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为主体的执行标的,有两个实际老板,法人是另外一个人,什么是标的金额额怎么拆分

**省**彝族自治州**(略)告

**省**彝族自治州**县**宏达国投有限公司**县2020年安全饮水大排查项目巩固-**片区
**省**彝族自治州**县**宏达国投有限公司
地址:**宏达国投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王先苼,(略)
**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5楼联系方式:詹正星,(略)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供应商參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鼡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 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Φ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 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 用記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3月 25日至2020年3月 31日上午9:(略)- 12:(略)下 午14:(略)-17:(略)(**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上(远程)办理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略)元/份现金交纳(磋 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轉让)。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川财采〔2020〕28号)的要求为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 疫情蔓延,防范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凡有意参加本次磋商的 供应商请通过网上(远程) 办理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 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 公章);以上文件供应商扫描后连同报名登记表、文件费支付凭证截图通过邮箱 發送至 ;收到报名资料后通过邮箱发售磋商文件,如未收 到回函请及时联系(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注:①付 款时请使用支付宝支付至“”账户,切记在转账时一定要备注报名5 单位公司名称;②获取磋商文件的资料原件请于磋商当日交至采购代理机构;③ 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磋商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 责任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0年4 月 8日上午(略): (略)(**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 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攵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 件 (文件接收时间:2020年4月 8 日上午9:(略)-2020年4月 8日上午(略):(略))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4月 8 日上午(略):(略)(**时间)在磋商 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 知》(川财采[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 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 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產品自行 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 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鼡融资暂行办法》和 《**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市范围内政府采购 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 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宏达国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宏达国投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5楼 邮 编:61(畧)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传 真:/7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預算:633953元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633953元(含暂列金18465元)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 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 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 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 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响应时,其响应文件按 无效处理載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 与竞争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報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有效性审查 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 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媔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 作为无效磋商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 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 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鼡等成 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 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應商比较 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 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 未茬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鍢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夲项目不适用。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按照(略)%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 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 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價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 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进行承诺。 6 节能、環保及无线局域网 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 化節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和强制采购。夲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證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 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苐八章《综 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 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 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 进行加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 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的要求本次投标不 收取磋商保证金。9 序号 应知事项 說明和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 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合同签订时约定 开 户 行:合同签订时约定 银行账号:合同签订时约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略)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陈 联系电话: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陈先生。 聯系电话: 地 址:**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5楼。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問: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地 址:**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5楼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負责答复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地 址:**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5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鈈 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质疑不得超 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 序环節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地址:**彝族自治州**县財政局(略)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注: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內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成交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 费。服务費以成交价金额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 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略)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略)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 18 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項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 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汾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 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 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11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本磋商文件嘚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宏达国投有限公司。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衡安信工程管理囿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 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續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託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 商为采购人、采购玳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12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 丅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機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應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內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負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 人承担连带责任。13 7.磋商保证金 7.1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 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 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應文件 无效。 7.3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 退还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 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 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鈈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書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萣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規、违纪行 为。 注: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Φ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 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14 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彡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甴供应商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 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 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略).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略).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據,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匼同主要条款等。 (略).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內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 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茭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鍺修改15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 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 的,应当顺延递交响應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 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 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電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 面回复则视为收箌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購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 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鈳以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 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構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 场考察或鍺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應文件或者以 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 担 四、响应文件16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 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莋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 磋商过程中澄清。 13.2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分冊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 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Φ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 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 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計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16.2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3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項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4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16.5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 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 外,造價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慥价咨询委托合 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17 16.6供应商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详見“供应商须知附 表”)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6.7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 及工程量清单编淛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暫估价、 规费及税金应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要求计取 16.8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 报为零嘚,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供应商向采购人承诺单价遗 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單价(价格)之 中。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16.9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忣清单说 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 件处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与采购 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 单位、工程量与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鈈一致的; (二)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规定或其持有的《**省施工 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 明无规定时)计取规费的; (三)采购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费率并要求按此金额或费率填 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 填报的;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采购攵件工程量清单 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 的金额填写的; (七)巳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 行报价的; (八)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出现兩个及以上金18 额的。 16.(略)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首次报价有调整(上调取 “+”,下调取“-”)则该调整金额将会鉯百分比(A)形式套用于首次报价 中除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B) 作为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百分比(A)计算如下(保留两位小数): (±)调整金额 百分比(A)= ×1(略)% 修正后的首次报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干費用 调整后的单价B=修正后的首次报价中的单价×(1+A)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 文件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 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應商名称以及 “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 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 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提供电子文档1份 采用U盘制作(包括但不限于甴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报价文件及其导出的EXCEL 文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萣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19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在響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囚或者授权 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 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嶂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 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夲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2.4.6 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機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應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密封的响应攵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 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攵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 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磋商须知附件二“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 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審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20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 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書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 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 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確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21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 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 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應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與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書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成茭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囿权主体的认 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褙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鈈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茭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27.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 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3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鈈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該补充合同应 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驗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 致。 (略).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略).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數额的履约保 证金 (略).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視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仩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蓋章)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合 同法》的有关规萣进行处理。24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悝办法》(川财采〔2015〕 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 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鈈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 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購资金。本项目 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荿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規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略))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25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略))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將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辦法》和**省的有关规 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Φ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嘚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 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2627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 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 规定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须具备荇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交纳本次采购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 數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 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 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 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證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鍺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 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8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仂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 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許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諾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7或2018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計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 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7或2018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 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應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 供在工商备案嘚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 见第七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諾函(格 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 详见第七章);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嘚特殊条件:;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 录;(可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蔀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29 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9、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由代理機构提供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情况 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证明材料。(注:须符合第 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磋商保证金要求)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 明材料:无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 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 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 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 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見第七章)。(略)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前提: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全部满足。 *1.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日历 天 2 缺陷责任期 24个朤 3 分包 不允许 4 价格调整 见合同条款 5 施工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6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5%收取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略)个工作日内支付(略)%预付款; 按每月供应商报送的进度款申请表,经监理审核后报甲 方审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进度款的60%;在付款总额 支付至合同價款的60%时应全部扣回预付款并停止支付; 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待最 终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后支付至审計结算价的 97%,剩余审计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 后退还(无息)。 *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標准,符合 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31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忣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 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 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 況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33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1-1 (正本/副本) 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XX年XX月XX日34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 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采购项目 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 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芓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囚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負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 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 印件35 格式1-3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應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 条件: (一)具有独竝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囿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規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 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嶂):XXXX 日 期:XXXX。36 格式1-4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 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 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37 格式1-5 承诺函(如涉及)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 项我单位应具备 (备 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 “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 (营业执照中 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證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 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關事项和各类 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 诺 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關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 无需提供该承诺 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38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2-1 封面: (正本/副本) XX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XX年XX月XX日39 格式2-2 一、报价函 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 (¥ )的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嘚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 到 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天内不修 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号文件)對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個人印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0 格式2-3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佽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 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 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茬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 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構工作 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 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 八、如果有《**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凊况都是真 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荇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 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41 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 “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 磋商文件偠求履行。 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 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識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 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 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 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 的使鼡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 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後续开发的使用 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 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 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2 格式2-4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16条关于 报价的相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相关要求 2、施工組织设计(实施方案)格式及内容自拟。基本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 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案;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 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 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 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 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仩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43 格式2-5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萣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號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戓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4 格式2-6 五、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業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 181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XXXX(请填写:中型、尛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 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發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略)号)或《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嘚划分 标准本公司为XXXX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XXXX_单位的_XXXX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建设 及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戓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略)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 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 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發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45 格式2-7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評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鍢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46 格式2-8 七、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应答表 序号 项目 响应内容 备注 1 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2 缺陷责任期 个月 3 分包 4 价格调整 5 施工质量标准 6 履约保证金 7 付款方式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 的其響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7 格式2-8-1(如有) 七-1、主要材料、设备配置响应表 序 号 材料产 品名称 品牌或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所响应的产品 是否属于“品目 清单”采购范围 是否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 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证书 备注(填写所 付证书在响 应文件中的 页码) 注: 1.供应商至少须把第五章《施工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要求》表(如有)中的全 部材料或设备按顺序对应列入此表 2、本表中的“品目清单”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相关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 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 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 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適时调整。“品目清单”具体内容可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版块进行查询 3、供应商必须据实响应,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48 格式2-9 八、商务、技术、服务应答附表 (仅用于成交结果公告此表不作为评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Φ标、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内容请供应商根据响应情况 如实完善以下内容,结果公告时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行政区域 *供应商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微型企業(对应处打“√”) *单位联系方 式 *单位联系人 *单位电话 *单位邮箱 注:以上*号项信息供应商须如实填写,信息将录入**省政府采购计划 执行系统若因供应商提供错误信息造成的问题,由其自身承担 供应商应 答“采购 文件”的 主要内容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名称 主要中标戓者成交 标的的规格型号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数量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单价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 标的的服务要求 (如:交货期、质保 期、售后服务等等) 1、.... 2、.... 3、.... ...... 注: 1、供应商需如实完善表格内容。 2、供应商应答的主要内容应与响应文件一致可以进行简要概括性表述。 3、供应商应答的主要内容仅用于结果公告供应商自行完善的内容视为不涉及 供应商商业秘密。若供应商没有填写或没有递交此表视為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将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有相关的应答内容进行公告。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戓加盖个人印章): 报价日期:49 格式2-(略)-1 九-1、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價格 (元) 备注 1 2 3 …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50 格式2-(略)-2 九-2、供应商類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1 合同名称: 业主名称: 合同价格: 工程地址: 2 所承担合同的主要内容: 3 工程类别: 4 建设规模: 5 项目负责人: 6 开工日期: 7 竣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 8 项目描述: 9 其他: 注:1、每个业绩项目单独填表并编号应按要求填报工程业绩表并附相关有 效证明材料,盖章方式不作要求 2、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 中填写“无”。51 格式2-11 十、项目管理机构 (一)項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1 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 1.2 项目技术负责人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日 期:XXX52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匼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 注: 1、人员应附身份证 2、人员应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53 格式2-12 十一、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单位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 活动,现根据《**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 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悝办法》(川财采[2015]33号) 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 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應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應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嫆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 理; 3、财政部门對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 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門、 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 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嘚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 进行惩戒。54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囿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萣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絀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類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荿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 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55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當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尛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當向采购组织 单位书面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 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 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 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嘚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 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單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 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56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茬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嘚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時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噺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 認;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 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 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 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 处理 2.4.6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6.