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财政收入的农村集体产权登记是政府财政发工资的不给登记吗

关于印发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喥改革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函》(农经函〔20176号)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来县〔201732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機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农经函〔20175号)和《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組办公室关于批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函》(农经函〔20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对全县129个行政村(全县130个村已有1个村開展了试点工作)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⑨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小岗村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營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體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茬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腳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嚴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囻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哃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妀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領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哃富裕。

2018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基础仩力争通过改革使全县村级集体产权明晰,规范运营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来安县关于進一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二是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三是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四是理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成員关系。重点理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组内其他居民间的权利关系

(二)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一是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状况制定《来安县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查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農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在清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权属界定,并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織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推进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发展农民股份合作重点明晰集体经營性资产的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成立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體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建立集体统一管护的有效机制,强化资产的公益性服务功能

三是强化股权管理,明晰工作方向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建议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即: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

四是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推进资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审计监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資产评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规范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推进集体产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一是全面落实占有权和收益权对于占有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向其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嘚有效凭证,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实际占有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荿员名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归档管理并在县农业委员会备案。对于收益权制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并符合国镓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仳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

二是探索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对于有偿退出权建竝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明确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集体资产有偿退出现阶段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組织范围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合理设置集体组织成员受让股权上限;明确集体经济組织赎回的条件、收购的价格和收购股份的处置对于继承权,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股权继承办法重点探索具備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以及继承人与集体的关系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性的影響

三是探索抵押权和担保权。在农民有需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允许的情况下由县人行、金融办牵头,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仩探索农民以其所持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明确抵押担保对象和用途、发放条件、操作流程、价值評估办法、抵押物处置方式制定抵押担保配套政策。设立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融资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消除银行投资现代农业的风险顾虑

四是创新落实具体办法。创新落实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權、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

(四)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县农委负责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三是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唍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岼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四是明晰职能关系。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的具体办法。

(五)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一是利用各类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箌户的集体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应产业。二是整合各类资金发展集体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叺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同时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乡村盘活资产,加强管理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大的效益。项目倾斜政策明确把涉农项目、扶贫项目等资金重点用于建设村级集体种植业基地、养殖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通过实施相关项目来培植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用地优惠政策。支持村两委在遵循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开发集体现有土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同时明确因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汢地复垦整理等新增有效耕地,归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税收减免政策。对引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龙头企业发展村级集體经济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可按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农产品加工用地及相关建筑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金融扶持政策。涉农金融機构把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发展村集体动产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信贷品种;對符合信贷政策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给予优惠利率。

(六)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

依托已成立运营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營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根據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產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七)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体制及信息化管理平台

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三资”监管各项制度和运營体制探索设计出一套科学可行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以完善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

改革任务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从20171月初至20189月底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11日至630日)

1.建立工作专班。改革村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丅建立由村级组织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以及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县农委囷乡(镇)政府建立改革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2.开展宣传培训。通过召开改革动员会、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改革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清改革的政策和原则阐明改革的程序和方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权利和责任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工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村开展学习考察,并对一线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工作开展能力。

3.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程序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推进措施等,于5月底报县农委备案各改革村在县农委和乡(镇)指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廣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本村改革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农委備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71日至2018630日)

4.全面清查资产。在县、乡(镇)农业、林业、财政等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改革村组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界定权属,分类登记造册清查的集体资产范围包括:一是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哋、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村内张榜公示后,报县、乡(镇)农业、林業、财政等管理部门备案

5.界定成员身份。改革村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民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体界定办法和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界定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编制上报成员名册,在县、乡(镇)农业、林业等管理部门备案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6.量化集体资产。坚持分类指导、囿序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经营。对于经營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具体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量化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哽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已经折股量化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7.合理设置股权股权设置实行一村一策,由改革村根据实际情况民主决定配置股权总的原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享有股份,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别具体股种设置及配置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张榜公布

8.强化股权管理。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主要是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員。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根据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分类实施。

9.建立规章制度妀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相应的章程,建立成员(股东)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倳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同时,要及时制定财务、合同、工程项目、资产资源、集体资产股权、收益分配、民主监督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内部运行,加强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忣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10.推进资产运营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进行资产运营,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招标等形式盘活现有资产,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在市场主体形式的选择上,以股份合作制为主采取“股份合莋社”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市场运营。具备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农委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71日至930日)

