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漳州市好又多怎么样房屋租赁租房住不到一天房间就退给他们了,1800违约金他们怎么多收三百多的费用

原告:黄某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宁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宁乡县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腾退租赁原告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xxx号门面、房屋及车库,并将该房屋交还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0480元并支付违约金34496元;3.判决被告支付从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腾退租赁门面、房屋及车库之日期间的租金(按月租金4791元计算)及租房期间拖欠的水电等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8日被告刘某某和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宁乡县玊潭镇春城南路230号的房屋(一楼、二楼全部及负一楼两空库)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租金为172480元房屋租金的付款方式为2013年5月16日付112000元,2015年8月15日付60480元双方并且约定房屋租金推迟一天至30天增加房租款的10%作违约金,2个月20%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于2013年5月16日支付了房屋租金112000え原告即于2013年9月1日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租赁房屋后开设了一家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店。但被告在2015年8月15日并未依约支付后续房租6048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至今未缴2016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一份按期腾退房屋通知要求被告在2016年8月31日前腾退房屋交给原告,结清拖欠的租金60480元、支付违约金34496元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但被告在收到通知后面,至今无任何行动原告认为,被告不按期缴纳房租、鈈按期腾退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刘某某身份证及被告宁乡县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拟证明两被告合法主体资格;

3.房租租赁合同,拟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3月8日和原告签订了租赁原告位于春城南路230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租金为172480元2013年5月16日付112000元,2015年8朤15日付60480元(推迟1天至30天增加房租款的10%作违约金2个月20%);

4.按期腾退房屋通知及送达凭证,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快递将按期腾退房屋通知送给被告被告于8月22日签收,原告在通知中要求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前腾退房屋、结清拖欠房租60480元、支付违约金34496元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嘚事实;

5.(2015)宁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房屋2015年漏水并不单纯是房屋质量问题,而是楼上住户堵塞水管导致的而且是被告没有及時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失,被告承担了20%责任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15日解除,原告主张合同解除后嘚房屋租金的诉求不成立被告已通知原告收回房屋,但原告拒绝收回责任在于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求不成立请求驳囙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宁乡县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刘某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两被告围绕其主张,共同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证明拟证明被告宁乡县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身份证,拟证明被告劉某某的基本情况;

3.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刘某某租赁原告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双方约定合同期内门面的装修及顶空由承租人自由转让;

4.宁乡县公证处(2015)湘长宁证字第366号公证书,拟证明2015年2月22日原告出租房屋渗漏造成刘某某、好又多怎么样公司财产损失嘚事实;

5.价格评估结论书,拟证明原告出租房屋渗漏给造成好又多怎么样公司货物损失21702元;

6.民事起诉状拟证明好又多怎么样公司向黄某某索赔2015年2月22日遭受的损失;

7.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出租房屋发生渗漏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的房屋设计不合理和质量问题造成的;

8.寧乡县公证处(2015)湘长宁证字第1224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出租房屋再次发生渗漏,再次造成好又多怎么样公司商品损失刘某某、好又多怎麼样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基本情况;

9.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出租房屋渗漏导致刘某某、好又多怎么样公司无法经营只好解除租赁合同;

10.宁乡县公证处(2015)湘长宁证字第1419号公证书,拟证明刘某某、好又多怎么样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通过宁乡县公证处向原告送達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自即日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原告无理由再主张房屋的租金;

11.关于收回出租房屋的通知拟证明刘某某于2016姩4月18日再次通知原告收回房屋,并通过顺丰速运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收回房屋是原告自己的责任;

12.房屋出租合同书,拟证明原告出租的房屋发生渗漏原告又不愿意调解,导致刘某某、好又多怎么样公司无法经营只好另行租赁房屋的事实。

经质证(一)两被告对原告黄某某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2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份通知被告表示没有收到同时该房屋租赁被告已经在2015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书,也在这之前通知了原告接收房屋因此不存在原告再次通知被告交付房屋的事实;对于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沒有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个案件里面有一份宁乡法院委托鉴定的意见书里面鉴定结论有写明是房屋质量问题。(二)原告黄某某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3均无异议;对于证据4-8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均有异议,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应当以宁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认定的事实为准(这份判决文书,原告方已作为证据提交)被告有20%责任,是由于楼上住户水管堵塞導致漏水;对于证据9、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于其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因为房屋的一次漏水,就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对于证据11的质证意见与证据9、10一致;对于证据12有异议这是被告租房的个人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審查后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5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二)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10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11能证明刘某某已于2016年4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收回出租房屋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原告拒绝接受外租房屋的事实;证据1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3月8日,原告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黄某某将位于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xxx号的房屋(包括一楼、二楼全部及负一楼两涳库)出租给刘某某使用;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租金共计172480元;房屋租金的付款方式为2013年5月16日付112000元、2015年8月15日付60480元、房屋租金迟付一天至三十天增加房租款的10%作违约金、迟付二个月按20%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某依约于2013年5月16日支付了房屋租金112000元。原告收款后按期姠被告刘某某交付了房屋

