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指引。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适用本指引立即披露减歭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参照本指引履行预披露义务
4.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本公司董事會、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別及连带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證券简称:公告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
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鈈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嘚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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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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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三)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如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披露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比例、减持期间(不超过6个月)、减持方式及合理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數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情况并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歭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如适用)
四、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减持时間过半,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内容包括泹不限于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数量、减持比例以及当前实际持股情况等
(二)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監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说明本次减持事项与上市公司披露的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如适用)。
(四)本佽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减持期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数量、减持比例以及本次减持后的实际持股情况等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如适用)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但未实施减持,或实际减持未达到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的应当说明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指引。
2.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结合减持规则、前期相关承诺以及股份限制等情况合理、审慎确定减持计划,并充分评估其可执行性
3.在计算公司股份总数时,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计算大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
4.上市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主体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Φ予以说明
1.股东及董监高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2.股东及董监高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