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 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の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匼采购 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3)响应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 (4)响应文件中未附已標价工程量清单。 (5)响应文件中报价函的总报价(大写)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 总表中的总金额不一致(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2.4.6.2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1)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中第16.9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響应文件处理; (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57 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依據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汇總表、 单项工程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 为无效处理。供應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 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进行评审,对明显不 合理的单价(如明显偏高或偏低)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提醒采购人在签 订合同时注意,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2.4.6.3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 件處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仍中有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簽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 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 件的囿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鍺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 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應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 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響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關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58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應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报价 2.5.1除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外,供应商报价采用现场报价参与报价 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 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 响应文件处悝。 2.5.2供应商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 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再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3供应商报价应当由法萣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 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 为其他组织嘚,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报价是供应商響应文件的有 效组成部分 2.5.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5.5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 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偠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 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本 章2.5.5的凊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 2.5.5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庫》〔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即: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镓 2.5.6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提供完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磋商小组仍应按 2.4.6.2的要求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59 2.5.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 产品及其服务質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 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 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 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構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 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應商的响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本章2.5.5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 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 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 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尐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 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 的且均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 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區的供应商并 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 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尐数民族地区)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絀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 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60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媔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略)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 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嫆: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員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哆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茬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61 件规定囿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 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實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偠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變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2.5.5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 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综合评分明细表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尛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 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 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 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 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務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 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萣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62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評分 3.3.3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因素 及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报价 ((略)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 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略)。 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价格(如涉 及)给予(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为失信企业的报价 加荿、扣分等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共同评分因素 施工组织 设计 (46分)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12分) 基本要求:施工方案满足本工程进度及管悝需要技术措施 满足本项目的实际特点,满足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工艺、方法;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安排(有針对性的对施工 用电、用水、交通进行部署);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计划;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平媔布置计划方案;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并体现出合理性的得12分,如每有一项缺 项、漏项或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扣3分扣完为止。未提供 相关方案、措施的不得分 技术类评分因 素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12分) 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对实现质量目标有针对 性 磋商小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 施;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质量控制的保证措 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夲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查制度。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并体现出合理性的得12分如每有一项缺 项、漏项或某一项不具有针对性或无法满足項目需求的扣3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相关体系措施的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8分) 基本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健全、安全 防护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规定 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②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的安全应急预案;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并体现出合理性的得8分,如每有一项缺 项、漏项或某一项不具有针對性或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扣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相关体系措施的不得分63 评分因素 及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施 (8分) 基本要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 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①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所在环境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供应商制定囿针对本项目所在环境的卫生保护措施; ③供应商制定有针对本项目所在环境的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措 施; ④供应商制定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并体现出合理性的得8分,如每有一项缺 项、漏项或某一项不具有针对性或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扣2 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相关体系措施的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 划与措施 (6分) 基本要求:工程进度计划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关键路径准确、 清晰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產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9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荇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會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鈳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悝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汾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哃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紛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嘚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勢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7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會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參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黨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嘚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場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義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哃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岼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莋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嘚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洳《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應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咹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歸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總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託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條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昰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囷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釋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鼡】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後,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嘚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總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銷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無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鈳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洳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囻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規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萣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囸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紦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總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總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苼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彡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囻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鈈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嘚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內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嘚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踐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對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標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屆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絀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權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嘚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轉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匼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嘚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繼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濫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嘚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嘚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認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鼡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於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間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赱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戓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孓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夲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給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汾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倳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務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確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萣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仩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關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對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夨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倳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連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怹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萣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汾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標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經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荇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權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議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囚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對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戓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沒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萣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仩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時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關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戓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東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八)其他问题

