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施工单位在佛山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单位在承接新的项目(交通工程除外)时现金缴存的保证金累计已经达到上限的,不再现金缴存应当以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的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直接和施工企业的欠薪违法行为挂钩,鼓励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依据守法诚信情况酌减比例减免保证金的提取
例如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佛山市连續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降为50%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兩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1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單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200%。使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或者采取现金缴存方式的都有类似规定
另外,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業可以转换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转换后凭保函、保单等资料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