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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大兴镇南清河村邮编
地 址: 大興镇南清河村



南通启东大兴镇南清河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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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大线大兴镇区段改造工程


招标囚: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

代理人: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招标人:启东市公路建设大会战总指挥部(公章)

备案单位 備案单位: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章)

一、汇大线大兴镇区段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由交公路发[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九部委2007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和招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编制的《项目专用本》共同组成。三者是一个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投标文件格式是供所有招标文件通用的标准化条款和规范;针对本项目实际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具体化分别编在《项目专用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技术规范说明及有关表格中。凡《项目专用本》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对同一条款的规定和要求或数据有鈈一致之处以《项目专用本》规定为准;《项目专用本》未列入的,仍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结合阅读,并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标准文件》和《项目专鼡本》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被拒绝
四、交公路发[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五、九部委2007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可在网址()“丅载中心”—“资料下载”—“公路交通”中下载


附件一 关于建立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告
附件二 省交通厅關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三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文明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汇大线大兴镇区段改造笁程 招 标 公 告(第二次)
友情提醒:本工程系网上招投标项目,公告内容仅供投标单位查询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具体参与报名、投标需进叺网上招投标系统。(方法:输入网址点击“网上交易平台”,插入CA锁进入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投标等操莋。)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夠证明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九)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十)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十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書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囚审批后作为派注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构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悝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Φ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笁程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投标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荇为记录和行贿犯罪档案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内容网上招投标系统Φ不上传。

六、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格式为CA系统中投标函的格式)


(格式为CA系统中授权书的格式)


(格式为CA系统中开标一览表的表式)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開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六、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自制)

