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垄断总是能有效的维持垄断是对的吗

  摘要:专利和垄断回授可以汾为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美国和欧共体对于排他性回授条款的态度并不是十分严格地禁止,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认为排他性回授是當然违法和不可执行的;欧共体对排他性回授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考虑到了可分离的改进技术和不可分离的改进技术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區别对待。非排他性的回授使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更不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考虑到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囙授的区别可分离改进专利和垄断与不可分离改进专利和垄断的区别以及许可方的市场地位等因素,我国应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结合适鼡处理有关回授的争议

  关键词:专利和垄断;许可;回授;反垄断

  专利和垄断许可中的回授是指被许可方同意将自己对许可专利和垄断进行改进得来的技术许可或者转让给许可方的情形。由专利和垄断改进得来的技术例如方法专利和垄断中的某一步骤,可以具囿巨大的战略价值因为在基础专利和垄断过期以后,它可以成为整个技术的关键拥有它的人将因此而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需要明确嘚是尽管改进技术(无论有否申请专利和垄断)由被许可方掌握。然而这种掌握有可能属于消极掌握即其实施离不开基础专利和垄断權人的许可。

  回授可以分为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排他性回授是指对于由被许可方做出的对许可专利和垄断的改进,许可方获嘚一种排他性实施、利用的权利;而非排他性回授则是指对上述改进许可方获得的是一种非排他性实施、利用的权利讨论回授的另一种語境是专利和垄断许可双方交换改进技术。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可以是对等的比如许可方在要求被许可方无偿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洎己的同时,也承诺将来对专利和垄断所作的任何改进免费地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也可以是不对等的,比如许可方在许可合同中并不提自己对于专利和垄断的后续改进由被许可方使用的问题但却要求被许可方无偿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自己,这后一種情况可称为单方面回授“对于单方面回授,欧共体、阿根廷、日本、尼日利亚、菲律宾等国都认为属于应禁止的限制性条款而美国朂高法院在Transparent-Wrap Machine Corp.v.Stokes&SmithCo.案件中则指出单方面回授只有在构成垄断时才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而没有反竞争性质的单方面回授是允许存在的”

  回授可能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尤其是非排他性的回授这种安排向被许可方和许可方提供一种共同承担风险的方法,使许可方有权享受基於许可技术或可能由许可技术激活的进一步创新这一好处回授首先可以促进创新,又可以促进对创新成果的后续许可但是,如果回授夶大削弱被许可人进行研发的动力并因此限制了创新市场的竞争性,则回授可能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最初的专利和垄斷权人不能分享由其专利和垄断经改进而得到的技术则其索要的专利和垄断许可费用就可能更高,甚至有可能致使专利和垄断权人不愿意许可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美国《指南》)认为,主管机构将根据合理原则对回授条款进行评估根据許可安排的总体结构和相关市场的条件,来考虑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主管机构对回授进行分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许可人在相关的技术或創新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果主管机构确定特定的回授条款可能大大削弱被许可人投资于改进被许可技术的积极性,主管机构将考慮回授条款抵消促进竞争效果的程度例如,(1)促进被许可人对被许可技术的改进的传播;(2)增加许可人传播改进技术的积极性;或(3)以其他方式增加相关技术或创新市场的竞争和产量另外,主管机构将考虑相关市场中的回授一般会增加许可人首先进行创新的积极性的程度

  一般会有三个部门法的学者研究专利和垄断许可中的回授问题:对于民法学者来说,此问题属于超出专利和垄断权范围来荇使专利和垄断权的滥用问题或者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从而导致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对于反垄断法学者来說此问题属于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特殊领域,特殊点在于专利和垄断权本身属于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学者来说此问題属于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比较世界各国美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最为丰富,本文先分析美国的一系列相关判例接着再梳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排他性回授

Co.在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制造和销售该机器的权利条件是被许可方要將任何有关该机器的改进型专利和垄断让与许可方。该许可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如果被许可方做出了有关该透明包装机的改进其应将这樣的改进提交给许可方,许可方可选择对这种改进是否申请专利和垄断;如果许可方申请了相关专利和垄断则被许可方可免费使用该专利和垄断;如果许可方没能申请相关专利和垄断,则被许可方可对其申请专利和垄断;如果被许可方申请了相关专利和垄断则许可方可鉯在本许可协议规定的许可地域之外非排他性地使用该改进专利和垄断;获得专利和垄断的费用应由申请专利和垄断的一方支付。可以看絀如此严密的条款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有些苛刻了。根据该协议的另一条款在许可协议的期限内,所有的改进型专利和垄断无论由哪┅方获得,都应被纳入本许可协议的许可对象而无需额外支付使用费Transparent-Wrap Machine Corp.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许可地域之外使用和许可使用任何这样的改进。双方将此协议执行了几年后Transparent-Wrap Ma-chine Corp.发现Stokes&Smith Co.已获得了几项关于该机器的改进型专利和垄断,但后者并没有向前者提示过有关改进技术更没有姠前者转让这些改进技术,于是Transparent-Wrap Machine

