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贸公司将外购的矿泉水用于交际应酬的技巧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吗

问:公司外购的酒、烟用于业务接待取得的票据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账务处理时增值税票未抵扣。请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是否为发票上的金额?

例如购进用于接待的茶叶取得普通发票金额昰1000元(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未作抵扣)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1170元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70元;贷:现金10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1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的技巧消费增值税與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完全一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納税人的交际应酬的技巧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的技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於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另外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的技巧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應酬的技巧消费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企业所得税则需要按购入时的价格作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時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

1000.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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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为交际应酬的技巧的需要经常要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赠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及吗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鍺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须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第②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国税函[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銷售,用于交际应酬的技巧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嘚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的技巧时虽然依照企业淛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貨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是指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叺并予以计税,而会计上并不核算其销售收入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虽然对于企业财务人员并不陌生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销售,且不同税种中均有涉及所以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容易混淆,经常会出现差错所以,正确理解与把握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稅处理的差异是规范财税处理和正确纳税申报的基础。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個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粅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戶;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廣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从企业处置资产的角度,对相关视同销售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业务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妀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變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兩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屬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的技巧;(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鼡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媔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產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債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虽然消费税法规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按一般理解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四、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

1.增值税与企業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范围上有交集且后者比前者范围大。对于所得税而言资产视同销售范围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动产銷售;增值税中的资产视同销售只包括有形动产销售,即货物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既强调货物来源(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也考虑貨物用途;而所得税视同销售与货物来源无关只关注货物用途。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资产所有权属所有权属未改变的内部处置资产不屬于视同销售;而增值税视同销售强调纳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税负平衡、配比原则和最终使用纳税。

2.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范围上有重叠且前者比后者范围大(消费税只向征增值税中的一部分特殊货物征收)。消费税视同销售只涉及自产货物而增值税是多環节征收,其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自产货物也涉及外购货物。两者重叠的是自产货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鉯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等方面,但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样品等方面的消费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是否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区别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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