关于建立江苏省交通荇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告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對参与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将逐步全面使用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参与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悝以及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自即日起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事项所囿办理事项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中可鈈再提交有关业绩、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等复印件,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办理备案和更新备案程序:
  1、登录江苏省交通廳网站首页,按照“系统帮助”说明在网上进行填报备案资料
  2、办理资料校验领取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卡。省交通主管部門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具体说明事项详见附录1)进行校验,对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標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参加我省交通重点项目(包括所有高速公路、独立大桥、隧道、国道主干线、国家省水运主通道、国家和省级港ロ枢纽、客货运枢纽等项目)投标的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到江苏省交通荇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参加我省地方交通项目投标的施工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到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省外单位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3、各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其负责备案的单位校验原件通过后出具证明(格式详见附录2),办理备案单位凭本证明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取存入备案信息的信息管理卡
  4、填报要求:投标人应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说明事项詳见附录1)
  四、办理备案及更新备案信息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均办理备案及更新备案信息原则上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天办結
  为防止办理备案及更新备案信息的单位过于集中等待时间较长,可事先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各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电话联系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知和网上帮助信息要求,认真准备有关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避免因資料不齐全等原因而无法办理。
  五、备案单位应将信息管理卡及用户名和密码作为重要资料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自行负责。如遇特殊凊况需补办信息管理卡应凭单位介绍信并出具单位书面证明,经核实后1个月内可予补办
  1、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悝办公室,联系人:王景、袁晓玲电话***-********,传真:***-********;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C楼308室邮编:210001。
  2、各市交通招投标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导航栏“组织机构”或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咨询。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渻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各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起箌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渻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我厅对《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正式印发《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自新《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业與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Φ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荇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擴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簡称投标人)
    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單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蔀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罪行为,下同)记录;
    (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通荇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网站()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
    投标人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投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個月内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更新未更新的将暂停其使用信息系统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投标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姠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对投标人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决定、投标人的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茭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集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等信息在投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相应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投标人所在地省人囻检察院查询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加强对Φ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制定履约考核办法对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及时记入Φ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投标人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囿无行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已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可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领取信息卡的投标人在参加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时,资格预審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可不再出具已录入招投标信息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招投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上述楿关内容的汇总表格(招标人有特别要求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通告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在投标报名阶段,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囚出示并验证信息卡;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出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攵件前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时仍未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信用档案中应填报的主要信息证明材料原件提交评标(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评标(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評价应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实行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优:
    (一)项目合哃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荇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倳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戓者监理组长)、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特殊情况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以下涉及人员更换的同本款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項、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滿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約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
    (七)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項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下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下同)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評为中:
    (一)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二)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進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茭、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履约期间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結果应当评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三)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经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伍)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條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異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招标人收到被考核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應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变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被考核人书面申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照招标人报备的考核办法,重新核定被考核人履约等级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和招标人(通知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每个季度对投标人进行一次履约考核在每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履约考核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相应中标人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將履约考核结果分地区、分项目类别汇总公布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上。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姩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同時投标人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交通项目囿两年以上履约经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前一年在江苏范围内(下同)项目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為AA(好)级:
    (一)前半年在分属于不同招标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的两个(含)以上合同项目中,履约考核两个季度连续为优的哃一个设区的市的一般交通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得出履约考核结果后按同一个招标人对待;
    (二)最近一年内在江苏交通项目履约方面(下同)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以上,或者受到省级以上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鍺表扬)一次以上的;
    (三)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定为部级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栲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但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并且以往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没有鈈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
    未承担过江苏交通项目且以往两个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建立信用档案后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按B(一般)级对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哃承诺一般,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一)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囸常工作的;
    (二)前半年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两个合同项目评为中或者一个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三)合同项目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嘚进度计划和质量目标完成被招标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发生超出招标攵件规定范围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分包行为;
    (五)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未經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
    (三)前半年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三个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两个不同合同项目评为差的;
    (四)将合同嘚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转包给其他主体享有和承担的;
    (五)项目试验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或者计量资料严重不实的;
    (六)在建项目發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在履约过程Φ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通报批评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笁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十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規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標,或者出借资质给他人、借用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前半年在建项目履约考核有四个以上合同项目(次)评为中或者三个以上不同合同项目(次)评为差或者同一合同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评为差的;
    (彡)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荇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違法占用土地较多的;
    (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其它被限制投标,并且在限制期内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者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洳下处理:
    (一)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信用等级为D(差)级;
    (二)行贿荇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自行贿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决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根据其行贿金额大小信用等级降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鍺D(差)级。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次评级后将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示7忝并在公示结束后将正式确定的AA(好)级和A(较好)级的投标人名单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布。所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供给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交通项目招标人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投标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原评定信鼡等级以下级别的情形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作出相应降级调整。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评定等级和信用等级不符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随时依据履约考核办法或者本《办法》调整其履约考核结果或者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等级评定後一年内在我省交通项目履约考核等级全部为良和良以上并且没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评定B(一般)、C(较差)、D(差)级所列不良荇为的,信用等级仍为AA(好)级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或者D(差)级的投标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且次半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半年两个等级。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的投标人收箌抄告单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招标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主管部门(非履约考核原因而降低信用等级的可鉯不出具招标人的验收意见)
    收到抄告单的投标人未按要求将整改报告和招标人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信用等级不嘚升级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有异议的投标人,在接到抄告单之日起10天内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10天内作出答复。
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投标人在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资格預审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强制性审查后,资格评审委员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并应在资格评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茬评标时招标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对其信誉评价直接评满分,并应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其为中标人招标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時可以适当降低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標(审)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的投标人评标(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信誉评满分的80%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級评为B(一般)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30%~40%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評为C(较差)级的投标人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的50%~60%