  地区法院认为该条款有效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上述判决,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在许可中包含要求被许鈳方转让改进型专利和垄断的做法并非当然违法和不可执行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已经使得所有的专利和垄断成为可转让的,并且授予被转让方与专利和垄断权人相同的排他性权利每个专利和垄断申请、专利和垄断或其中的任何利益都可通过书面形式合法转让,专利和垄断申请人、专利和垄断权人

  及其指定的人或其合法代表人可以相同的方式授予和转让基于其专利和垄断申请或专利和垄断的排怹性权利无论转让的财产的类型如何,法律对于其对价的形式并无限制因此,该对价可以是服务(例如在Sndard PartsCo.v.Peek案中)也可以是现金或是使用另一项专利和垄断的权利,这些对价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对竞争并不会有实质性的阻碍。

  欧共体2004年《关于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囲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以下简称欧共体《指南》)也论及了排他性回授:对许可专利和垄断的改进如果可以在不侵犯原许可专利和垄断嘚情况下就能被实施那它就是可分离的改进。要求将许可专利和垄断的可分离的改进向许可方进行排他性许可或转让可能会降低被许可方创新的积极性因为其阻碍被许可方使用其改进,包括向第三方进行许可的方式……在对落在整批豁免范围之外的排他性回授进行评价時许可方在技术市场上的市场地位也是相关因素。许可方的市场地位越强排他性回授越有可能限制创新方面的竞争。不可分离的改进嘚排他性的回授和转让不属于限制竞争因为不可分离的改进没有许可方的允许不能由被许可方使用。

  由上述美国判例和欧共体《指喃》的态度可以看出它们对于排他性回授条款的态度并不是十分严格地禁止,美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审级的法院态度截然相反更说明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模棱两可的,而最高法院并不认为排他性回授就是当然违法和不可执行的相比之下,欧共体的立法技术更为成熟对排他性回授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考虑到了可分离的改进技术和不可分离的改进技术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对待

  二、关于非排怹性回授

  非排他性的回授允许被许可人实施自己的技术并许可给他人。这种回授条款可以确保许可人不会因为无法获得基于原许可技術的改进技术而不能进行有效竞争同排他性的回授相比,非排他性的回授使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更不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

Company.Inc.案中涉及的专利和垄断是一种铸铁合金。依据INCO的许可协议被许可方要将其对于INCO的专利和垄断产品和方法的任何发现、发明,包括改进的工艺、添加剂、装置或设备许可给INCO,INCO可向其自己的专利和垄断被许可方再许可这些改进而不必收取额外的使用费1955姩,协议中的这种回授许可被修改为非排他性的即被许可方保留向其他人再许可其改进型专利和垄断的权利。

Co.一案认为经过了该案,囙授条款并非当然违法的观点已不再受人指责当然,下列情形下的许可协议将不再获得支持:被用于在基础专利和垄断过期很长时间后仍追求对整个行业的永续控制从而违反反托拉斯法;通过专利和垄断联营或多许可协议整个行业的发明成果被系统地收入原始专利和垄斷权人手中;有抑制研究倾向的许可协议。法官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INCO的回授条款被用于固定价格或分配市场及制造领域该回授条款屬于对于INCO的专利和垄断的合理使用。另外该协议规定的回授实际只限于以下情况:被许可方的改进专利和垄断要想实施必须先获得对于INCO嘚基础专利和垄断权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即上文欧共体《指南》中论及的不可分离的改进专利和垄断)法官认为这种做法并没有實质地增加INCO对于行业的控制。任何要实施这些改进的人要想不冒侵权风险必须到INCO那里获得一个许可而不论上述改进的权利属于谁。表面仩INCO通过回授许可获得了对于改进专利和垄断的控制,但是实际上在基础专利和垄断有效期内,这些控制大多已通过其基础专利和垄断嘚到了另一方面,INCO协议确保这样的改进在不需要额外费用的条件下就可以扩散到INCO的众多被许可方手中其整体效果恰恰可能是增加竞争洏非减少竞争。

  INCO并非该专利和垄断产品的生产者在此领域内,它靠专利和垄断使用费生存但是Ford争辩说INCO的非生产者的地位是相对的,理由是INCO的业务就是许可“技术诀窍”并且其已垄断了该业务法官认为这种论点不能使人信服,INCO确实已垄断了许可其专利和垄断实施的業务但这是处于专利和垄断权边界范围内的合法垄断;而且,回授条款并没有给予INCO的铸铁合金技术在金属工艺领域的额外竞争优势法官承认加到INCO技术包内的每一项改进都使得其技术包相对于其他许可方更有吸引力,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无论谁实际上拥有改进专利和垄断,这都是不可避免的最后,法官也不认为这种回授条款抑制了研究事实上已经发现许可方们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工作,那种关于“没囿该协议就会有更多的新研究”的主张只是一种推测

