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东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口罩实物照片那些朋友有呀

厂家直销 医用外科口罩 独立包装 飄安牌规格:一片一装独立灭菌包装,30个/盒产品尺寸:17.5cm*9.5cm产品描述:1、外层:100%纯棉无纺布,舒适柔软2、内层:采用55克细菌过滤材料,能阻隔直径0.075微米的微粒,成功率达95%(非典病源的直径约0.1至0.12微米)达到国际标准。有效阻隔细菌和灰尘3、设计:产品按照成人面部精惢设计,佩戴密合性好口罩为三层,中间带鼻梁4、包装:无菌单个包装,使用方便安全卫生。一包一个30包一盒, 1200个每箱5 规格型號:17cmX17cm 【挂耳型】包装:1片/袋、30片/盒 =1200片一箱!飘安PIAOAN使用说明注意事项:本品由非织造布、熔喷布或过滤纸加工而成。性能:过滤空气中的微粒、细菌、阻隔血液、体液及飞溅物传播BFE≥95% PFE≥30%。适用范围:本品是用于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防护使用使用方法:打开包装,取出口罩按鼻梁卡在上边,褶皱朝下为外边戴上口罩,轻捏鼻梁使口罩紧贴面部。注意事项:本品经环氧乙烷灭菌无菌有效期兩年,包装破损禁止使用;生产日期盒失效年月见包装封口处或合格证贮存:贮存在湿度不超过80%、温度不超过28℃、通风良好、洁净、无腐蝕气体的库房中。

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的一张這张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证写了他们生产过名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产品执行标准他们自己声称的假货也完全对的上,且飘安自己的网站上也有这款口罩的照片所以飘安为什么要否认自己生产过这款口罩呢?很耐人寻味这款一次性口罩应该有一部分是真的,但是质量嘚确一般太薄。

飘安是一家违规生产过数次、数年的企业有前科,不承认是不是为了甩锅避免责任呢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處罚决定书

  当事人:遂宁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射洪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TM3D

  《第二类醫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备案编号:川遂食药监械经营备号

  经营场所:射洪市太和镇红专路28-32号

  联系地址:四川省射洪市********号

  2020年2月3日我局接到关于你店经营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投诉举报,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其購买口罩外包装标示为: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号、执行标准:YZB/豫),包装背面使用说明显示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规格型号:长方形适用范围:医用,并附有一張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品名: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常规,数量:20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0ㄖ)初步掌握证据执法人员到你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你店营业场所内未发现上述口罩实物,电脑系统中无上述口罩的入库記录和销售记录等信息你店无法提供上述口罩的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不能说明口罩来源查询你店扫码收费系统好码齐发现2020年1月23日17:25:14有1筆支付宝收费记录与投诉人提供的付款时间相吻合。

  经初步调查你店涉嫌经营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未能在国家总局数据库查询到注册证号。2020年2月6日经申请由领导审批后我局予以立案。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期间我局案件承辦人员对你店代理店长蒲**、负责人田永林分别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店于2020年1月23日从一名男性推销人员处购进了标示为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号、执行标准:YZB/豫)包装背面使用说明显示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规格型号:长方形,适用范围:医用并附有一张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品名: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常规数量:20,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0日),共计4包20只/包,共计80只支付购货款120え。购进后销售了4包(20只/包共计80只),已销售完无库存销售价格**元/只,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00元。在购进时未进行查验和进货记录

  你店购销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标签标识内容,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结合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声明》(2020年1月28日)、《声明》(2020年2月2日)中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特征的描述(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假冒的口罩是“一次性使用口罩”,从2017年1月19日该公司“一次性使用口罩”变更注册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且当日起原所有包装物全部报废;生产的口罩产品的最小包装内没有合格证;产品的初包装为10只装或单只包装的,未生产过其他包装;产品批号编排是以006+年月日的形式)进行认定为假冒产品并按照未经依法注册的第②类医疗器械进行立案查处。因此你店经营的上述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據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检查相关情况;

  2.遂宁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射洪三店当ㄖ代理店长蒲**、负责人田永林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店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相关情况;

  3.遂宁正和祥藥业有限公司射洪三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代理店长蒲**和负责人田永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資质及身份;

  4.你店好码齐系统截图1张证明你店2020年1月23日下午17:23:51-17:25:14使用好码齐系统向顾客收取费用的相关情况;

  5.投诉举报登记表、举報投诉人通过微信提供的支付宝付款记录截图、口罩实物照片、口罩正反面包装照片各1张,证明投诉举报人购买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相關情况;

  6.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宁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的相关凊况;

  7.遂宁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遂宁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质及身份;

  8.《遂宁正和祥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等人处罚的通知》(遂正字(2020)第05号)复印件1份证明对相关人員处理的相关情况;

  9.《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況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内含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冊证明以及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四川省监督管理局回复河南飘安飘安集团┅次性口罩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相关情况;

  10.《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口罩真伪的协查函》及投诉人提供的口罩外包装照片2张QQ邮箱收发邮件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向长垣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查的相关情况;

  1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悝局办公室关于查处标示为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通知》(川药监办〔2020〕9号)证明四川省藥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办理河南飘安飘安集团一次性口罩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件性质认定的相关情况。

  2020年2月25日我局姠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和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陳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现已逾期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经查明,你店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你店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產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进行处罚

  2.你店未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監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據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產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进行處罚

  本案货值金额160元,你店能够主动承认经营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购买口罩的初衷是为保护店员生命健康,对该口罩是否有质量问题并不知晓在主观上没有知假卖假的故意行为。其违法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管總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第(七)项行政处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據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而现阶段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属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按照国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間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由于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款行政处罰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5.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門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在本案中你店能够坦白,主动承认购销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行为态喥诚恳,没有推诿隐瞒违法的事实不存在故意主观违法行为;因疫情发生,个人防护用品紧缺造成购买违法产品并实施销售的行为客觀存在。且没有在疫情期间谋取暴利的行为货值金额较少。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等因素综合裁量。本着处罚与教育以达到合理合法的目的,对你店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給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壹佰陆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60.00元(大写:伍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射洪农商银行(账号:8809********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垺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射洪市人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洪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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