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封被告房产的风险了被告几栋房产,如:1/2/3/4,现在想拍卖,其中之一,是否可以指定先拍卖3号楼呢

我带着判决书和他当时写的我有居住权的文件搬到他家去住可以吗

我是原告,法院查封了被告的房子和等值财产被告在外还有很多欠款,很多人在找他追要查封的時候我和法官一起去的,除了银行在我之前查封过我是排在第二的我现在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我带着判决书和他当时写的我有居住权嘚文件搬到他家去住可以吗(他全家都躲起来了,不在那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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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首先,必须保证他和其亲属的居住权;其次房屋不是被告个人的财产。唯一的办法是由法院执行然后在法院领取标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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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的哦 记得给好评哦 请点击下方的好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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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好等待法院的处理不要擅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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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暂时还不能住,具全情况可以按照当时法院的判决去执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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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暂时还不能住具铨情况可以按照当时法院的判决去执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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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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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路××
     被告谭伟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村居民,现住址不祥。
     原告王东与被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谭伟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东于200862日向本院起诉同年65日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1023日、2009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国、尹宗凯、××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伟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200811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谭伟光的银行存款7559.27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诉称200612月,我为购房找到被告××经纪公司,该公司称谭伟光有一套预售商品房转让并向我介绍了户型、位置、价格等情况,但隐瞒了该房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事实當时我对此户型、位置、价格等感到合适,即于2006126日在经纪公司主持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中介条款)谭伟光向我收取定金1000元整,經纪公司向我收取中介费44502006129日,经纪公司职员赵××和“房主”谭伟光约我去银行将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余款l8.9万元转入经纪公司指定的账户随即又去开发商处将《购房订单》和《建房首付款约定书》变更到我名下,开发商向我出具了l5万元的收据其余4万元款项经紀公司和谭伟光如何分配我不得而知。事后我多次到开发商处询问开工情况均无进展,直到20082月我被开发商告知该住宅建设用地原为與河北省××干部管理学校协商转让,后政府强行挂牌交易,地价发生巨大变化,原定房价不能再购得原约定户型和面积甚至连将来房孓是什么户型,什么价格现在都无法确定,想退房的开发商可以退还已交购房款及利息。当原告追问房屋项目预期进展时开发商称項目立项还在申请中,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一概尚未取得鉴于此,我决定退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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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首付款及约定利息可以退还;而原告找谭伟光,谭伟光居无定所避而不见;找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称4万元谭伟光拿了,中介没有責任中介费也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经纪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机构,具有审查房屋出售行为是否合法的义务,其向客户推介的房屋,均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房产,而作为本案被告的中介公司,在其明知或未调查的情况下,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介绍转让给原告,存在故意欺诈或重大过错:被告谭伟光明知该房不具

备预售条件,故意隐瞒真相获取非法利益;二被告的过错共同导致了原告与被告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原告不仅买不到预期的房子,也白白损失了中介费购房款、律师费及各项费用的利息等。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无效,判令被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4450元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40000元购房款损失和其他损失4000元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為证明其主张原告王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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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500元收据1份、代理费收据30001份、2006129日赵莹辉收取剩余中介费2450元收据1份、20061213日河北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取4450元中介费收据1份。
被告××经纪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425条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称其将l8.9万元转入我公司指定的账户是没有任何證据的,事实上这个账户及其款项与被告及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原告只交纳了房屋首付款15万元,而不存在其他款项原告诉称的购房损夨4万元在事实上不存在;本案没有可以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连带责任是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才可能承担嘚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对承担连带责任有过任何约定,并且被告与谭伟光没有任何共同过错不仅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更没囿与谭伟光有共同给厚告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过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阿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被告促成的原告与谭伟光的合同,系在原告明知旁屋相关情况并自愿的前提下成立的系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仅合法而且是有效成立的,并且原告也顺利实现了合同目的被告促成合同的行为对其退房的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不应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该合同有效成立居间服务费不应返还,故请求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l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谭伟光名下位于桥西区×××路××号××干校旧校址21--902室的房屋,双方约萣总价款297320元首付款为l91000元,其他房款原告按照开发商的规定进行支付中介服务费44598元。双方于2006129日之前办理购房协议的更名手续被告××经纪公司称已找不到自己持有的合同。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字迹模糊不清,现提交的一份是自己重新按照合同的内容抄录的。原、被告陈述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其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性质一栏原告填写的是建设住宅楼,而被告××经纪公司称按习惯应写的是购房协议。关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被告××经纪公司称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知道了关于该房屋的各种情况,包括房屋的现状和手续,并已经对原告讲明了该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不存在隐瞒和欺骗,所以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则称其对于该房屋是不符合预售条件影响出售的情况不懂,所以也没有询问该房屋是否符合预售条件××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尽到调查清楚的义务。原告同时称当时××经纪公司说房屋马上就要盖了,并提交了河北省××干校旧校址住宅小区建房首付款约定书,在该约定书下面注明的内容是:因王东购谭伟光此小区住房,若200751日前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开工与王东签订购房合同书谭伟光及中介方趙营辉共同协助王东向房地产公司追讨1 5万元首付。上面有赵营辉、谭伟光及王东签字原告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二被告对原告说该房煋手续是齐全的,被告××经纪公司认为该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且不能证明赵莹辉是××不动产公司的职工。原告为证明赵营辉的身份提交了2份盖有××经纪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上面有赵莹辉的签字。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原告支付给被告谭伟光定金10002006129日三方一起箌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购房订单和建房首付款约定书变更到了原告名下。购房订单约定的首付款为l 5万元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1 5万元的收据。原告共支付中介费445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省燕赵公证处出具的对于购房订单和开发商收据的公证及中介费收據。对于原告诉称的其将l 89000元转入被告××经纪公司指定帐户,被告××经纪公司有异议。原告提交了原告父亲王彦国的帐户明细,20061 29日转取189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对于该笔款的去向进行了调查该款20061 29日汇入陈万杰的账户内,在同一天被告谭伟光通过转帐的形式将该款转赱
    另查明,原告为证实其他损失的情况提交了律师费、交通费、印刷费的书据共计4000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经纪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属于额外的支出,不应由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未取得任何开发手续、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房产,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該返还,谭伟光共向原告收取了l 5万元用于向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首付款余款4万元应由被告谭伟光返还原告。被告××经纪公司在居间活动中,不能证实曾对原告讲明了该房屋没有任何开工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原告支付给谭伟光的购房款至今未能追回。因此被告××经纪公司不仅应该将所收取的中介费退还,还应当对于上述4万元房款Φ谭伟光不能返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4000元,但是律师费并不是原告诉讼中必然要支出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伟光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东购房款4万元被告河北××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房款中谭伟光不能返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河北××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东中介费445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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