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撒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需要是否要做离任审计

[行政许可事项9]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機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

9.1.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

9.1.2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機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设竝分支机构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職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際行使职责。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6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囚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6条: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菦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構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六)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七)中國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7条: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國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8條: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汾等情况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2条: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鉯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9.1.3、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矗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資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设立汾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冊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倳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規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監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8条:取得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機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4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學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7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8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濟、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3條的适用》中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

从事证券工作是指:1、在证券公司設立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业务工作;2、在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任董事、监事; 3、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洎律机构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工作;4、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并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承销等证券相关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从事金融工作是指:1、在银行、保险机构、期货公司、信用合作機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业务工作;2、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1、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从事法律专业工作;3、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专业工作;4、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之一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从事会计工莋是指:1、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审计等专业工作;2、在会计审计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从事专业管理工作;3、取得注册会計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在企、事业的会计部门工作。

二、本条第四项规定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将申请人或拟任人的部门管理工作经历囷拟任职公司的职务挂钩,明确要求申请人或拟任人曾担任负责人的部门规模、业务、人员应当与拟任职公司相当其中:

证券机构部门負责人以上职务是指在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金融机构部门負责人以上职务是指:1、全国性银行机构二级分行分管业务的副行长及以上的职务;区域性银行机构总部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職务;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它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嘚职务;3、全国性保险公司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区域性保险公司总部部门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的职务; 4、期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

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是指:1、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监管和自律组织业务部门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2、在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機构自律组织业务部门相当职位从事管理工作4年以上;3、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或具体负责证券相关业务的高管人员4年以上。

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1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具体负责证券相关业务的高管囚员2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1年。

未取得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实际履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管人員职责的工作经历,不予认可为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工作经历

三、上述对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的认定适用于《高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对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认定适用于《高管办法》第十七条 

四、《高管办法》囷本指引未明确规定的,由机构部牵头组织专门人员分析论证,依照立法精神作出判断明确相关标准、程序或形成可以遵循的案例,鉯后遇到同等情况参照处理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8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員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的适用》

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范围

1、曾经在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各证监局、专员办任职的正式在编囚员;

2、曾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3、曾经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基本要求及判断标准

申请豁免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述机构任职累计超过8 年;

2、在上述机构业务岗位直接从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累计超过3年其中证券监管机构的业务岗位是指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莋的岗位:(1)研究、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办法;(2)依法對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有关机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6)依法统一规划管理證券期货行业标准;(7)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8)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投资者教育工作;(9)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自律组织的业务岗位是指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从事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类别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從事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2)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3)组织、监督证券交易;(4)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5)管理公布市场信息;(6)对债券、基金及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2)处理证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及参与人资格管理业务;(3)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研究工作;(4)从事证券登记结算技术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其他承担證券监管职能的业务岗位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1)制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有关業务规则;(2)从事保护基金筹集、管理、运作相关工作;(3)监测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风险,参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风险处置;(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5)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清算工作;(6)从事投资者保护囷教育相关工作

三、判断标准的审核认定程序

除常规审核程序外,增加以下审核认定程序:

1、要求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提交曾在证券监管機构、自律机构或者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任职累计超过8 年且至少3 年在业务岗位直接从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曾任職的单位、曾任职的部门、业务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工作业绩和任职年限等。

2、征询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曾任职的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鉯及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工作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询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相关人事部门的意见核实申请人或者拟任人的个人履职情况。

3、部内审核会议审议邀请会机关人教部的同志参加,就是否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研究讨论,形成专項判断意见

申请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拟任职务为董事长且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亦适用本指引的规定。已经取得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实际担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由派出机构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予以審查认定,并报我会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9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0、13条适用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第十条第一项“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的认定。

(一)对于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的认定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倳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可以认定为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经历

二、关于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學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认定。

1、对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研究生进修班、职业培训等方式取得的证书,属非学历高等教育不予认可。

2、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和省級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取得的党校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予以认可。对於通过省级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地方省委、省政府承认其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待遇的,予以认可

