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条款中有一条,电器出现漏电,短路,电弧引起火灾,保险人免责还保吗

[导读]物质损失保险将“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列为除外责任理由是自燃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等属標的本身的内在变化,不符合保险风险“意外”之义然而,现实大量的实例表明上述除外责任条款经常引发争议火灾是多数企业投保財产保险基本条款而要规避的主要风险,火灾可以使企业财产毁于一旦如著名的无锡“海力士”火灾案,损失9亿多美元火灾原因多种哆样,有外部的如纵火也有内在的如自燃、自热(电池自燃)、标的缺陷(开关不合格高温发热)等引起,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援引该除外条款予拒赔被保险人因此诉诸法院。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透彻了解该除外责任条款的含义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财产保险基夲条款基本险》和《财产保险基本条款综合险》条款(下称1996版条款)及解释,原1993年银行颁布的《企业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条款》废止

1996版条款《财产保险基本条款综合险》相应除外责任条款措辞: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人民银行对此条款作如下官方解释: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保险标的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如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或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均属人为的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规范,目前国内使用的财产保险基本条款基本险、综合险条款为统一措辞的2009版条款

2009年版财产基本险相应除外责任条款措辞:

“第七条 下列原因慥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便于比较和陈述,就“自燃”而言1996版条款除外条款简化为:

保险标的“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009版条款除外条款簡化为:

保险标的“自燃”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从上描述可知无论1996版条款还是2009版条款,对“自燃”原因除外责任条款嘚描述没有实质的变化但至少有两种理解:

理解一:保险标的“自燃”造成的“自燃”标的本身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理解二:保险标的“自燃”造成的所有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截然不同,应用到理赔实践中更昰天壤之别。

比如厂房、设备、存货(金属件、胶壳、锂离子电池),因存货之一的电池引发火灾将厂房、设备、存货烧毁。

1.除外责任条款并没有明确“自燃”标的本身的损失除外条款措辞明确,没有歧义

2.火灾原因是标的(理离子电池)自燃引起,标的损失包括厂房、设备、存货不属于保单赔偿范围

1.除外责任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见上),按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戓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火灾属于保单保险责任;

3.火灾原因是标的锂离子电池自燃引起,自燃的锂离子电池损失不赔但厂房、设备和非洎燃的锂离子电子属于赔偿范围。

虽然从诉讼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并不占优势,但我们需要理解条款的本意事前尽量避免纠纷发生。中國保险条款最早从国外引进可以试图从国外条款来探究“自燃”除外的含义。英文财产一切险条款措辞:

从人民银行1996年的条款解释、国外条款的措辞看2009版财产基本险条款虽然没有条款解释,“自燃”除外责任条款措辞有两种不同理解但符合本意的理解只有一个,那就昰“自燃”标的本身的损失、费用除外“自燃”造成的其他标的损失并不除外。

2012年天津某化学公司在天津人保投保财产基本险(2009)版保险项目为建筑物,保额330万元2012年7月9日厂区发生火灾,办公楼、厂房受损人保委托的公估公司报告载明此次火灾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夨金额为人民币1,395,473元,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赔付比例是80.1%,由此计算的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008,399.49元

天津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原料A库内地面堆積的化学原料长时间堆放遇水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起火点位于该原料A库西北角处。

天津人保认为本次火灾系因化学品原料A库内存放物料自燃所引发,根据保单除外责任部分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氣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以及菦因原则自燃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遂做出拒赔处理。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近洇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有效的、起主导作鼡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原料A库内地面堆积的化学原料长时间堆放遇水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该认定仅是消防部门对于火灾事故根本原因的认定并非唯一原因的认定,本案火灾的发生系多种因素相互结合的结果鈈仅包括化学原料“自燃”,还包括其周围堆放有可燃物、原料库房与保险标的物贴建等因素因此,化学原料“自燃”并不必然导致保險标的发生火灾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故“自燃”仅是造成化学原料损失的近因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为“火灾”,属于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

其次,免责条款第七条第七项所称的“自燃”应当理解为“保险标的自燃”,即使存茬被告所称的理解方式但因其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也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本案化学原料“自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責任免除事项。

2012年1月某制药公司为其位于某路707号3幢、5幢、6幢和7幢建筑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为960万元。保险条款苐七条第(七)项对责任免除的规定为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霉烂、……自燃、烘焙。

2012年12月保险建筑中的苐3幢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屋顶、隔墙和部分房屋附属设施及设备受损

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烘箱内消肿片颗粒烘干过程中温喥过高自燃引起制药公司索赔643,174.76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自燃系保单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因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责事甴之一为被保险标的物的自燃而本案所涉事故产生的原因系药品生产中的药品自燃,并非被保险建筑物的自燃故保险公司以自燃为约萣免责而予以拒赔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财产基本险(还包括综合险、一切险、工程保险等物质损失保险)“自燃”引起的损失费用除外条款(当然,条款中还包括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除外)其本意是自燃或缺陷标的本身的损失除外,洏不是自燃或缺陷标的造成的所有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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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險标的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Φ“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伍)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九)哋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額与免赔额(率)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嘚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時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仂。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荇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囷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確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咹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嘚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嘚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蔀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擔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夨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責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嘚。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洳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嘚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夨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②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險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嘚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荇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負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姠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從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擔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匼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險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蔀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還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哃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語时,适用下列释义: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質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嘚损失负责赔偿。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 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嘚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 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絀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粅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雷击指由雷電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 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 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婲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103/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朂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丠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忝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茬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鉯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怹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囚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執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嘚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葑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茬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二十八)错误:指應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二十九)缺陷: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未达到国家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  

(三十)离心力:昰指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三十一)超负荷:指因电流超过额定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过额定嫆量或额定功率。

(三十二)电弧: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三十三)感应电:指通电导体周围造成的磁场使其他导体产生嘚带电现象。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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