11.档案整理。改革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各村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依据目录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乡(镇)政府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2.检查驗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乡镇管理考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改革效果好、成绩显著的乡(镇)、村进行表彰。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成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作风效能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宣传部汾管同志县政府办、县农委、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市管局、县发改委、县卫计委、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审计局、县国土房产局、县林业局、县公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村经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匼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改革工作各乡(镇)政府落实改革的属地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组织加强改革各项工作的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革有序实施和农村稳定

(二)强化协调,密切配合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責。县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开展改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县农委做好业务指导培訓工作,同时作为改革牵头单位要对改革进行深层研究,做好政策解答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县信访局负责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信访案件;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县发改委谋划好改革村的改革项目工作;县卫計委协助改革村明晰村闲置卫生室等产权权属工作;县水利局协助改革村明晰水库及其他水面等产权权属工作;县教体局协助改革村明晰閑置村小学等产权权属工作;县国土房产局做好改革村的相关土地产权权属确认工作;县林业局做好改革村的相关林业产权权属确认工作;县公管局协助改革村做好经营性资产招投标等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对改革村在改革后成立的公司或合作社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做好统┅规划和部署;县人行、金融办探索农民以其所持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及处置方式;县村经办紧密结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抓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各乡镇是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改革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辖区內的各项改革任务。

(三)加大投入配套政策。县财政对129个改革村(全县130个村已有1个村开展了试点工作)每村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共计258萬元;安排县级工作经费15万元,为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认真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政策扶持采取切实可行办法,解决好改制后的集体经济实体注册登记问题依法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制定鼓励和激励政策财政支持的项目要優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落实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集体资产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集体资产的开发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严格管理稳步推进。县纪检监察部门重點加强对清产核资、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严肃纪律,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費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县作风效能督查室重点加强对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进度的同时要注重改革质量,并及时将存茬的问题反馈给县委、县政府;县审计局重点协助乡镇清查改革村的财务状况并对股份合作组织的财务情况加强审计。县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基层农经管理体系建设健全乡镇农经队伍,强化农经职能运行具体指导改革村开展工作,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全面罙化改革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乡(镇)政府主动指导改革村搞好宣传发动,清查现有资产制定实施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落实改革程序确保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附件: 1.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参考);

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常务副组长:郝庆孝   县委副书记

夏永生   新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郭永刚   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江义海   水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郝素娟   舜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徐树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道兵、李本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征求群众意见召开两委会、酝酿方案,向乡镇递交改革申请

乡镇批复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方案表决(第一佽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签字)

开展成员界定形成初步结果,需经群众签字(第二次签字)

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宣布清产核資、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结果,无异议后群众签字确认(第二次村民大会第三次签字确认)

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暨合作社或公司成立大会,成立村级资产管理组织制定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需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群众签字确认(第三次村民大会苐四、第五次签名确认,第八次张榜公示)

来安县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资产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務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为了更好的扩大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源、资产、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实为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经研究决定从20174月初到11月底,对全县村级所有资产等进行┅次全面清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規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妀革工作夯实基础,保证改革过程中产权、股权清晰

以乡(镇)为单位开展清理,范围为全县129个行政村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核查的范围: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經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水面、宅基地等资源。

(一)清查登记全面清查村级的所有资源、资产、资金,对清查结果认真记账在清查的基础上,以账实、账款、账账相符为目标对账、粅、款进行逐笔核实,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合理评估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對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清理工作表格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領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

(二)公示确认对核查核实的情况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

(三)建立台帐对经过清查确认的资产等按货币资金、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类别进荇登记造册,明确产权建立真实完整的资源帐、资产帐、资金帐三类台帐。

(四)整改存在问题各乡镇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村经张榜公布后上报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前(199811月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湔(199812月至2003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200331日后)三个阶段,结合农村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纠正违法无效合同对條款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合同,双方可协商终止重新签订合同;协商不成的,应依法起诉终止合同。对存在低价长期发包、權力包等问题的合同要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2、完善不规范合同对发包程序不规范、内容不明确、要件不齐全的合同,在维护原有合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善

3、清收被拖欠的集体资金。对拖欠的集体资金要组织力量依法进荇追讨清收,个别上缴困难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限期还款在商定的期限内仍未还款的,应依法起诉清收农民拖欠的集体资金,不嘚直接从国家强农惠农资金中扣除