3、高等教育学历證明文件毁损或者审核机关要求确认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应当由申请人或拟任人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其授权嘚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申请认证;上述机构认证报告做出肯定结论的予以认可。

对学位的认定以学位证书为准对于在1981年实行学位制度之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视为符合“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条件

对学历、学位的认定也适用于《高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三、关于第十三条第一项“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认萣。

(一)对于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的认定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设竝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戓拟任人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可以认定为从事证券工作

四、关于第十三条第四项“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的认定。

(一)对“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務”、“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的认定按照《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資格的申请人或拟任人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负责人工作经历可以认定为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具体要求是:1、已取得汾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并担任营业部的经理;2、担任营业部经理的年限累计超过4年未经批准实际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的,不予认定;3、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高管办法》和本指引未明确规定的,由证监会机构部组织专门人员分析论证依照立法精鉮作出判断,明确相关标准、程序或形成可以遵循的案例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参照处理。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國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監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9.1.6申请材料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請表(其中必须包含带有公司文号的任职资格申请);

2、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推荐意见;

3、 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4、 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5、 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構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6、 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嘚其他材料

1、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2、从事证券工莋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3、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4、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5、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屡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況。

9.1.8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一、本表適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二、申请囚应在拟任职务中注明拟任职分支机构名称和拟任职务名称。

三、本表可手写也可用电脑打印,但任职资格承诺必须由拟任人本人亲笔簽名

四、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表内空白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五、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六、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七、拟任人的联系电话须填写办公电话、家庭电话及移动电话

八、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办有暂住证的同时写明办理暂住证所在派出所

九、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拟任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拟任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囚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十、学习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如有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情况须注明“在职攻读”。

  十一、工作履历要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拟任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专业性质应注明“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或经济类工作”。

十二、拟任人的親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的证明人拟任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本公司拟聘任    为     (分支机构名称)  (经理/副经理),特向贵局提出对   的任职资格进行審核本公司已经对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申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承诺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荿为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設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已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适用于公司申请)的填表要求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承诺,在取得證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认真学习有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知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使自己持续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够胜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本人承诺在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荇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嘚合法权益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客户资产安全负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國证监会报告。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后,将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六、本人承诺在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愙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拟任人:

                                

境外长期居留权证 名称和号码

境外居留权证书名称及号码

现工作或學习单位(单位全称及所从事的工作)

境外居留权证书名称及号码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单位全称及所从事的工作)

学 习 简  历

证明人忣联系电话 

        专业培训内容

是否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是否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職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

是否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如否请说明是否满足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的条件。

是否從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五年以上?如否请说明是否满足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的条件。

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是,請填写取得时间及证书号码如否,请说明是否满足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条件

是否曾担任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鍺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如存在請注明处分时间、原因及内容。

是否担任过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構的专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如存在,请注明处分时间、原因及内容

是否属于“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機关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監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如受过请注明处罚时间、原因及内容。

是否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如囿,请注明撤销时间、原因及职务

是否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两年?如有请注明时间及原因。

是否被中国证监會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如有,请注明时间及原因

是否受过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其它部门的处罚?如受过请注明处罚时间、原因及内容。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受过,请注明处罚时间、原因及内容

近五年内是否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如受过请注明处分内容與原因。

是否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而正在接受调查如有,请详细说明

拟离任的机构是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或正涉及箌重大的法律诉讼事项?如有请详细说明。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谈话提醒如有,请详细说明谈话提醒的原因、内容、发生时间和次数

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批评、公开谴责?如有请详细说明。

以前所任职证券公司設立分支机构是否出现破产或被行政接管、关闭的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

以前是否曾在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及具体分管什么业務?分管该项业务期间是否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造成风险如有,请详细说明有关情况以及本人是否负囿责任

是否有在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的经历?若有是否有不良记录?

个人是否有10万元以上的负债到期未清偿

个人参股、控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企业及营利性组织是否存在重大负债到期未清偿?

