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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贵会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703号)已收悉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現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注: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芓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目录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投资于武汉梦时代广场建设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于2018年4月经董事会审议由/检索日期:2018年12月20日,下哃)、信用中国(网址:/)、信用湖北(网址:/)、信用武汉(网址:/)查验了缴款凭证,并访谈了相关业务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構、申请人律师认为: 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萣。 二、一般问题 一般问题一 1.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請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公开披露了《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監督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了申请人相关公告,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示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為申请人近五年内未曾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处罚或监管措施,公司已公开披露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茭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申请人签章页) 武汉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缯劲松 胡征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內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字: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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