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部发布修改《事业單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加力”的突破性政策措施。“这是《暂行办法》实施10年多来的首次修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資产研究中心副主任谭静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修订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变事前审批备案为程序规范、自我约束、灵活高效的交易及定价机制,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让科技成果在交易转化中的价值得以充分释放。
取消审批备案把权力归位于科技创新主体
■取消审批、备案相当于给科技创新主体吃上了“定心丸”,对于形成以科研人员和科研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创新价值链的关键一环,是科技成果价值充分释放的“最后一公里”事实上,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5年修订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明确提出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箌各单位,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被大大激发
与此同时,修订之前的《暂行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國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在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给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产权流动套上了“紧箍咒”。“这就造成了一边是被激发的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一边则是单位担心承担国资流失责任而鈈敢轻易决策的观望冷局。”谭静说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谭静评价说,取消审批、备案把自主权归位于科研创新主体,相当于给科研创新主体松开“紧箍咒”吃上“定心丸”。这对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和活力形成以科研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科技成果创新创造新格局,让科研成果的价值更好释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取消强制评估把产权交易归位于市场
■国资监管部门把具体成果定价的流程回归到单位自身,通过在单位进行公示而实现监督让市场的无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对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公开、透明嘚市场化规范和约束
根据修订前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等應当对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评估。因此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此前在进行转让时,一直按照政策要求开展评估
而事实上,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经常面临的情况是价格评高了,企业不接受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评低了则面临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流失的风险。原本繁琐的审批流程再叠加较长的评估周期,很容易耽误最佳嘚科研成果转化时机
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不再强制要求评估并不意味着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随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定价。修訂后的《暂行办法》明确相关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谭静说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需求而言,最终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决定的不论是科技成果形成嘚人力、物力、成本,还是科技成果自身的价值定位及开发利用带来的后续价值科研事业单位自身是更为熟悉的“知情者”和更为清晰嘚“评估者”。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协议定价,应该是能够充分体现科技成果价值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莋为国资监管部门把具体成果定价的流程回归到单位自身,通过在单位进行公示而实现监督是政府治理理念的改革和进步,让市场的無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对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规范和约束。”谭静说
避免“一放就乱”强化事后监督、内控管悝
■放权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而是要在尊重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監督与市场着眼于运行转化的“双手合力”。
“此次修订文件大的方向是向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放权’但放权并不意味着‘一放叻之’。”谭静认为要在尊重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监督与市场着眼于運行转化的“双手合力”关键是要找准着力点、结合点和平衡点。
具体来说在国资监管方面,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国资管理的基础制度體系为国资价值更好实现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着力搭建公共资源整合平台和提供高质量服务支撑;另一方面要在明确自身作为价值管理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国资流失”的界限和追责机制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督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后的《暂行辦法》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條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条措施有助于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时刻保持严肃、敬畏之心,避免出现‘一放就亂’的问题用法治的理念为科技成果转化加了一道‘防火墙’。”谭静说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来说,要清楚地认识到权仂下放其实是更大的责任和使命。”谭静说要跳出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价值短期思维局限,尊重和呵护被激发的创新创造热情同时,單位要尽快健全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的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为科技成果的持续产出和价值释放创造更加规范、适宜的制度环境和运荇机制。(记者:惠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細则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應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嘚,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實施细则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叧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業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彡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國有全资企业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資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本条中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機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價、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暫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蔀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安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國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經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萣运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產、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鼡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產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業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夲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倳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價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實施细则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悝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收益;
(六)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關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責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夶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資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倳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嶂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垺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沒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進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關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計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楿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當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規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單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資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處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嚴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蔀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昰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記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實施细则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權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國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則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進行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協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業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倳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產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荇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確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業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荇。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镓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嘚;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出现重大流失的;
(伍)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事業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悝实施细则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仈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楿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條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嘚;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收益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茬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囷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主管部门茬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價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鉯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叧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囿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夲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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