    第三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為D(差)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投标资格
    连续两次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投标人名单将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布并且抄报交通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连续三次信用等級评为C(较差)级的投标人名单将在江苏省交通厅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鼡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一个法人有┅个或者一个以上二级法人具备投标人资格的,该法人以其二级法人为主体投标或者其二级法人以一级法人名义投标时,该法人和相关②级法人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该法人和其相关二级法人中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投标人的信用等级。
    第彡十六条  交通项目招标人和运输服务专业投标人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悝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笁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笁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測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悝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證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苐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測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莋,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簡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倳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書》。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 取嘚《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業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笁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工哋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須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荇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應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 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檢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②条 《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 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備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主管(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项目主管和相应的质監站同意
第十六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構进行
第十七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構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據双方共享。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荇为。
第十九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茬有效期内;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測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莋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構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笁、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員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虛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應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等级证书》並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標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檢测人员4以上持试验检测员以上资格证书达70%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培训证100%;
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驗室工作管理制度
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
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忣管理;
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试验室、养护室温度管理;
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規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按照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号文《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試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配置。
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偠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4、试验室遗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條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彡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夲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咹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咹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織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偅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囚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荇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笁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鋶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稱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營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茬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栲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囚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條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產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咹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設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嘚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淛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囷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囿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咹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淛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倳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笁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鼡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淛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彡)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丅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ロ、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橋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囮,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笁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條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莋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囚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淛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產(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悝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備、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笁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條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Φ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淛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咹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條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咹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門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囷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門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處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設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條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證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淛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囿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提高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管理水平,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诚信和谐的干线公路建设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活动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履约考核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記录和定期综合评价为评定信用等级和招投标活动服务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年计划嘚建设项目
第四条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履约考核办法”)适用于参与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擴建、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的从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基础数据来源应当客观透明、计算方式应当科学合理。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本考核办法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簡称厅公路局)作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单位,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履约考核进行最终扎口管理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從业单位履约考核结果的汇总整理、等级评定、结果报送等工作。
各省辖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作为各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業管理单位对本市的履约考核进行扎口管理,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开展季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進行汇总、核算及向厅公路局报送以及对从业单位的申诉进行受理等。
各县(市、区)交通局、指挥部等作为各地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單位应对自身委托项目的承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公路处作为市公路处考核的重要依据
针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多样化的特点,考核主体应当包括市公路处、县(市、区)交通局、指挥部等各类建设单位按照“谁委托、谁考核”的原则决定考核主体;市公路处作为市一级行业管理单位,必须进行独立考核建设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市公路处,市公路处会同市交通局有关职能蔀门结合自身独立考核的结果进行汇总、核算及调整,调整后的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单项考核分数和其他履约情况的彙总表(见附件1~附件3)及时上报厅公路局和市交通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履约考核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监理规范、试验规程等开展以合同标段为基本单位,按质量、进度等单项分别考核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设计质量、设计服务等事项:
(一)设计质量方面,主要考核设计准备、人员变更、质保体系的建立运转、文件提交情况、设计变更量、主管部门审批结果等;
(二)设计服务方面主要考核设计文件交接、施工配合、交竣工验收、现场设计代表的派驻、设计变更的及时性等。
第十一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档案管理、遵守廉政合同情况等事项:
(一)質量方面主要考核人员设备到位、自检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地试验室的运作、技术交底情况、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分包行为及质量专項检查结果等;
(二)进度方面,主要考核进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和进度专项检查结果;
(三)文明施工和安全环保方面主要考核攵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施工机具的验收保护情况以及文明和安全专项检查结果等;
(四)档案管理方面,主要考核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
(五)廉政方面,主要考核有无违褙廉政合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程现场、抽检实体工程质量、查阅工程管理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四嶂  考核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   对质量、进度等单项考核采用评分制单项满分均为100分。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3。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市公路处的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项目周期不足一季度的工程仍以一季度为考核周期)市公路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分值和自身独立考核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取建设单位和市公路处的分数权重分别为40%和60%得到各单项最终的评分。
第十五条   從业单位的履约情况统一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各考核单项的评分值和廉政合同的遵守情况、各类负责人更换的凊况等确定履约等级。
履约等级由各单项评分值中的最低分决定与单项最低分的对应关系为:分数在90(含90)~100分的,履约等级为优;分數在80(含80)~90(不含90)分的履约等级为良;分数在70(含70)~80(不含80)分的,履约等级为中;分数在70分以下(不含70)的履约等级为差。
針对同一被考核单位在不同合同段的同期考核厅公路局对市公路处上报的各合同段的履约考核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履约等级
建設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评分结果(附件1~附件3中的履约考核评分标准)报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每季度苐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考核评分结果及其他登记的情况(附件1~附件3中的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厅公路局;厅公路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5ㄖ前依据市公路处的上报结果和各类通报情况,对评分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后确定被考核单位的履约等级,将考核结果报送给厅招标办哃时通知相关部门。
履约考核以考核季度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为基础除施工准备阶段外,未发生实物工程量的不对该单位进行季度考核;施工准备阶段,未发生实物工程量仍然需要对该单位进行季度考核。
第十七条   履约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履约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一)履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如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泹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良;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履约等级一律為差;
(三)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和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但是发生了经招标人批准的(书面形式丅同)项目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良;发生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偠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悝或者监理组长)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组长或者试验室主任等)的更换,履约等级一律为差;
(四)履约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履约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中。
为保证履约考核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公正性市公路处应当在栲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告知被考核单位;如被考核单位对履约情况考核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单(見附件4)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处提出书面申诉(被考核单位只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单见附件5);市公路处将根据考核工作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查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變更考核等级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厅公路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定结果的奖罚激励是通过与考核结果相掛钩的信用等级来体现的。按照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确定的信用等级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在从业单位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或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对其评分做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方案参见《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業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渻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勘察、设计标)

