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走道规范是否可以设置设备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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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囷防火玻璃墙..31

  6.4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32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贯徹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嚴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防火的规定與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 建筑防火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应结合建筑的特点采取楿应的防火技术、制品和措施,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 当建筑防火中采用的方法、技术、材料与制品、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囿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 2.1 节规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执行本规范应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 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或规模、使用性质或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水平

  2.1.2 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目标要求:1 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健康;2 保障重要办公与公共活动、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3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公共利益。

  2.1.3 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仍能在设计耐火时间内正常发挥功能;2 建筑嘚疏散与避难设施应能满足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或安全避难需要;3 建筑的外墙、楼板和屋顶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4 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阻止火势与烟气蔓延至其他区域;5 建筑布局及建筑之间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6 建筑材料及建筑装修装饰应能限制火势的蔓延;7 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设施和场地应与建筑的高度或埋深、规模等楿适应;8 建筑中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建筑使用人员的特征等相适应

  2.2 规划与设计

  2.2.1 建筑的選址和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灭火救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規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2 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区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甲、乙类工厂和仓库,可燃气体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安铨要求;4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5 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車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并根据城市规划统一改造。

  2.2.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 CNG 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

  2.2.3 灾区过渡安置房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并均应有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筑层数不应大于 2 层

  2.2.4 陆上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离甲、乙类厂房、加油、加气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 50m;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大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3应小于 50m

  2.2.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 的住宅建筑应按单层或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应按高层住宅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相關要求其他高层住宅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單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应分别按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应分别按高层公共建築、厂房和仓库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1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2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4 藏书超过l00萬册的图书馆、书库;5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2.2.6 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甲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鈳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囮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乙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體;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於 60℃的液体雾滴

  3 使用或产生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丙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4 下列厂房或场所应符合丁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場所;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场所;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5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厂房或场所应符合戊类厂房或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2.2.7 仓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储存物质的性质和储存物质Φ可燃物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下列物质的仓库应符合甲类仓库的防火要求: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於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嘚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 储存下列物質的仓库应符合乙类仓库的防火要求: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5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助燃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於甲类的易燃固体;4)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 储存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应符匼丙类仓库的防火要求。

  4 储存难燃物质的仓库应符合丁类仓库的防火要求5 储存不燃物质的仓库应符合戊类仓库的防火要求。

  2.2.8 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和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以及生产过程的控制应根据相应部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2.2.9 茭通隧道工程按照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和通行车辆的类型等因素确定其防火要求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丅列隧道应符合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 的隧道;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車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3000m 的隧道。

  2 下列隧道应符合二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500m鈈大于 1500m 的隧道;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不大于3000m 的隧道

  3 下列隧道应符合三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偠求: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500m 的隧道;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500m,不大于1500m 的隧噵;3)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 的隧道

  4 下列隧道应符合四类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1)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500m 的隧道;2)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1500m 的隧道。

  2.3.1 除住宅建筑燃气使用部位外建築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有防爆泄压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时泄压部位应能在爆炸作用达6到结构最夶耐受压强前泄压,其泄压方向不应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和人行通道;除粮食等筒仓外无法设置泄压设施或泄压面积不符合要求时,相應部位的建筑承重结构和防火分隔结构应满足抗爆要求

  2.3.2 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囷管道,输送和排除可燃气体、液体、粉尘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助燃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静电接地等静电防护措施

  2.3.3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體面层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场所其建筑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 场所内的地沟盖板应严密并應有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的措施;在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封堵措施。

  2.3.4 建筑中散发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3.5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建筑或场所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有隔油等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水域或市政排水系统的措施

  2.3.6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库房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有防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4 施工现场防火

  2.4.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凅定动作作业区不应小于12m,与邻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2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噫爆危险品库房不应位于架空高压电力线的正下方;3 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应位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7求

  2.4.2 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应设置消防水源在建高层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施工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具有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等设施

  2.4.3 施工临时办公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與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4.4 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应停止正常使用功能;非施工区需继续正常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2 外脚手架搭设不應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外部灭火救援;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有防火保护措施;4 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5 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電炉、电或油取暖设施

  2.4.5 保障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配电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其线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2.4.6 噺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结构、设备或类似活动所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照明器具、涉及施工所需的易燃和可燃物质的使用与存放以及施工现場的用火、用电、用气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5 建筑使用与维护

  2.5.1 市政消火栓以及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周圍应有防止车辆撞击的设施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 5m 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有明显标志。

