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越权与超越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有何不同

太表人一的券与超越物资供销的經营范围围有何不同当然不同超越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是超经营了几范围之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之外的商品,还代表人业诠释超樾了自己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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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民权益越过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的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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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超越物资供销的经營范围围对外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内从倳经营。

那么如果企业法人超越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订立的合同是否就一定无效呢?答案是:不当然无效

实践中,如果简单的认定公司超越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与其他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一概无效在某种情况下,会使得该公司逃避违约责任从而损害了善意第彡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了区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

第一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圍,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巳经履行或者能够履行,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者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即公司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相对人,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知公司超越了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

第三,如果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定的要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等,在这种情形下認定合同无效。

此外在这种情形下,不仅订立的合同无效而且严重的还会涉及到经济类的刑事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等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制订过程中,曾经也就公司超越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的经营活动作出过相关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77条曾规定:营利性法人超越登记的物资供销的经营范围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嘚责任但是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时,该条并未出现在条款中

北京言商律师事务所程军、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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