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大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噺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大东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东市管城区航海东路与银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原审被告:中国新闻社河南分社,住所地郑州市大东市金水区金水路**号
原审被告:中国新闻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号
原審被告:北京中质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2层1201号
上诉人李某某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大东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新密市,其他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大东市管城区法院辖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認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郑州市大东市管城区航海东路与银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郑州市大东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