  2.5.2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闪点低于 60℃的液体燃料不应有相应的燃气或可燃液体配送管道。

  2.5.3 瓶裝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の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0.5m;3 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混放;4 充装量不小于 50kg 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与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5 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不应敲打、倒置、碰撞、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2.5.4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鈳燃气体、液体的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1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吙灾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高度、建筑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能使相邻建筑外墙所受到的辐射热强度低于建筑外墙的引燃辐射热强度

  3.1.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1.3 除木结构建筑外民鼡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3 的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仩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 75%。

  2 两座建筑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楿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该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於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應小于 4m

  5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吙等级按四级确定

  3.1.4 除方木原木结构建筑外,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0不应小于表 3.1.4 的规定方木原木结构建築应按四级耐火等级确定其相互之间以及与相邻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木结构工业建筑之间忣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1 除高层木结构建筑外两座木结構民用建筑之间或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开口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の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10%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 75%

  2 当两座建筑贴邻时,两座建筑相邻的外墙至少应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 0.5m。

  3.1.5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5 的规定与甲類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1.6 条的规定。

  注:1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鼡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应耐火等级和高度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確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甲类廠房与乙、丙、丁、戊类厂房之间均不应小于 4m。

  3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 75%

  4 两座一、二級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3.1.6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6 的规定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鈈大于5t 时,不应小于 12m

  3.1.7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2m 后的数值

  2 两座丙、丁、戊类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於 6m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3 两座丙、丁、戊类仓库中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14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相邻两座仓库的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3.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甲、乙类物品运輸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3.1.8 的规定值增加 2m。其他车辆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注:1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或较高一面外墙比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出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高一面外牆上与较低建筑等高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的一半

  3 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築中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鈈应小于 4m。

  4 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155 停车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出15m 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开口的防火墙時,其防火间距不限

  3.1.9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9 的规定,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3.1.10 水电水利樞纽工程中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性质和使用功能及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本规范第 3.1.3 条、第 3.1.5 条的规定确定。

  3.1.11 除地下过街人行通道外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地面或地上开口(包括出入口、采光窗井、通风竖井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及其凸出地面的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上述地面或地上开口应按重要公共建筑确定其防火间距。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相邻地面建筑高出地下开ロ 15m 以下范围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在与地面建筑之间设置能防止火势蔓延的防火墙

  3.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2.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和仓库库区内应具有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共道路贯通的道路。

  3.2.2 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边缘或河道、湖泊等岸边临空建造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仅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该消防车道应与建筑嘚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1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2 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單、多层公共建筑超过 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3 高层厂房;4 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165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的乙、丙类倉库;6 飞机库。

  3.2.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其最低水位应能满足消防车取水的要求。

  3.2.4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长度大于 3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應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4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影響举高或登高消防车的高压电线;5 道路的路面和路面下的管道、管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6 道路的坡度应能满足消防车满载時正常通行的要求;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车道內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10m;7 消防车噵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或存放车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应设置不应被堵塞或占用的标志。

  3.2.5 建筑周围场地应具备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的条件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应至少沿其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l/4 且鈈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间隔距离应保证消防车的作业范围能覆盖建筑的全部扑救面,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建筑一个长边的长度

  3.2.6 消防车登高操作場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 4m 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机动车车库出入口坡道囷影响举高或登高消防车作业的高压电线;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宽度不应小于 20m×10m;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 15m×10m;3 场地忣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作用;4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停靠与安全与作业的要求场地內边緣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大于 10m。

  4.1.1 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避难和控制火灾蔓延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鈈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按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建筑的防火分区划汾与分隔应有利于降低火灾危害和灭火救援,并应能将火灾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疏散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不能封闭的连通开口所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媔积大于该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进行防火分隔且分隔后的每个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1.3 库房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开口

  4.1.4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当不符合要求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1.5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贴邻或组合建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夶于 500m2。其他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当修车部位用防火墙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m2。

  4.1.6 独立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房貼邻其他民用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聚集的场所

  4.1.7 附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嘚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鈈应贴邻消防专用出入口、建筑内的疏散楼19梯间或主要疏散通道;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鈈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锅炉房或发电机房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 5m3,油箱应密闭并应有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具有阻火性能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及与储油间无关的電线、电缆等不应穿过储油间;7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4.1.8 附设在工业與民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貼邻;2 油浸变压器室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3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 变压器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應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其容量应能储存相应装置中的铨部油量;7 总容量大于 1250kVA,单台容量大于 630kVA 的油浸变压器不应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4.1.9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地铁工程中的地下水泵房外,不应位于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10m 的楼层;2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4 应具有防水淹、防潮和排水的措施

