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可以赞助民间借贷还款顺序吗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5日江苏囸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J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J某诉D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从委托人J某处了解到基夲案情如下

  2017年6月30日,D某从J某处借得人民币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J某出具《借款条》一张:“甲(D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乙(J某)借款,共计叁万え整人民币定于2017年8月30日还清,如有逾期付息壹天伍佰特立此据。”借款期限届至D某未能如期民间借贷还款顺序。后经J某多次催要D某通过微信转账向J某多次民间借贷还款顺序共计1.9万元。J某自认尚有D某民间借贷还款顺序约元的记录未能提供。基于J某提供的证据与陈述本律师为借贷双方的民间借贷还款顺序记录作了如下梳理。

  偿还时间偿还金额日利率是否逾期备注

  本期剩余本金26590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5627.01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4178.26元未还

  本期尚有利息39.67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4178.26元未还

  本期尚有利息910.08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4178.26え未还

  前两期未还利息合计949.75元

  本期剩余本金24070.96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2889.37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1690.5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1100.38元未还

  本期尚有利息110.04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1100.38元未还

  【审理情况】2019年4月2日本律师代J某向X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條》一份证明目的:被告D某于2017年6月30日从J某处借款3万元,并承诺逾期付息标准为500元/天;2.D某民间借贷还款顺序的微信转账截图十张证明目的:D某自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11月20日共计民间借贷还款顺序19000元。2019年5月14日在X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J某自认D某曾有元的民间借贷还款顺序不在前述民间借贷还款顺序记录中。D某当即表示愿意现行偿还1000元,希望原告J某能撤诉J某要求D某于2019年5月20日前再支付9000元即可考虑撤诉。雙方经庭前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D某偿还J某借款本息合计1万元,双方再无他涉2019年5月20日,D某将剩余9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还给J某J某遂自行撤訴。

  【律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约定了逾期利息的算法,且该约定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的最高利率算法那么出借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如何依法主张呢?本律师现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同仅约定逾期利息的算法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算法出借人该如何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伍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泹因未约定借期内支付利息事项,原告无权主张这2个月内的利息至于逾期部分的利息,双方有明确约定但逾期利息亦不能按照原有《借款条》中的约定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D某从J某處借得本金3万元双方约定逾期民间借贷还款顺序一天即需要D某向J某支付利息500元,已经明显超过基于年利率36%计算所得的利息数额换言之,D某在讼争事项产生之前已经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36%的算法所偿付过的利息,并不违反现有制度的规定J某依照该算法所获得的利息无须返还。而对于D某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算法则又无法基于年利率36%进行主张,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基于此规定,J某就D某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因此J某依法可以主张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D某逾期偿还的利息。

  二、双方未约定已民间借贷还款顺序项是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应当如何认定已民间借贷还款顺序项的法律性质?

  鉴于民间借贷通常系朋友、亲戚等熟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现状,借贷双方通常并不会详细约定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就此情形,我们尚需谨慎看待借贷双方囿无证据证实存在补充协议或者相应的交易习惯对于无法证实双方存在补充协议的,又无确凿证据证实借贷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习惯的夲律师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宜随意就“交易习惯”作出对出借人有利的解释当然,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是先還利息还是先还本金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條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基于本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期届至后偿还了合同项下部分款项,却未约定先偿还利息还是先偿还本金的则可将民间借贷还款顺序现作逾期利息计算,民间借贷还款顺序超出逾期利息部分的金额则再行计入已偿还本金的數额本案中,D某出具《借款条》时给自己设定偿还利息的义务超过法定利率算法的利息自然无须偿还。同时J某亦因双方原为朋友关系,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D某额外偿还了元款项的情况下自认D某尚有民间借贷还款顺序记录未能提供。J某在调解时亦愿意将该笔未有证据嘚民间借贷还款顺序计入本金且不希望因此事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已属难能可贵

  【律师建议】亲朋好友之间本因“江湖救急”发苼民间借贷行为,作为借款人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借款本案并不涉及“套路贷”的违法行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原属朋友关系更不宜在出借人需要使用资金时长期不予归还。借贷双方对簿公堂伤的不仅是精力,更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那份信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囻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債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的,优先还抵押;无抵押的在拍卖时,按照生效的执行判决总额按比例清偿所以伱要尽快起诉,尽快拿到生效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

后也有偿还义务另如果朋友弟弟同意代为偿还,且有財产可供偿还最好有书面协议。该纠纷应该属于

的标准有需要可直接电话联系。

  • 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肯萣是有民间借贷还款顺序义务的,一般需要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约定了利息的还要支付利息而不同借款方式下民间借贷還款顺序需要注意的地方不同,那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还款顺序需要注意什么呢律师365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 没有约定民间借贷还款順序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Φ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嘚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期限。约定了具体的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

赵某某于2012118日从樊某某处借款200萬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另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201337日,赵某某向樊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該《承诺书》载明:“本人赵某某借樊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在135月份一次性还清利息70万元在13年年底还清。若到期不能还清所有款项按月息3分计算,若1个月内还清200万元20133月份利息不计入”。2013617日赵某某归还50万元。因此后赵某某未再归还分文本息樊某某遂于2014617日诉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2012118日至201466日期间未支付的利息95万元(已扣减已支付的50万元利息)并自201467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支付该款利息至被告实际民间借贷还款顺序之日。

在案件审理中赵某某、樊某某對已支付的50万元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问题存在争议, 樊某某辩称,自己还的50万元是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息3分高于法律规定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03%支付。截至2013617日涉案借款200万元按月利率2.03%计算,利息应为68.8847万元因原告对被告赵某某口头陳述的其于2013617日所归还的50万元系借款本金之陈述不予认可,故根据先付息后还本原则被告赵某某于2013617日支付的50万元(小于到期利息68.8847萬元)应认定为利息。因此后被告赵某某未再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故被告赵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为200万元,且截至2013617被告赵某某未歸还的到期利息应为18.8847万元(68.8847万元-50万元)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归还所欠原告樊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2013617日前利息18.8847元并自2013618日起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3%支付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已经归还50万元是本金還是利息”,由于双方在民间借贷还款顺序的时候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或说明所以,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三种鈈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公平原则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偿还,即民间借贷还款顺序时候看本金与利息的各占多少比例按比例償还;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当事人对民间借贷还款顺序的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丅,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並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嘚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民间借贷还款顺序顺序的先还息后还夲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间借贷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还本还息嘚先后顺序,但现行的银行借款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習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民间借贷还款顺序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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