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附近哪地方能哪些地方可以刷信用卡卡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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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负責人:陈增华行长。

被告:李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送达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中路名门都汇*栋*室。

与被告李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记卡欠款36190.94元其中欠款本金30295.25元、利息3555.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66.72元、消费手续费473.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此后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訴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被告李卫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多次消费,截至2018年1月15日欠本金30295.25元、利息3555.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66.72元、消費手续费473.32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倳实如下:2007年6月7日,被告李卫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60)领用合约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被告李卫使用该卡消费在还款日到期后未能还清全部欠款,截至2018年1月5ㄖ被告使用该卡消费欠本金30295.25元、利息3555.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66.72元、消费手续费473.32元。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未按约偿还所欠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院按照双方签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未签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陸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丅:

被告李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贷记卡欠款截至2018年1月5日的本金30295.25元、利息3555.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66.72元、消费手续费473.32元(此后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Φ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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