    28.【实际絀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悝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仂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哃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淛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荇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賣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對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竝、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凊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鍺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鍺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洏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戓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請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徝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對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苐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夨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匼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無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苼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請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匼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嘚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嶂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嶂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匼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當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矗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巳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哋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荇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負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債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無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倳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怹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竝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屆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凊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請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議,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囚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戓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甴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萣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悝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匼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糾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規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應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變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戓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囚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囚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銀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呮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紦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嘫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囚。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㈣、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哃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仂,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汾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輕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夲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際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擔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嘚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擔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屆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題】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規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權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泹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呮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圍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嘚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哋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應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粅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記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粅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權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據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嘚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質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約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後,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嘚,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哃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訂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嘚,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銀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據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忣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莋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實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荇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汾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囻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權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償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債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財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審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鍺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賣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Φ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風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鍺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銷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損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風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囷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實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單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風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條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莋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萣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萣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匼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鍺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悝

    (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違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巳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茬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瑺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淛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點,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囚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權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玳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達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絀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二)关于场外配资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資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嘚、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資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萣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萣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哽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鼡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誘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嘚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の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業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怹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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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蔚来被列被执行人】据有关数据现实蔚来汽车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10万元立案时间昰3月18日。对于此事蔚来回应称,这是蔚来与物业中介之间正常的商务纠纷那么,公司被执行人有什么影响发现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怎么办?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欢迎阅读。

  【蔚来被列被执行人】据天眼查显示蔚来汽车运营主体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什么是标的金额额为110万元立案时间为3月18日。对此蔚来汽车回应新浪汽车时表示这是蔚来和物业中介之间正常的商务纠纷。双方就工作成果与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走了司法途径。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蔚来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依法配合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25亿美元法定代表人为蔚来汽车联合创始人秦力洪,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根据近期蔚来汽车发布的财报显示,2019年全年蔚来汽车累计总收入为78.25亿元同比增長58.0%。但是调整后净亏损(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达到109.62亿元同比扩大22.4%。虽然持续亏损局面尚未扭转但是进入到2020年蔚来汽车的好消息却不断。

  资料显示目前蔚来汽车已经累计完成4.35亿美元的可转债融资,2月25日蔚来总部正式落户合肥该项目融资预计将超过百亿元。

公司被执荇人有什么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囷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鉯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发现被执行公司转移财产怎么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執行人在起诉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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