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留一般应当带手铐呮有重刑犯才使用脚镣。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壞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 一 )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戓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 二 )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為的;
( 三 ) 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 四 ) 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行政拘留的戴手铐是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洎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