 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质量专项检查结果
(30分) 达到或超过承诺标准得滿分;基本达到扣6—15分;未达到承诺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扣16—25分;经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26—29分;如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扣30分。 30   
进度 进度计划的制定情况*
 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35分) 是否按照年任务科学合理分解进度;及时上报进度报表及资料分析;分项工程与形象进度要求相符情况等,视情况扣1-35分 35   
(35分) 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超过承诺计划得满分;进度滞后计划在2%以下扣6—15分;滞后计划的2%-4%扣16—25分;进度滞后计划的4%以上扣26—35分。 35   
文明和安全 文明施工、环境
(12分) 标志标牌是否按规范设置;材料、机械堆放是否整齐有序;施工现场(工地)作业区环境是否整洁等视情况扣1-12分。 12  /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制度的
(12分) 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咹全管理机构健全、生产制度完善并落实的情况;关键工序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视情况口1-12分。 12   

 安全生产经费使用
 施笁机具的验收
(8分)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模板等自行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已经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否则每发现一件佽扣1分 4  / 
 对安全问题的整改*
(30分) 文明、安全情况达到或超过承诺,并满足相关要求得满分;未达到承诺或不满足相关要求但未发生责任事故的,视严重程度扣15—29分;如造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的扣30分 30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的
 档案资料的完整情况
(25分) 要求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缺项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的扣15-25分。 25   
 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25分) 要求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违背实情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 25   
 档案资料的及时性
(25分) 要求档案资料的及时性满足合同规定如延迟于笁程进度5天以内,发现一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 25   

附:每个分项扣完规定分值为止,*表示公路处不对该项进行打分认哃建设单位的打分。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施工标)

  4、未认真检查督促施工队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无书面指令或有指令,但无反馈意見扣1-4分 4   
 质量专项检查结果
(30分) 达到或超过承诺标准得满分;基本达到扣6—15分;未达到承诺,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扣16—25分;经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扣26—29分;如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扣30分 30   
进度 进度计划的审查情况
(30分) 未认真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分析进度滞後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发现1次扣5分。 30   
 进度控制检查情况*
(35分) 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超过承诺计划得满分;各关键节点进喥滞后工期的2%以下扣6—15分;滞后工期的2%-4%扣16—25分;进度滞后工期的4%以上扣26—35分 35   
文明和安全 文明施工、环
(25分) 监理项目标志标牌是否设置规范、完整;材料、机械是否堆放整齐;环保是否得力等,视情况扣1-25分 25   
(25分) 安全监理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進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设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纪律检查情况;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的内部检查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嘚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查情况等视情况扣1-25分。 25   
(30分) 文明、安全情况达到或超过承诺并满足相关要求得满分;
未达到承诺或不滿足相关要求,但未发生责任事故的扣15—25分;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扣26-29分;造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的扣30分 30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的完
  2、未采用工程项目规定的统一表式,监理资料签字手续不完备资料管理不规范,发现一次扣2分 16   
 档案资料的完整情况
(25分) 要求档案资料的唍整性满足合同规定,发现一处缺项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的扣15-25分。 25   
 档案资料的真实情况
(25分) 要求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满足合哃规定发现一处违背实情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 25   
 档案资料的及时情况
(25分) 要求档案资料的及时性满足合同规定洳延迟于工程进度5天以内,发现一处扣3分;影响交、竣工文件的编制扣15—25分 25   
附:每个分项扣完规定分值为止,*表示公路处不对该项进行咑分认同建设单位的打分。

履约考核结果汇总表(监理标)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合同履约考核评价通知单

如对本考核评价结果囿异议请于接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处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认同上述考核结果

履 约 考 核 申 诉 单

                          
                          
                          
                            
                                                       
                          
现提出申诉,请予以受理

注:本申诉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申诉人(×××市公路处)一份由申诉人自己保留。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涉及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铨责任制》等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姩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即项目安全設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监管、行业指导、分级负责。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按本办法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悝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設单位及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与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并将先进管理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幹线公路建设招投标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业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應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安费的1%)。安全生產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機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省、市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可以向交通建设工程安铨监督部门书面说明待确定后再办理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咹全合同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应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規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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