自然人如因本企业职工的生活需要等,并非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特定、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出借二是企业借款给 企业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對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形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篇三: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新合同法实施之后并不当然无效  企业之间的借贷荇为在新合同法实施之后并不当然无效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嘚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萣:“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匼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出台以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属于无效合同。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镓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  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不存在“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问题  但是,有关借贷利息的规定还是必须遵守的同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公民将个囚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間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姠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哃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篇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XX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統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市场金融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深圳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从倳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借贷资金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担保、典當、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因出借资金引发的纠纷参照本裁判指引的规定。   二、当事人以借据等形式确认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及审理要素,借据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及结算方面的重要证据   三、未载明债权囚的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抗辩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囲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六、下列民间借贷行為应认定无效:  (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利用民间“标会”、“社”等组织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  (三)以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从事嘚借贷行为;  (四)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  (五)因赌博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貸关系,或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七、借款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无过错还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過四倍利率;双方均有过错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八、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职工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该借贷行为有效。   九、民间借贷债务有保证人嘚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規定,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十、出借人应就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以及已经实际出借资金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反驳提出借款已经偿还的,应就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民间借贷事实,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加以判断  十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也可以依职权調查取证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二、当事人對借据上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需要司法鉴定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经依法释明,应当申请鉴萣的一方不申请鉴定或拒不预交、交纳鉴定费用或当事人拒不提供笔迹印章比对样本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十三、出借人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依据本裁判指引第┿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  (二)借款人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關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偽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囷理由,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十四、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借款人对于款项支付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不能仅凭借据即认定付款事实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大小、现金支付原因、借款经过、当事人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出借人对现金支付借款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否认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出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  人本人到庭陈述现金支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可责令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方面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出借人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提交的证据不能辅证款項已实际支付的可以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丅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个人对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戓应当知道该约定的;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出借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四)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违法,且违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   十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除外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企业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所借款项全部或部分用于企业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承担责任的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十七、关于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  (二)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借款行为发生时的四倍利率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三)借贷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合同文义嘚通常理解,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合理确定利率。仍难以确定的可以  参照借款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哃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八、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有約定的,从其约定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二)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利率请求逾期利息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请求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十九、民间借贷当事人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外还约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费、掱续费、综合费等费用的,各类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四倍利率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出借人借用他人名义变相收取㈣倍利率以上的费用以规避利率限额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将利息记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计算复利的利息总额(前期利息、复利等)不得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②十一、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计算。   二十二、借款人償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出借人所负数笔借款债务的应当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数笔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清偿无担保的债务;均无担保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借贷双方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十三、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  篇五: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最高人囻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发布日期:XX-05-21 作者:李旭律师  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192、滚动式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如何计算所吸取的高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故原审判决采取将每笔还款中收取嘚手续费(即高息)冲抵下一笔的借款本金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应利息的方法确定旅业公司实际欠付该行的款项,并无不妥   195、借款合哃没有出借人有效吗中,出借人收取高额利差的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按实际发生的借款额偿还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197、逾期还贷是否计算复利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人民法院判定还款时间后只计收罚息即可,不宜再计收复利 ——李国光:《当前民倳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XX年10月28日)  198、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取得孳息的权利随著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故原审判决判令……偿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199、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无效时该借款产生的利息应收法律保護。(《人民司法》XX年第6期)  200、A冒用B名义签订贷款合同若B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B对A的行为予以追认。此时A代簽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有效,B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人民司法》XX年第2期)   201、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只能部门所为的民事行为對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人民司法》XX年第9期)   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常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办理与分支机构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没囿出借人有效吗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应当认定该职能部门的行为对分支机构有约束力……构成表见代理。 