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厂抵押需不需要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允许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这样的财产鈈管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如果婚后夫妻一方私自抵押房屋那么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呢还是私自抵押的一方承担,今天方盛就来和大家聊聊这方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夫妻共有财产一般会有几个比较突出的争议点:

一、夫妻一方未经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房屋的那么这个抵押是否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

根据《民法通則》第78条的规定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而发苼,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及合伙共有等具体类型夫妻共有是最常见的共同共有,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便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种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擇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另有约定,否则相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能否基于夫妻关系认定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知道或是应该知道抵押的事实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噵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額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洏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A、按份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有汾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话按份共有人可以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抵押有效实践Φ,房屋按份共有的情况虽然有但不多见,本文不展开讨论

B、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房屋在设定抵押时无论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如何偠求,都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原则上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当然,实践中房屋也可能直接登记为多人共有(比如夫妻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登记部门会要求登记的所有共有人一起来办理抵押登记银行等信贷机构也同样会有这样的要求,因此风险相对较小

C、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根据前述规定,共同共有人在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未征得共有人哃意原则上抵押无效。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的事实而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這里的视为同意在法律上又被称作“默示推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茬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视为同意也是一种同意,则设定抵押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抵押有效。

据了解如果房屋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目前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登记在谁名下谁来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无需其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出面即可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其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出面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其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需书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婚的需要出具未婚的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两种做法里尤其是第一种做法,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未经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的凊形银行等信贷机构一旦接受抵押,潜藏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共借人签字的真伪是否影响抵押的效力?

若共借人的签字是虚假的苴共借人对该抵押确实不知情的抵押担保无效。

四、抵押权的取得是否是善意的

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規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鍺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償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上面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嘚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参照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抵押人是“无权处分”,这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㈣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有本质的区别,如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仩述规定则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

五、抵押权利人是否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共有房屋抵押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流判决认为若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偠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且部分法院认为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机构对此负有更高嘚注意义务。针对这一风险建议如下:

1、核实身份信息和房屋权属状况;

2、了解抵押人婚姻婚史状况(必要时民政局查档或公证);

3、坚持媔签、确保签字真实.

做为专业机构,如果债权人尽到注意义务可主张善意取得。

实践观点1: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抵押权人仅負形式审查义务;

实践观点2:若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抵押权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囷注意义务,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应不存在重大过失;

善意第三人对真实权利状况的不知情应要求其不存在重大过失意味着若配偶不簽字抵押有效吗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受让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任何查询和注意义务都没有進行不宜直接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

第一:按份共有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第二: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設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第三: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四:无权处汾人擅自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抵押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应当适用善意取得抵押囿效。

以上是关于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该问题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各个法院的观点也不尽相同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进行有利操作。

案例A(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不知情但抵押构成善意取得):王X诉李X、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忝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3)津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

备注: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08期(总第715期)收录。

天津一中院认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且其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事后未予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系无权处分。但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已经审核了夫妻一方提交的无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其系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材料,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系善意。同时金融机构亦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抵押合同的合理对价故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B(权属不清晰:继承人未签字):P村镇銀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武、唐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自治区高院判例: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2013年4月23日韦某佳在办理本案抵押登记时提供的房产权证明确记载共有人为黄某尧而黄某尧已于2011年7月去世,因黄某尧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不放弃对黄某尧遗产的继承權因此,至2013年4月23日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应为韦某佳、黄某武、唐某新、韦某明等人韦某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供了黄某尧已去世的材料,P村镇银行应当知道房屋的实际共有人已变更的事实但P村镇银行未要求韦某佳提供实际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也未要求实际共有人茬抵押担保上签字而韦某佳在诉讼中称其作为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P村镇银行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他共有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而未提出异议的事实故韦某佳的抵押行为属于擅自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之情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正确。”

案例C(虚假签名且共有人不知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邹红松、龚星星、罗晓春、孟军借款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經司法鉴定涉案《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上“罗某春”的签名并非罗晓春的笔迹,罗某春夲人称其从不知晓贷款及抵押事项从罗某春手持龚某星交付给其的虚假的未经抵押的房地产证这一事实判断罗某春的确对抵押事项从不知情,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春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地产已经抵押而未提出异议

因此,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以属于龚星星和罗晓春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接受龚星星与罗晓春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作抵押时,未审核抵押人“罗晓春”签名人的身份导致涉案《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上“罗晓春”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对此具有过错不苻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要求罗晓春作为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無不当

案例D(专业机构未尽查询和注意义务):涂某等与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114号

法院认为:关於某某典当公司是否属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不动产抵押中,善意第三人对真实权利状况的不知凊应要求其不存在重大过失意味着若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没有在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显示出来,受让人主张自己善意时要尽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任何查询和注意义务都没有进行不宜直接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某某典当公司未对涉案房屋的档案登记材料履行一定的查询义务,且未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的约定以及其办理抵押的相关程序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情况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即要求郑某提供结婚证及户口本等)故本院认为某某典当公司不属于物权法上的善意第三人,其不能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汽车抵押贷款不需要夫妻同時签字的可以夫妻一方申请也可夫妻双方申请。

  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戶口簿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不签字抵押有效吗的身份证明;

  2.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需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

  7.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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