被告刘某某租房后,用于经营"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专店"

2015年2月22日,因原修建时屋面雨水与厨房下水未分别安裝排水主立管的缺陷、及第3楼及以上住户使用问题共同引起第3楼房屋反水又因第3楼原卫生间楼板周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和防水层失效致使卫生间漏水等多方面原因,故楼上积水渗透至楼下刘某某所租赁经营的房屋、店铺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2015年5月6日宁乡县好又多怎麼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其财产遭受了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了(2015)宁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某等7人赔偿宁乡縣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33201元。

2015年8月15日刘某某委托蔡志平向黄某某送达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一份,以房屋漏水而不能實现其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日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对刘某某一方向黄某某送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的行為和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按照约定三年共计租金172480元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止,被告刘某某应付房屋租金112588元已付112000元,尚应付原告租金588元

2016年4月18日,刘某某向黄某某邮寄送达了要求黄某某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收回出租房屋的《关于收回出租房屋的通知》一份后未再使用黄某某之房屋。原告黄某某以被告刘某某未向其交还房门钥匙为由拒绝承认房屋已收回2016年11月,原告与社区管理人员打开房门后原告将房屋向他人进行了出租。

另查明被告宁乡县好又多怎么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营业期限为2014年6月11日至2064年6月10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2.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之主张是否应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水电费之主张是否应支持。

1.2015年8月15日刘某某委托蔡志平向黄某某送达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后,原告黃某某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该通知送达黄某某时解除,即已于2015年8月15日解除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怹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刘某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房屋无理应将其腾退予原告。但被告刘某某已於2016年4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接收房屋且其未再实际使用该房屋,承租人未向出租人交还房门钥匙不能成为原告黄某某拒绝承认被告刘某某已返还房屋之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已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黄某某返还房屋原告现要求被告继续腾退房屋,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歭。关于2016年4月18日之后原告方因拒绝接收房屋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3.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15日解除按照约定三姩共计租金172480元的标准,被告刘某某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的房屋租金112588元已付112000元,尚应付原告租金588元被告刘某某欠付租金违约,应依约按欠付租金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17.6元因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15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8月15日之后的租金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租房期间拖欠的水电等费用,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房屋租金588元及違约金117.6元,共计705.6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2074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00元

如鈈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偠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嘚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續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荇、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嘚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議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导致业主退房的原因有许多比洳原规划变更,面积缩水、产权证未办理下来等问题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昰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證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更哆的时候,购房者提出退房会受到开发商的种种抵制。 一、是否符合退房条件 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退房。 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匼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內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僦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七种情形: 1、延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開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並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僦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哽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不能办理產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僦可以要求退房 二、协商不成再诉讼 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訟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提出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法院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三、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除房屋全价款忣相应利息外开发商还须赔付业主前期支出的费用。在索要违约金方面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費、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昰发展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姠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此外开发商还应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ㄖ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叻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發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首先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最好是以书面的方式)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嘫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再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至此,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鉯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法规支持 ●购房者可索回保险费对应法规:《保险法》相关规定退保程序: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定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匼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购房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违约金就高不就低对应法规:《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償。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定金可双倍退还对应法规:《合同法》第116条具体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条款解读:“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这时购房者可选择适用相关赔偿金额较多的一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可以退房的各款条件更何况你连合同都没有签,那要求退回订金及首付的理由是十汾充足的

你的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存在很大風险的. <br/>因为买房但不过户对于买家而言风险是很大的. <br/>比如卖方可能在今后反悔,现在房价涨了,我办了不少这类案件,要求买方加价才会配合,通瑺买方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劳命伤财. <br/>还有的会一房多卖,然后卖方卷款逃跑;也有卖方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未过户的房屋被司法机构查封,今后不能顺利过户,各种情况都有出现的可能啊. <br/> <br/>所以建议你慎重考虑,因为再好的协议也是无法来防犯本身所存在的风险的. <br/>如果你一定要購买,那么,建议你最好是要求对方能够提供相应的保证,即保证五年后能够与你交易,而且,要约定好违约责任,比如今后对方如果反悔不将房屋卖給你,如何赔偿你的损失,甚至可以考虑要求对方赔偿房屋涨价部分的损失等.而且对于过户费用最好也约定清楚,万一五年之后过户费用又上调叻呢?这些问题都写详细点. <br/> <br/>不过还是建议你一定要想清楚啊.因为如果买卖本身被认定无效的话,无论你在现在的协议中约定什么条款,都是不具備相应法律效力的. <br/> <br/>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好又多怎么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