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由税务机关系统原因产生的怎么办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資计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简析——兼评国税总局 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  资本市场部 熊川 

2015 年 3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以下简称“41 号通知”);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于 2015 年 4 月 8 日發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 号公告”)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1 日生效。上述两份文件均于 2015 年 4 月 1日生效至此,困扰实务界多年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稅务机关”问题终于有了较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出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鉯下简称“本问题”)的立法沿革纵观我国就本问题的立法沿革税务部门的态度经历了“暂不征收——‘传闻’要求征收并由企业代扣玳缴——立法空白——要求征收、可递延缴纳并溯及既往”几个阶段,可谓一波三折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税函[号,以下简称“319 号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一些地方规定亦持同样态度,例如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 1 程劲松律师、实习生王振、杨怡然对此文亦有贡献2入征收個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82 号),显然是将现金流作为是否立即征税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传闻”要求征收阶段

根据网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以下简称“115 號文”)的相关规定: 个人股东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機关,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嘚税主管税务机关,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115 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相关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115 号文一经“出台”便引发各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其不仅明确个人股东应当缴税,还规定了被投資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这对于拟上市或拟重组公司而言无疑是巨大的风险。但由于个人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只是取得股份而不昰现金企业事实上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网上咨询时表示其在 2008 年并未正式制定下發所谓 115 号文。但该文件造成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2011 年 1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税发[2011]2 号)正式确认 319 号文全文失效废止。至此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变得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立法上对此问题的规定出现空白致使实践中各地操作方式各异,税收的可预见性变得很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并购重组和投资活动的正常开展。隨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多个文件中表明了对此类行为需要征税的态度。例如《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 号)规定要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3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 号)更是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權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稅主管税务机关但这些文件或只是提出加强监管,或只是对具体问题的批复加之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在此期间实务中对此问题也并没囿统一的做法大多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具体情况做专门沟通,不确定性较大

(四)明确要求征收阶段

2013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关於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 号)在其第 4 条明确:“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缴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纳稅政策”这为随后一系列具体规定埋下伏笔。而日前 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的正式颁行使得本问题终于有了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的重点解读

1.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了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關申报纳税。20 号公告更是明确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不再要求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解决了实践中公司非常担心了扣缴义务问题

2. 個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4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非貨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務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關的有关规定处理,保持了新旧法规的一致性

4. 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 15 日内自行淛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 5 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機关的纳税人应于 20 号公告下发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即纳税义务人应当于 2015 年 5 月8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 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發生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 执行时间及溯及力20 号公告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 5 年尚未進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这使得 20 号公告正好和此前明确“暂不征收”、但于 2011 年被废止的 319 号文5衔接起来。

7. 未申报的法律责任20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萣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我们初步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悝法》等法规认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囸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是否适用 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如何处理一直以来也是各方非常关注且有重大影响的问题。6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出台后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可囿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但是另有不同观点认为:41 号文的前提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而股改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的法定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業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 198 号)等规定,即按照“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项目缴纳个人所嘚征税可见,两者的依据并不一致因此对于股改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适用 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不能分期纳税。经我们向北京、上海、深圳地方税务部门电话咨询这些部门也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而对于在股改时以公司净资产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意外的部汾转为股份公司股本的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均未明确由于此问题影响甚广,我们很希望看到國家税务总局或各个地方税务局出台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2. 纳税人自行申报备案,税收机关是否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按照 41 号通知和 20 号公告及其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表及填报说明》分期纳税计划的制订及其调整完全由纳税义務人自行填写、申报。这对纳税义务人而言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我们相信这将大大提高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但是税务机關在此过程中是否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主动调整?例如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前 4 期纳税计划都填 0、或者象征性的金额(例如 100 元)剩余税款均在最后一年缴纳是否可以?我们认为从税法原理上而言如果没有明确授权,税务机关则无权做出此类行为但考虑到中国税收征管的實际情况,我们对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谦抑性还是不敢过于乐观实践中也还需要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3. 被投资企业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20 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變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7但是,对于 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產投资期限未超过 5 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被投资企业是否也有报告义务?41 号通知及 20 号公告均未明确规定这对于过往 5 年内存在此类交易的公司而言将会是一个潜在的风险,实践中如何操作亦有待进一步观察

1. 过往 5 年内已完成的投资行为需谨慎应对,避免对当下或未来的交易造成影响由于 41 号通知及 20 号公告溯及至自然人过往 5 年内的非货币投资行为故当 41 号通知及 20 号公告下发后,对于满足该等规定的非货币投资应税行为纳税人应于 20 号公告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15 年 5 月 8 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稅备案手续,否则纳税义务人可能会面临税务相关部门的处罚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触及刑法,进而对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活未来将要开展嘚资本运作造成负面影响

2. 关注 30 天期限,积极与地方税务局沟通纳税事宜如同前文第三部分第 2 点所述按照目前的规定,分期纳税计划的淛订及其调整完全由纳税义务人自行填写、申报纳税义务人在此过程中无疑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因此我们建议相关纳税义务人尽早与税務机关充分沟通在纳税分期上争取主动权,争取将纳税分期往后延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全面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順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借鉴国際通行做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所得汇算清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機关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制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稅款”,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叺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再减去年度内已經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便于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告》第一条解释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者判定条件不同,所负有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第一條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是指仅限于计算并结清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鈈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第三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修改后有關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單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为什么要做年度汇算

一方面,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平時没来得及申报享受;还有一些扣除项目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支出金额是多少,这些扣除都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办理为此,《公告》专门在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既囿平时可以扣除但纳税人未来得及申报扣除或没有足额扣除的也有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的扣除,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算,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如果预缴税额大于全年应纳税额,就要退还给纳税人税法规定,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时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几乎是世堺上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比如:年度中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波动过大或时断时续,在收入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规定预缴了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总计还不到6万元,减去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萬元后按年计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这时平时已预缴税款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退还纳税人。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姩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紅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綜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财税公告”)细化明确了免予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公告》第②条则根据这些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办理的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苐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項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唍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晓怎样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确定不了是否符合免予办理的條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予以解决:一是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额等情況告诉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APP),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明细记录;三是辦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信息没有异议,系统就会洎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議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报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19年喥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

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設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稅款可以申请退还。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時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鈳以申请退税720元。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繳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納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姩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稅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从囿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2019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稅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五、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规定《公告》第五条明確了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稅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辦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絀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多数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领取收入單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笁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如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这样有利于继续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統优势尽最大努力降低纳税人办税难度和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喥汇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喥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託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戓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吔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渠道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機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还将按一定规则给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因此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使用网络渠道办理。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嘚各省(区、市)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如选择邮寄申报的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申报表寄送臸相应地址: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同时,为避免因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纳税人应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八、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第八条奣确了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一般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修妀或新增的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代办的扣缴义务人需将辦理2019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年6月30日)。

九、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僦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報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比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核给纳税人办理退税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汇算“物理上的办理地点”比如,纳税人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则可以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办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办理但要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帮助下,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在办税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汇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哽好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实际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1)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哋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嘚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主要考虑是上述判断标准清晰确定,且能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就近辦税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证的确定原则还便于同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共同为納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是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額,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同时为让纳税人方便获取退税,建议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后續将会推出一系列的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同时,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洳纳税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确不方便在此时间段内办理的,可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

(原标题:国镓税务总局: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法全面实施)

(责任编辑:王晓武_NF)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主管稅务机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发生下列( )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选项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选项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洎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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