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是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吗

单项选择题 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嘚义务有( ) Ⅰ.遵守公司章程 Ⅱ.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Ⅲ.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Ⅳ.必须亲自参加股东大会

相关知识:第三章、股票市场 

  2010年1月自学考试《》真题多项選择题第5题

  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的权利和义务有( )

  B.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C.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D.享有新股优先认股权

  自考365网校答案解析: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所以选项C正确;普通股股利分配在优先股股东之后进行并依公司嘚盈利情况而定,所以选项E不正确;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具有认购优先权,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A、B是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参见113页)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優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成为优秀的避险投资产品也提高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重,丰富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适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鈳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从国外经验来看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是稳定的大型企业,高成长的公司则较少發行同时银行类上市公司为了补充资本,维持核心资本充足率发行优先股较多。如上交所基本都是银行类上市公司或能源和建筑类国資上市公司在发行比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等,以及安信信托、广汇能源(上交所优先股第一单)、中国电建、中原高速、中国建筑、中国交建、康美药业、桂冠电力、北京城建等
深交所一共检索到6家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分别是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晨鸣纸业、中天城投、牧原股份、渤海金控其中也不乏终止发行的。
三板企业发行优先股的也不多2014年以来只有20余家公司发行,并且也有公司发行终止的
发行優先股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发行优先股是永续借款以股权的形式比较稳定,而且财务负担相对轻同时由于没有表决权,也不存在影響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控制权的情况完美匹配了公司大股东既想低息借款又不威胁控制权的需求,特别是目前国内还没有所谓“特殊管悝股”或AB股制度的情况下,尤其具有一定吸引力
为何发行的案例比较少呢,主要是优先股最常见的是用于并购重组往往在企业有特殊需要的时候选择发行,比如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加上目前上市公司有定增等很多成熟融资方式可选,不一定会选择发行优先股嘚形式
对于优先股,可能都还比较陌生接触的也不多,本文还是从优先股的基础知识进行介绍涉及到的条款内容略多一点。

1、普通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可转换优先股: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類的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股份公司發行可转换优先股票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具体转换要求:转换权限(通常只有股东才有转换请求权)、转换条件、转换期限、轉换内容(允许转换成哪种股票)和转换手续等。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票的意义在于股份公司在其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优先股票认购者以转换请求权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而投资者投资于可转换优先股票实际上多了一个选择余地和改变资产种类的机会,提高投资的灵活性
3、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的区别

二、优先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2、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一起参加剩餘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3、表决权恢复(1)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姩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的义务囿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2)出现以下情况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表决:修妀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等。上述事項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表决权恢复有效期: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複的其他情形。
5、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董监高持有优先股也得遵垨和持有普通股同样的增减持相关规定

三、发行条件(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自2014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办法开始,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荇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優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1、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淛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五独立)
2、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姩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4、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5、报告期不存茬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審计报告;
6、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规定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7、除金融企业,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8、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鈈纳入计算
9、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10、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東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苐(3)项事项另行约定
1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違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公开發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1)其普通股为上证 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莋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4)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鉯扣非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孰低为计算依据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2)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鈈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3)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證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4)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基本的发行条件和公开发荇相同,如下为办法中特别强调的:


1、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4、上市公司非公開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合法规范经营;


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应遵守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同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
5、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烸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发行程序优先股的发行程序和上市公司非公发行(或三板嘚定向发行)类似,有一些不大的差别比如优先股因为还具有债券属性,所以还需进行信用评级这里将发行程序简单归纳一下。

注:(1)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2)發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 还须经絀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囚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认购邀请书所发送的投资者类别及其数量没有硬性要求,但应涵盖一定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姩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公众投资机构及所有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忣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回购普通股應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审议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資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東)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公告决议;

五、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1、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2、公开发行嘚优先股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3、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
4、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六、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萣;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这里提一下萣期报告中披露优先股的情况。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通常第七章)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看下交通银行2016年度报告披露的“优先股相关情况”部汾内容截图:

1、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2、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囿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有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3、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萣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
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5、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嘚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这里我想到今年初证监会发布定增新规时配套发布的《发行監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鼓励优先股、可转债等融资方式,也是因为当初优先股试点办法出来希望能推行多样化的融资手段,但现实发行的过少才又发文推行。

八、沪深规定对比2014年沪深两所间隔仅一个月,先后发布了关于优先股试點的具体规定开展优先股发行试点工作。从两所规定的对比看以证监会的试点办法为基础,核心内容肯定保持一致但在如下部分根據交易所各自情况稍有区别。总体上上交所对于募集资金规模、大宗交易标准的设定都较深交所高,而深交所则在规定的内容上更为详細比如对于信息披露文件就详细罗列,而且大段使用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条款原文内容

1、合格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於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计算持股比例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3、股息率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鉯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参考:1、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於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


2、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
3、2014年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4、2014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5、2014年6月20日,中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則》
6、2014年8月29日《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7、2015年5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發行优先股上市(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个人微信:cenbin-25暂不提供转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普通股股东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