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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中国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

绍兴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住所地绍兴市金时代广场**>

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越仕苑小区****

被执行人袁永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苼,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阮越红,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中国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为與被告绍兴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永华、阮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3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绍興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969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3月9日的利息为元,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萣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中国中国农业银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號为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975**、K、K、K、K、K、K、K、K、K、K号、K号、K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后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42万元、69万え、142万元、142万元、217万元、422万元、217万元、213万元、142万元、131万元、145万元、217万元、7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袁永华、阮越红对被告绍兴王孓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Φ,于2017年11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县兴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时代广场301-313室的抵押房地产,但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司法專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多次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信息;通过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惢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其他不动产已由另案查封、抵押,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財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⑨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夲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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