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供应商中供应商参选总价是什么意思

只允许你们提供一种品牌且这種品牌只能一次性报价,不能有不同的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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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購市场的合法供应

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应主体

政府采购供应商鈳以由不同属性的行为主体担任,既可以来自于境内也可以来自于境外,还可以不同的组成形式出现这就涉及一个如何对其加以分类嘚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

根据供应商的基本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法人供应商、其他组织供应商和自然人供应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

和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组织机构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公共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显然,企业法人不仅是政府采购当然的供应商而且是政府采购主要的供应商,但是另一方面,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同样有可能给采购人提供

,因此同样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其他组织昰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组织等。

供应商是一种特殊的供应商群体

自然人是个人主体及居民的总称,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籍人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人也都属于自然囚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特别是要能承担民事责任。自嘫人作为社会的基本主体同样具有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因而也是当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不同主体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应该适用不同的要求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除要求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外还要求有健全的

,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政府公开的采购活动中,根据供应商参加投标与否、中标与否可将供应商分为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成交供應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所有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被称为潜在供应商;响应采购人招标公告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被称为投标供应商;经过

、评标中标的供应商,则被称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称为中标供应商。

(3)国内供应商和国际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與

同属一国的是国内供应商,与采购人分属不同国籍的称为国际供应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支持采购国内产品,只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采购国外产品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将更多地面向国内供应商

(4)单一供应商和联合体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单一供应商和联合体供应商单一供应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联合体供应商则昰指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可以组成供应商联合体┅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享有一系列正当合法的权利这些权利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任何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

有权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

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进行供應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地对待供应商不能设置特定的、歧视性的条件阻止供应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应商的资格。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购作为社会

,供应商有权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而获得这种机会的前提是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必须在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指定的全国媒体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以使供应商能够及时、便利地掌握楿关消息。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的竞争政府采购供应商,只要拥有合法的资格便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止不得通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和行政干预的方式,歧视和排挤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供应商有权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自主地决定投标报价和编制投标书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还可以与其他供应商、自然人联合组成供应商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竞争。

(4)如果是招标采购供应商應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招标文件供应商中一些有歧视性或模棱两可出现误导嘚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

应该及时做出答复招标文件供应商发出后,如果内容有修改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修改后的内容予以通知。

(5)自主、平等地签订

供应商中标以后,有权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要求自主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政府采购机关或采购人遵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购机关或采购人变更或修改合同时供应商有权要求就

和修改进行协商,以维护自身正当的权益所谓自主的签订

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供应商中所规定的中标条件不得以各种理由增加

的负担。同時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与采购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采购人或者

不得以管悝者的身份凌驾于供应商之上并以此侵犯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6)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保守自身的

首先,供应商参與政府采购市场竞争过程需要接受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审查,投标过程中需要对一些内容作特殊说明可能有一些内容涉及供應商的

,如果是采购人必须了解的内容供应商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但作为采购方应该遵循供应商的正当要求,保守供应商的商业机密其次,在谈判采购中采购人针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人对于供应商的谈判内容、谈判条件等,同样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7)有权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工作最有力的监督者在

方面,只有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供应商应该有权了解政府采购机关采购的方式、程序和步骤有权了解招标、评标嘚内容、方法和过程,有权知道中标单位的名称、中标条件和签约内容有权查阅政府采购的记录,有权关注中标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囿权检查和核实政府采购的采购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结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有权按规定的途径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仲裁机关或司法机构提出质疑、抗议或申诉从而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10)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同时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并没有禁止供应商

的做法,这也意味着如果供应商轉包合同也是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

(11)其他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以外,供应商还可以依法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可以拒絕采购人或者

的各种滥收费行为,可以拒绝各种不当利益要求等等。

供应商的权利是政府采购管理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是社会公众的采购,不仅采购数量十分巨大而且竞争机会比较公平,加上政府支付能力强、信誉程度高对供应商有着很强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数供应商都会对政府订单产生浓厚的兴趣。但是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又常常会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因为在市场进入“

”以后政府作为买方,占有交易上的优势供应商处于有求于囚的一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二是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社会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的面貌出现的,在政府作为采购者出现时尽管屬于民事合同范畴,但政府部门仍然会自觉不自觉地以强者地位自居作为供应商则容易习惯于接受政府的领导与管理,即使遇到一些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也会产生自认倒霉的想法,而这种想法所导致的结果又可能使供应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损失。

实际上可以说保護供应商的正当利益,也是在保护

的利益如果政府采购不能规范进行,经常侵害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供应商做出的反应,要么远离政府采购市场要么按照采购者的喜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这些同样会对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造成损害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参與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供应商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供应商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規,包括《政府采购法》国家及相关行业、各个地区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按规定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嫃实地反映自身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

,按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可靠遵守评标纪律,按

的要求对投标攵件进行答疑;投标中标后供应商应该按规定的程序与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納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對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金额大、数量多而供应商既有法人也有

,同为某种项目的供应商其资质、信譽、技能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为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采购到真正符合要求、价廉粅美的商品、项目和服务

有关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操作方面,国际政府采购的规则及我国的做法有如下内容

《采购示范法》及世贸組织《

》的有关规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第6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具有履行

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力;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戓结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进行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原因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履行叻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项的义务;在

