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生个体户,初中文化住丽江市古城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庭鹏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区科锦路34号万裕花园1幢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云南腾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紛一案,2017年6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2017年9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6,06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