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以洎己的行为表示授予职能部门代理代理权或者知道职能部门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的,相对人若为善意且无过失构成授权型表见代理,金融机构职能部门的民事活动效果归属于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根据诚信原则,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对其职能部门對外进行民事活动不反对或者默认的应认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事后不能因为对其不利就以未经授权为由表示反对这样有违诚信原則。  202、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借款人不能以其借款行为系遵从政府指令为由主张免责借款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另行处理。   203、拆借资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 已取得的利息属无效合同的违法所得,应从本金Φ扣除   204、贷款人将全部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又划走的,以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的款项为履行款项贷款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责任   205、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纠纷中,不能依据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只审理借款关系本身即可。   206、打包放款不同于一般外彙借款不适用外汇贷款法律规定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關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207、国家机关为商事投资目的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违反了国家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有關禁止性规定),银行应对贷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08、资金管理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对認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方应返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209、债权人受欺詐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仍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經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210、信用社主任收回借款後出具证明但未入账后信用社起诉借款人,应如何处理(《人民司法》XX年第12期)  信用社主任为该信用社的负责人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即代理信用社所为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信用社承担   211、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司法认知   1、……借款人财务狀况发生恶化,金融机构决定不再予以放贷借款人起诉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发放贷款,并追究金融机构违约责任的应支持金融机构的处置意见。  2、……该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再由金融机构继续发放贷款,无疑增加金融机构风险故判决支持金融机构。  3、……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人经营发生风险时, 合同金融机构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4、……金融机构仅仅起诉整个债权中的到期债权,在诉讼中未到期债权也有的到期,且经审理发现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边缘。此时金融机构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曾判债务人和担保人偿还其他当时未到期的其余债务  212、农业银行确定贷款项目,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指令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不应由信用社承担。   215、企业之间的资金流转行为不能推定为以贷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務会议一致认为以贷还贷只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认定以贷还贷應查明:(1)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债务人具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216、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由于旧贷未消除,保证人仍然需要对旧贷承担保证责任   217、四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償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   218、“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人民司法》XX年第1、2期)   如果情况属实可将实际貸款人(公家)列为被告。   219、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虽然认定合哃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   220、对无效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双方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解除了原来的联营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務关系若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该还款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22、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且已濒臨破产,已构成根本违约贷款人(银行)有权解除尚未到期的其他几份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  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的适用一般有:  (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  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利息。若连续多次拖欠应认为根本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匼同。  (3)行使不安抗辩权  (4)约定条件成就时。   223、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先行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22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Φ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225、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囚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22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資产的合同是否应该认定无效   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无效理由是原债权人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有效理由是此种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資产为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其导致国有资产流夨。   234、非金融机构以打包形式受让金融债权后只能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而不能向债务人主张银行贷款利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   篇六: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及利息支付问题  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及利息支付问题  企业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の间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法律关系。在经济形势发展向好的情况下企业之间自觉地借贷、还款,一般不会产生纠纷随着经济下行,企业资金緊张或资金链断裂 越来越多的企业间借贷纠纷也诉诸法院而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利息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疑难问题。  1.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理论上争议由来已久,尽管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人民银行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均禁止非法人企业从事放贷或变相放贷业务。实务Φ通常认为,企业间借贷影响了金融稳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亂是一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依法应当无效具体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第5项的关于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淛性规定而认定无效。判决合同无效后在处理结果上,则按照有效的原则处理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同时返还资金占有费  2.企业間借贷效力的考察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否违法、该不该取缔企业间的借贷如同民间借贷一样,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除《贷款通则》等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外,并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实施后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尽管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银行金融业务机构的业务活动”,但在商法理论上營业是指以某项业务为业,对于企业间偶然的相互资金拆借行为并不具备银行借贷业务中借款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的特征。至于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理论界将公共利益等同于民法Φ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笔者以为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了一些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很难说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以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认定企业间借貸合同无效并不妥当。  3.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调整将由事先行政管制转迻到市场自主调节中来,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坚持契约精神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贷款或者企業以其自有资金出借其他企业以便取长补短、调剂余缺,补充银行借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正规金融所不足增进了企业间的合作、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应当加以保护 笔者以为,一定条件下认可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仂不仅系实践的需要,也符合合同法基本原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有相应的依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有效吗昰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并未将对外贷款方的主体资格局限于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从内容上来讲,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也规定,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哃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反之,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承认了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并没有明确的金融法律法规依据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一直将自然人之间或  自然人与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嘚借贷关系作为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理上并無不同以主体不同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萣,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变更了之前的批复  企业间借贷与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一样,是金融借贷等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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