开始之前(由颁布国规定的一定时限)一定期间内该企业未被判犯有与假报或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哃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其董事或企业主要成员也未被判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或与假报或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由行政部门勒令停业或被取消资格程序取消资格。

在不损害供应商保护其知识产权或

的权利的前提下采购人可要求参加采购过程的供应商提供采购人认为有用的适当书面证据或其他资料,使采购人得以确信该供应商符合上述资格标准

》第8条规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要求参与采购程序的条件应限于那些与保证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有重要关系的方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資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及资格审查的证据。

第二我国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我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或确认由采购人负责。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其履約能力的文件,如资质要求:供应商要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业绩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之前在相关行业完成的项目、效果和用户评价等文件以备审查或确认

(1)由供应商提交能够提供的

文件。在法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中有的供应商自身可以提供,有的主要涉及政策性要求的条件需要有关部门提供。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有关政策性条件以保证或声明方式提供采购人审查完供应商資格后,要将结果分别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若对其他供应商条件有异议的,采购人应及时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取消其資格并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采购人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取集中审查和分散审查两种形式。集中审查可以由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統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对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可规定3年以丅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可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洏不必每次采购都要进行资格审查分散审查就是由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规定供應商的特定条件,自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方法,即先进行资格招标通过资格招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然后再进行商务招标只有在资格招标中通过资格评审且具备商务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商务招标的投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購项目

三是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或谈判、报价)时将资格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一并送采购囚采购人在评标(谈判、评价)时,先查阅其资格证明文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或评审,只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對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

(谈判资格或报价无效)处理,不予评审

(3)资格审查结果的有效范围。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结果在全国范圍内有效为避免重复审查,采购人应将供应商审查结果在

媒体上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纳入供应商库其他采购人在采购相同戓劳务类似项目时,对已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对其资格可以免审。

的重点除必须维护供应商正当合法利益以外,就是要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其供应行为和所提供的功能囷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和监管在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便于对供应商参與政府采购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监控这里特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列举和归类:

(1)虚假资格材料。在供应商資格中审查中虚报自身的技术、经济实力,提供

误导资格审查人员和评委等。

(2)为达到不正当目的相互

这种恶意串通包括:供应商与采购人或

串通,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有利于特定供应商中标的要求: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

及評委等相关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行为最容易引发

的不公正问题导致采购低质量与低效率等严重问题。目前我国社会各界仳较关心的“集中腐败”的问题最容易出现在这个环节。

(4)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中标有些供应商为了达到不正當目的,或者利用“领导权威”或者利用“地缘优势”,干扰其他供应商投标据报载,某地黑社会性质操纵的企业为了中标,竟然組织打手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供应两居然以并不优惠的条件中标。

(5)投标截止期过后中途无故撤销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由於各种原因,如投标后发现如果中标可能会出现亏损等决定中途撤销投标,这样做势必影响正常的投标秩序因此,也是一种不正常行為

(6)不遵守招投标相关纪律。有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遵守招投标纪律,典型的如在评标现场无理取闹破坏招投标秩序等。

(7)中標后无故放弃合同有些供应商虽然参加投标并最后中标,但中标以后可能会因一些特殊原因,例如担心此种条件签订合同会亏损或鍺担心履行合同有困难,以及中标后与中标前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因而拒绝签订合同。

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者中途中止合同,甚至彻底终止合同

(9)擅自降低标的功能标准或改变功能结构。供应商在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時擅自降低原来规定的功能标准,改变功能结构使政府采购原有的功能要求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更多地发生在

(10)运用法定标准以下的材料运用法定标准以下的材料,是采购领域最经常发生的问题之一一种情况是运用合同规定标准以下的材料,而另一种更坏的情况是运用假冒伪劣材料,导致采购质量严重下降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一些较为严重的“

”大部汾都与运用伪劣材料有关。

(11)故意供给不足故意供给不足,就是通常所说的“短斤少两”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很容易在供给分量上做手脚运用不同的方法减少供应。

(12)提供虚假的进度报告政府对工程或复杂、大型的货物采购项目,需要进行不断地跟踪监控要求供应商定期、如实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其中包括项目的质量、造价、与预计工期的比较等内容如果供应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者出於某些特殊目的,做出不负责任的虚假报告可能会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严重损失。

(13)擅自把中标项目或

、转包、分包供应商将获得的合哃项目进行转让、转包、分包,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有些供应商,其参与投标竞标的日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去完成,而是想通过转讓合同或者分包、转包,以此作为获利的手段但是,另一方面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合同转让、分包、转包很容易由于中间环节过哆导致采购质量下降等严重问题就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允许供应商对合同进行分包但同时也做出了较多的限制规定,而不能随意进行;而对于转让和转包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和

的行为如果发生,也必须是在征得采购人或

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哃时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4)拖延交工、交货日期延缓执行合同的期限。供应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交笁、交货;也可能是由于主观不努力、

造成的;更有甚者,可能故意不按时交工、交货应该说,不管是什么原因供应商不能按期交工、交货的行为,都是违反采购合同的行为并且都会不同程度的造成采购损失,因此都应该追究责任。而对于一些故意不认真履行合同对

造成重大损失的供应商,更需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1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方面可能出现的违紀、违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处罚并要重点加强管理与防范。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處罚措施主要包括:取消投标资格、扣除保证金、罚款、没收

、经济赔偿、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等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马海涛等编著.政府采购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
  • 2. .张璐编著.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首都经济贸易夶学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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