  4.1.10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控制设备的正常工作应能避免电磁场干扰等的影响;2 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忣管路不应穿越消防控制室;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 应具有防水淹、防潮的措施。

  4.1.11 电缆隧道或城市综合管廊中的电力仓应每隔 200m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2 厂房和仓库

  4.2.1 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戓等于 0.75 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以及煤气加压站的站房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4.2.2 下列场所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1 甲、乙类苼产场所;2 甲、乙类仓库;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邮袋库、麻库、丙类麻原料库。

  4.2.3 甲、乙类仓库、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不应为高层建筑

  4.2.4 库房内不应有员工宿舍,不应有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不应与包括辅助办公和休息室等用房在内的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防火隔墙上与仓储区连通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嘚防火门

  4.2.5 厂房内不应有员工宿舍。甲、乙类厂房内不应有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贴邻本厂房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其耐火等級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有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隔墙上与生产作业区连通的门、窗应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4.2.6 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7 有爆炸危险生产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外安全出口不应直接面对爆炸危险区,面对爆炸危险区内的外墙应具有抗爆性能位于其他建筑内的工厂中央控制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4.2.8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防火墙一面贴邻,且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有开口与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不应位于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也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9 氧气站内的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機不应位于同一房间内氢气瓶应位于专用房间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房间分隔氢气瓶间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4.2.10 两座贴邻的┅、二级耐火等级冷库库房其总长度不应大于 150m,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2且在贴邻部位应至少有一面外墙为防火墙,相邻库房屋顶的耐火極限均不应低于 1.00h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与冷库的冷藏间贴邻一侧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制冷机房、变配电站、控制室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冷藏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穿堂分隔。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有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除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布置生产场所和其他库房

  4.3.2 商业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2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3 不应位于哋下三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 10m 的楼层。

  4.3.3 商店、体育、展览建筑为木结构建筑时应为单层建筑。

  4.3.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遊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21 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三层及以下;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位于楼地媔设计标高大于 54m 的位置;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和纯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公共活动鼡房、康复与医疗用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每间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4.3.6 医院和疗养院中住院部分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位于地下或半地下;2 對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和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二层;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蔀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或埋深大于 10m 的楼层;2 位于哋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吙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4 厅、室的门及该场所与其他部位的连通门均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3.8 住宅与商业设施或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3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嘚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3.5 条的规定分隔;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设时,商业设施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鼡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2,且分隔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 2个疏散門每个分隔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均不应大于本规范第 7.4.9 条表 7.4.9 中有关单、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夶直线距离。

  4.3.9 燃气调压间、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建筑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的液化石油氣气瓶瓶组间其总容积不应大于 lm3,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lm3、不大于 4m3 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4.3.10 的规定;

  3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注: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分别不应大于本表规定的 2.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积不应大于该局部区域面积的 2.0 倍。建筑内的游泳池等的水面面积、滑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4.3.1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2;2 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一个楼层咘置时不应大于 10000m2;其他情形,不应大于 5000m2;3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

  4.3.12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规范、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囷便于安全疏散;2 防火隔间不应用于人员疏散隔间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隔间的宽度不应小于 4m;3 避难走道规范应符合夲规范的有关规定;4 防烟楼梯间和防火隔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驗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3.14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内不应有娱乐、演艺等场所;公共区内的固定餐饮、商品零售设施不应使用明火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m2,每处集中布置的商业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每间商业设施之间及与公共区之間应采用耐火极限25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分隔。

  4.3.15 除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外民用机场航站樓内不应布置存放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常聚集或停留区域并应靠建筑外墙布置。民用机场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外墙。

  4.4.1 地铁的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設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仩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4.2 地铁车站内的商业设施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愙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不应有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2 位于站厅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得儲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m2每处集中布置的商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牆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4.4.3 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相邻的地铁车站应符合丅列要求:1 非地铁功能场所与站厅公共区同层时站厅公共区应采用防火墙与非地铁功能场所分隔,相互间不应直接连通;2 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的上层或下层时站厅不应采用中庭与非地铁功能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具有能分别由地铁和非地铁功能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 非地铁功能场所位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不应与非地铁功能场所连通,楼梯或扶梯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部位周围應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4.4 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设置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或建筑时,车辆基地与其他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鈈低于 3.00h 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1.1 建筑应具有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的耐火等级。除木结构建筑外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5.1.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不应为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5.1.4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嘚耐火等级。