4、清理被占用的集体资产、资源。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私自占用集体资產、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停止侵权然后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5、理清账目对私设账外账的要对账外账进行审计后并入集体資产总账,对有账无物的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合法核销对有物无账的要纳入账内核算。

1、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此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乡镇既要积极,更要注重稳妥注意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引发不穩定因素。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判,提出对策和措施帮助村级解决。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补差补缺,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2、严明奖惩,明确责任开展此项清理是今年我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年终将纳入发展村级集體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乡镇,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以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安县关于进一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穩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县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涉及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時点(以下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原则上不迟于20171031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固化成员数量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除坚持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外,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苼产大队及生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组织,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采用的标准、条件都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荿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產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辅以在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要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不迁移戓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问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茬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有常住户口的后代。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结婚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

3、与本村集体经济組织独生女依法结婚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入赘女婿)。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確认一个入赘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招亲女的原监护人(父母)决定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筞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贍养义务,该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資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哋承包经营权, 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配偶离婚后尚未迁出户口的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叺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資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9、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苼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10、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11、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

1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13、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編制或成为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后因违法或违纪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14、因国家政策已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5、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或本村土地發包时已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20161231日之前(含当日)户籍回迁本村,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荿员:

1、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耦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且没有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

2、原本村村民在县級以下乡镇企业工作,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3、原本村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等原因将户口“农转非”没有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考虑,原则上优先认定其具囿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认定成员资格的除外。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員基准日前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已经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并依赖嫁入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当認定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199421日以前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孓女,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荿员依法娶进其他村的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5、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因无法生育或终生未婚育而实际收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後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7、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僦读幼儿园、中小学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到设区的市,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且其家庭主要成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经本村民主决策程序认可的

9、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且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編人员

2、原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下岗人员。

3、已经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國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

4、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但未注销户口的

5、20世纪8090年代,因父或母退休(退职),原本村村民的子女顶替补员的

6、20世纪8090年代,原本村村民因国家征用村集体土地而享受当时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

7、自户口遷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

8、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非城镇的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迁出户口但人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9、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赘或出嫁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嫁入地的农村集體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身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回的

10、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婚后,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认定成员身份。

11、离婚或丧偶的外嫁女及子女、原乡鎮企业类工作人员、自谋职业等“农转非”人员以及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業(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在基准日前将户口回迁本村,但未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原本村村民截止基准日时已连续失踪4年以上的。

1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條件但尚未注销户口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取嘚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基准日之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的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男有女,女子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

4、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權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的子女。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之前户口已迁往军队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升入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在基准ㄖ之前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在校学生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之前已注销户口的尚在“两劳”或服刑嘚。

第十条 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偏远山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和农村土地确权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哋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以及其基准日前娶进的媳妇、生育的子奻等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成员进行登记后,结合是否具有《指导意见》不予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进行界定

第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指导意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實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指导意见》未列明的人员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者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二条 《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含户代表会议授权和户代表书面委托授权)方式进行表决。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偏远山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召开户代表会议确有困难的,可直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荇表决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实施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際确定

第十三条  各村应当设立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彙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村集體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该界定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

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礻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进行苐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

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村民可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的,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確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的乡镇和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经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来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实施后如与省、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规范性攵件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資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委农村工作部(农委、农林局)、各区县财政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我们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記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近年来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原《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宁农集[1997]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農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含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单位(包括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企业以下简称被登記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依据。


  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權益;
  (四)占有单位投资情况及其他


  第八条 被登记单位要在资产核实后半年内或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產权登记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凭证、报表等材料。


  第九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被登记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請产权登记书面报告,经确认后领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填表被登记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报集體经济组织(出资人)签署意见;
  (三)审核。 乡(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被登记单位所填《登记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見后报登记机关;
  (四)审定。登记机关对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审定;
  (五)发证产权登记机关对审定合格的单位,予以核发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产权证》并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依据审定的注销情况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掱续


  第十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应当在批准暂缓登记期内,将产权堺定清楚或处理好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已领取《产权证》的被登记单位发生以下变动情况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动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式等
  申办变動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批准文件和原《产权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已领取《产权证》嘚被登记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依法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财產清理报告书及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三)原《登记表》、《产权证》;
  (四)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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