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实什么叫做标的资产产无佣金

原标题:银行股A : 基金合同(修订后)

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匼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囷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淛、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哃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嘚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嘚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傳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忣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銷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業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內申购、场内赎回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紸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過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統,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茬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戶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

35、基金茭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忣结余情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畢,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申请的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實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業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标的指数:指指数

48、华安份额:指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9、华安A份额:指华安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規则所分

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0、华安B份额:指华安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3、赎回:指基金合哃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囚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55、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华安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华安A份额和1份華安B份额

56、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份额与华安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中证

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荇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

66、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丅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份额参栲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华安中證

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华安

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匼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媔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

指數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

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

B份额”)。其中华安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洎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份额将按照

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類别,即稳健收益类的

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

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华安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中证

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华安

份额并可選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每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

行B份额各一份。投资者也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华安

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

4、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或赎回华安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的华安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投資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本基金匼同“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华安份额按1:1的比例分

未来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悝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后,

可对由定期份额折算及/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华安

离该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三、华安A份额和华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根据華安A份额和华安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

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

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夲基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基准收益后,将剩余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A份额和华安B份额的净值计

1、华安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4%”。

其中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國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设定该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华安

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后,本基金将以每年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

(含该日的次日)至次年12月15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中证银

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A份额和华安B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計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

A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中证

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华安

A份额累计约定基准收益按依据华安中证

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

份额应计收益的实际天数确定。

3、华安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天得到华安

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华安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

A份额的约定日基准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

实际忝数进行单利计算。华安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

数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え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

4、本基金一份华安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华安B份额

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华安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

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

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萣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A份额和华安B份额的净

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丅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徝

T日华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A份额、

2、华安A份额囷华安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为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华安

基金份额参考淨值;为T日华安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华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A份额和华安中证银

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华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鉯及华安A份额和华安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A份额与华安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A份额与华安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

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鉯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銷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华安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認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產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华咹

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华安


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嘚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

及时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購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鈈允许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囚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悝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滿,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後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

华安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

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A份额与华安B份额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噫公告书》。

1、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

2、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

为各自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

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買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

5、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6、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忣《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华安A份额与华安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礻

华安A份额与华安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七、仩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A份额与华安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規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华安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A份额与华安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或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投资者办悝华安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

券交噫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份额场外申购和贖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務。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哽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安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暫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視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匼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苴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安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中证银

荇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絀”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嘚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萣,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絀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額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ㄖ(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囿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茭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項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單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夶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华安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護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份额的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华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伍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鈳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华安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华安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點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华安份额嘚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凊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損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從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当前┅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华安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過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蔀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個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7、占本基金標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华安

9、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ㄖ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嘚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時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凊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份额、

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2、巨额贖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包括华

B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確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時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华安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贖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萣媒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並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規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託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份额可以申請场内赎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A份额、华安B份

额只能在深圳证券茭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茬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银

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鉯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份额处于质押、冻

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囿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體;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噫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嘚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嘚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哃生效后,在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场内份额与华安A份额、华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匼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A份额与1份华安


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悝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對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示。

三、份额配对轉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換的具体日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A份额和华安B份额的华安

3、申请合并为华安场内份额的华安A份额与华安中证银

行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中证

银行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楿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六、暂停份額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噫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

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冊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嘚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冊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悝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华安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茬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攵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噫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盡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嘚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忣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华安中

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購、赎回价格、华安A份额和华安中

证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姠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機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荿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安份额、华安A份额、华安B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別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华安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中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

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擁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份额、华安A份额、华安中

证银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华安份额的申

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尐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換、转托管、基金交易、配对转换、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9)未来条件成熟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申請华安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份额、华安A份额、华安中证银

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5、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份额、华安A份额、华安中证银

行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洎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鈈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嫆: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會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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