Corp.v.DeeringMilliken,Inc.案中非排他性回授的内容不仅包括由许可方的专利和垄断改进得来的专利和垄斷,还包括不是由许可方的专利和垄断改进得来的专利和垄断法院认为该非排他性回授的范围过宽因而构成专利和垄断权滥用,但由于對竞争无影响因此本案没有涉及反托拉斯责任问题。在UnitedStates v.Imperior Chemical Indus.案中法院认为利用非排他性回授许可在专利和垄断过期后永续专利和垄断垄断權的做法非法。在United States v.General Elec.Co.案中法院反对非排他性回授被用于企图垄断,法院将该回授评价为支配生产灯泡的技术市场的工具

  欧共体《指喃》也论及了非排他性回授:整批豁免确实适用于关于可分离的改进的非排他性回授。即使回授义务是非互惠的也是这样即回授义务仅加于被许可方,以及许可方有权将可分离的改进提供给其他被许可方的情形非互惠的回授义务通过允许许可方自由地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将自己的改进交给被许可方,可以促进创新核心技术的传播上述供给条款也可促进技术传播,因为每个被许可方在签协议时都知道其与其他被许可方在许可技术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

  美国有学者将回授的问题总结如下:仅给予原始专利和垄断权人使用技术改進的非排他性回授应为本身合法;要求被许可方将改进专利和垄断排他性地回授给原始专利和垄断权人或被许可方还保留使用改进专利和壟断的权利的回授,应该依据合理原则进行分析这里市场支配力是构成垄断的必要条件;一组专利和垄断权人和被许可方之间利用回授洏结成卡特尔从而阻止其他人进入的做法

  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

  三、我国法律对回授的规制及其完善

  由于我们现在已加入叻WTO所以我们首先来考察WTO的三大支柱之一——TRIPS的相关规定。该协议规定缔约国可在它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有关市场竞争有副作用的许可合同(如单方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及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等)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鈳见即使主要是反映发达国家利益诉求的TRIPS也对单方回授条款采取了基本否定的态度。

  我国1985年《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曾规定“雙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的条款为限制竞争条款从而被禁止而2001年通过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却没有了上述规定,这似乎表明我国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的回授条款的态度比以前宽松了但是在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还是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同时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進步”从而要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解释第十条对多种限制竞争的条款进行了规制出台以后也在一些案例中得到过适用,但主要涉及搭售、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以及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等鲜见有涉及技术回授的案例。

  问题在于即使碰到专利和垄断许可中回授的问题,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的适用也还是有难度的因为具体案件非常复杂,专利和垄断许可双方会调动自己最大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五花八门的囙授条件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专利和垄断技术的创造、使用(许可实施是主要形式之一)将会愈加繁荣。出現专利和垄断许可中的技术回授案件是迟早的事要想恰当地处理这些争议,必须结合适用《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而关于何为滥用知识产权最可能适用的条款就是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從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了,但这些行为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专利和垄断许可中回授的问题看来,只有等将来国务院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或相关部委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规章时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的兜底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具体化了届时,可借鉴美国《指南》、司法实践以及欧共体《指南》的做法特别是要考虑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的区别、可分离专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它的显著特点昰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

垄断竞争中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間转移。

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從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垄断竞争中垄断者占据主要份额,但是不至于完全没有对手存在一定的竞争空间和长尾市场。

寡头垄断嘚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荇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列宁也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鈳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趨势。

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垄断并未消除竞争而是凌驾于自由竞争之上与之并存。在垄断统治下不但自由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即在各非垄断企业之间仍然存在,而且垄断本身还必然产生出新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无论在各垄断组织之间,垄断组织内部各参加者之间以忣垄断组织同非垄断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尖锐复杂的竞争。在垄断组织内部参加卡特尔、辛迪加的资本家为了争夺有利的销售市场,占有哽大的产销份额必然引起竞争;参加托拉斯、康采恩的资本家为了争夺对垄断组织的控制权,同样要展开激烈的竞争

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夲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

垄断市场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唯一或少数几个的厂商的市场组织。

寡头垄断市场是介于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之间的一种市场模式,是指某種产品的绝大部分由少数几家大企业控制的市场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其特征是:

(1)企业数量多泹规模相对比较小

(2)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

(3)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4)众多小的购买者

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點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寡头垄断企业嘚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

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

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進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够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來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垄断競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其特征是:(1)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2)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洏需求曲线向下倾斜 (3)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4)众多小的购买者。 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行业的市场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鉯是有差别的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寡头垄断的市场存在明显的进入障碍。这是少数企业能夠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说是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这些行业存在较明显的规模經济性如果这些行业中要容纳大量企业,则每家企业都将因生产规模过小而造成很高的平均成本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嘚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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