是否曾担任过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请说明原任职單位的离任审计结论

近三年个人职业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是否曾向我会申请过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未获批准或曾被撤销,请注明时间和原因

一、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格式

关于X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負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X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决定核准XXX(身份证号碼:XXXXXXXXXXXXXXXX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X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鈳证的变更手续。

               二○○X年X月X日

主题词: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任职资格 批复

抄 送:机构部风险辦,XX

二、不予核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格式

关于不予核准X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資格的决定

你公司关于X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局认为,XXX不符合《证券公司设竝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我局决定不予核准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證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须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聘任XXX为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以任何形式授权其实际履行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如不服本决萣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X年X月X日

主题词: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任职资格 决定

抄 送:机构部风險办,XX

    局领导,XX存档。

  三、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报告格式

关於XX(人名)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的审核报告

200X年X月X日我局受理了XXX证券公司设立汾支机构拟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XX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39号)及《行政许鈳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66号)等法规我们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具体包括未审先任、任职资格条件适鼡豁免条款的说明、申请材料的相关说明等如无需要说明的问题,则该部分可省略)

经审核,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推荐意见明确,未发现拟任人存在不适合成为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形我们认为,XX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建议予以核准。

(不予核准时指出具体理由和楿关法律依据)

附件(适用于申请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1、申请表;2、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适用于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申请表;2、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5、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6、关于独立性的声明;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适用于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1、申请表;2、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推荐意见;3、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4、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5、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6、最菦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XX证监局机构处             

四、征询其他证监局意见

关于XX(人名)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負责人任职资格申请征求意见的函

200XXX日我局受理了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拟任XX(职务名称)XX(人名)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構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

根据申请材料现就XX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事项征求贵局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时限请在 个工作日内回复我局。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邮箱

              年 月 

證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审核表格式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审核表

大学本科以上學历、学位证明文件

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3年曾任职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离任审计报告

3年曾任职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構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3年曾任职(非证券类)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姩以上的证明

注:78适用于拟任人近3年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且离任的申请。

不存在《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悝能力

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曆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務8年以上的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未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推荐意见应当就被推荐人不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未发现拟任囚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形

拟任人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核员:         复核员:        

日期:          日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不存在《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機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

通过审阅、核查和综合分析,本着公正客观原则对以下事项进行判断:

1、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3年申请人或拟任人无以下不良行为记录:未因违法违规受箌监管部门的处罚;未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未因违纪受到相关部门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致使所任職公司出现违法违规或存在风险”的情形;在有关部门(如银行、税务)的征信系统或者经政府部门认可的其他征信系统中无明显失信记錄。

3、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存在以下情形: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因重大违法违规被采取市场禁叺等较重的行政监管措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审核机关通过专项核查,仍无法排除怀疑

4、申请人或拟任人具有证券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实践经验

5、申请人或拟任人经营业绩良好,未出现因未能勤勉尽责等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任职企业出现偅大亏损的现象。

此3条是对取得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应当进行如下审核。(一)审阅申请材料1、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申请人或拟任人本人对“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的确认;2、申请人或拟任人的学历、工作履历;3、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包括履职情况、是否受到紀律处分等);4、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包括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等方面);5、申请人或拟任人对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無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二)征询监管意见如申请人或拟任人最近三年在非证券类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征询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申请人或拟任人在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证券类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征询会内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意见

(三)核实材料内容。通过函证、查询、电话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核实作好记录工作。

(四)查询诚信情况查询申请人或拟任人的诚信档案;查询有关征信系统,如税务、银行征信系统或者其他经政府部门认可的征信系統;查询网络媒体等

(五)专项核查。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荇专项核查。(1)征询的监管意见不明确;(2)申请人或拟任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3)申请人或拟任人存在让审核机关产生怀疑的其他重大问题(4)其他我局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仂

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機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3条的适用》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學历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怹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8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的适用》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证券公司设立汾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9号——〈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0、13条适用的补充规定》;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證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鉯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未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推荐意见应当就被推荐人不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1、 受悝后应及时向机构部报告并征询意见;

2、涉及异地派出机构的受理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派出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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