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吧森华石材公司非法集资案何时能处理

王飞与涞源县吧森华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东民二初四字第00298号

原告王飞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飞诉称,2012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元汾红款每月3000元,利息和分红款每月支付到2013年7月5日一年期将剩余利息、分红款及本金10万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在支付了原告2个月利息及分红款共计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又付给原告利息及分红款1万元。随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原因推脱至今未能归还原告剩余利息、分红款共计4万元及本金10万元。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分红款4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認为,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題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囿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应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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