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可欣与被告罗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可欣、被告罗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可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罗聪偿还钟可欣欠款8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罗聪承担事实及理由:钟鈳欣与罗聪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经营荆门市工商街小巷30号发现美业美发店后二人离婚。2016年2月28日钟可欣、罗聪与其他合伙人协商,约定由罗聪退还钟可欣在该店所占股权份额金额为81000元,罗聪向钟可欣出具欠条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罗聪臸今未履行义务
罗聪承认钟可欣诉称的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權利,罗聪承认钟可欣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可欣欠款81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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