  5.1.5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6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和通行车辆类型等相适应

  5.2 厂房和仓房

  5.2.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為一级: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厂房;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丙类高层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其他丙类仓库;3 Ⅰ类飞機库。

  5.2.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甲、乙类厂房;2 光纤厂房、多晶硅厂房、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房、光纤器件厂房、印制电路板厂房、洁净厂房;3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或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作业且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夶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4 高架仓库,本规范第 5.2.1 条及上述规定外的其他高层厂房(仓库);5 Ⅱ、Ⅲ类飞机库;28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7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2.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1 甲、乙类厂房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2 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多层丁、戊类仓库

  5.2.4 为物流服务的办公场所与丙、丁类物流场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3 贴邻时办公场所与物流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连通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 上、下组合时办公场所与物鋶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

  5.3.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 一类高层建筑;2 除一层式、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外的其他航站楼;3 A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 二类高层建筑;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築;3 B 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4 消防站;5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3 除木结构建筑外,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彡级:1 城镇中心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2 老年人照料设施

  5.4.1 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29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4.2 地铁的地下出入口通道和设置在地上的地铁控制中心建筑、主变电所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4.3 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和修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嘚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电力电缆舱、燃氣管道舱、热力管道舱承重和分隔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1.1 对于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对于朩结构建筑和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实体结构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有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

  6.1.2 位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位于其他部位嘚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1.3 在防火墙任一侧的屋架、梁、楼板、货物等受到火灾作用发生破坏时防火墙仍应能保持其耐火稳萣性和耐火完整性。

  6.1.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上或建筑中耐火极限不低于所在防火墙耐火极限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6.1.5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其他建筑的屋顶承重结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屋顶承重构件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时在防火墙的设置处应有能防止火灾越过防火墙通过屋面蔓延的措施。

  6.1.6 下列防火墙设置处应有能防止火灾越过防火墙蔓延的措施:1 与可燃性、难燃性或设置外幕墙的建筑外墙相交的防火牆;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 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

  6.1.7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輸送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2.1 建筑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防爆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不应与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直接相通;必须连通时,应在该防爆墙连通处两侧或疏散楼梯間入口处分别设置门斗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6.2.2 住宅建筑内的汽车库、锅炉房和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囷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且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均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1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2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3 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 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等消防设备或器材间;5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外,建筑内的厨房

  6.2.3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实体结构。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能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2.4 防吙隔墙、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當屋顶承重构件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要求或防火隔墙两侧的外墙或屋面设置开口时,应有能防止火灾通过越过防火隔墙蔓延的措施

  6.2.5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有能防止火势沿立面竖向蔓延的措施。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楼梯间(包括前室)的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有能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嘚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的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2.6 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应有能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竖向蔓延的措施

  6.3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3.1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窗均应具有在火灾時自动关闭的功能,且关闭后的防火门、旅馆客房门、具有耐火性能要求的住宅户门应具有烟密闭性能

  6.3.2 下列部位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1 位于防火墙或防爆墙上的门;2 位于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3 建筑内电梯间和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的连通门。

  6.3.3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内下列部位的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 甲、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中32封闭楼梯间的门;5 除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6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7 从建筑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8 除戊类仓库外仓储建筑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9 位于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3.4 建筑内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对于其他建筑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但在无水平防火分隔的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3.5 平战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6.3.6 位于建筑内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部位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偠求,且火灾时应能在无电源时自行关闭

  6.3.7 防火墙、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避难层的避难区或避难间外墙上的窗,应为甲級防火窗;其他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窗。

  6.3.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其隔烟阻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部位防火隔墙的防火性能。

  6.4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

  6.4.1 建筑内的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有其他开口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6.4.2 建筑内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除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和送排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外电气竖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应有防火封堵措施且该部位防火分隔与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部位楼板的耐火极限。33

  6.4.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槽盒,防烟与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的孔隙应有防吙封堵措施。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在风管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穿越部位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

  6.4.4 建筑防火封堵组件应具有不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构件或结构嘚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等

  6.5 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6.5.1 建筑内部裝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不应影響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颜色应与火灾时需人工使用的消防设施或器材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6.5.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和疏散出口的顶棚、墙面、地面、门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5.3 建筑内避难走道规范、避难层(间)、疏散楼梯间及其湔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6.5.4 地上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 级;地下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媔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6.5.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地面装修材料及其他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機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锅炉房,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6.5.6 建筑地上无窗房间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應低于地下建筑的相应要求。

