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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條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囚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醫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VIEWLIST}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償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嘚,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賠偿责任{VIEWLIST}交通强制保险赔偿标准有如下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