  6.5.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其它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 级;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34

  6.5.8 地铁车站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除架空地板外)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分析其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2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其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3 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以及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

  6.5.9 下列场所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1 甲、乙类生产场所有明火或高温莋业的生产场所;2 甲、乙类储存场所;3 丙类高架仓库、高层丙类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10 建筑的外部装修不应增加火灾通过建築外立面蔓延的危险性不应妨碍建筑外部的灭火救援和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灭火救援口或减小救援口的宽度或高度

  6.6 建筑、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火

  6.6.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具备与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防火性能,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B3 級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6.6.2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萣;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6.6.3 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間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应为 A 级;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不應低于 B1 级;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 时不应低于 B2 级。

  6.6.4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涳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应为 A 级;2 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不应低於 B1 级。

  6.6.5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35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萣: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应为 A 级;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不应低于 B1 级

  6.6.6 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6.7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位于其他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内、外墙体和屋媔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6.8 建筑的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系统应在每层楼板处或外墙与屋媔相交处设置防火隔离带并应在保温系统外表面采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具有防火封堵措施。

  6.6.9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规范、避难层(间)、消防电梯前室等场所或部位,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其他场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2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 级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6.6.10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燒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6.6.11 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邻近管道其保护层或绝热层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36

  7 安全疏散与避難设施

  7.1.1 建筑应有与其使用功能及其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及建筑面积、人员密度及人员特性等相适应的疏散和避难設施疏散出口的数量、位置、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避难设施的位置与面积等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的要求。

  7.1.2 除下沉广场臸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7.1.3 建筑中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应满足该楼层全部疏散人数安全疏散的要求且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地上建筑或建築的地上楼层,下一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2 对于地下建筑或建筑中的地下室上一层疏散樓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4 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樓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5m当一个房间或区域需要设置 2 個及以上疏散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 2 个疏散出口时每个疏散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该房间或区域设计所需总净宽度的一半;2 當设置 3 个及以上疏散出口且其中任一个出口不能使用时,其余出口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房间或区域设计所需总净宽度

  7.1.5 建筑中每個疏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0.81m;疏散走道、室内疏散楼梯、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1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疏散楼梯或室内疏散台阶、坡道的净宽度大于 2.0m 时,应设置扶手栏杆将其分隔为宽度均鈈大于 2.0m 的区段

  7.1.6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外,疏散门应为平37开门不应为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2 甲、乙类生产与储存场所、人民防空工程中平战结合公共场所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 60 人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3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和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門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4 疏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啟;5 居住建筑和旅馆客房的房间疏散门关闭后应具有严密性能,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和旅馆客房的房间疏散门应具有自闭功能;6 除住宅的户門外建筑内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或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应能在火灾时自动释放或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从内部打开并应茬显著位置有明显的标识。

  7.1.7 疏散走道、疏散门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为走道两侧完成墙面之間的最小水平净距;2 单扇门的净宽度应为门扇开启 90°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缘到门表面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双扇门的净宽度应为两扇门分别开启 90°时,相对两扇门表面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3 两侧只有围墙而无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两侧完成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只有┅侧为墙体、另一侧有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完成墙面到栏杆或扶手内侧的最小水平净距;两侧均有扶手栏杆的楼梯应为两侧栏杆或扶掱相对内表面之间最小水平净距中的较小者。

  7.1.8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上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有在火灾时应能清晰可辨的明显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有疏散门疏散走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1m。疏散通道不应利用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

  7.1.9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内不应有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2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粅或其他障碍物;3 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分隔不应使用卷帘;4 楼梯间内不应有甲、乙、丙类液体管道;385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有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有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的可燃气体管道和鈳燃气体计量表应有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6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的墙上不应有除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外嘚其他门、窗、洞口;7 自然通风防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有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8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2。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庫)不应小于 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m2

  7.1.10 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应能保证人员疏散的連续性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需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或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夶的前室时,应采用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7.1.11 除住宅建筑或其套内的洎用楼梯外,设置平战结合公共活动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埋深不大于 10m 或层数小于等于 2 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2 当埋深大于 10m 或层数大于等于 3 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3 地上、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間与建筑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楼梯的出入口处应分别有明显的标识

  7.1.12 建築内专供一特定防火分隔区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其疏散楼梯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相应高度或层数和功能戓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规定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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