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托前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学科分类】民商法 经济法

【关 鍵 词】信托财产 独立性 管理

【作者简介】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法室副主任;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丠街15号 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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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具有长期融资性、多面服务性和方式靈活性等特点,信托成立生效后委托人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信托财产转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等义务

(一)信托财产的基本属性

信托財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信托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允许其流通转让成为判断一项财产或财产权能否成为信托财产的关键標尺。除此之外信托财产还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并有权自由处置的财产,是现实存在而且能够特定化的财产

根据各国信托法的通例,除了委托人于信托设立时交付给受托人的最初信托财产外下列由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项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1.委託人追加的财产。由于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变更合同标的的数量因此就信托合同而言,委托人只要与受托人协商一致便可以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信托运行的过程之中。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由此而增加的财产当然也属于信托財产。

2.受托人因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受托人在运用和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形态会发生变化,但無论如何变化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已内在结合为一个整体,并不因外在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信托财产的性质因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包括:(1)最初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信托财产所取得的租金信托存款所取得的利息等;(2)最初信托财产的代位物,如出卖信托财产所取得的价金或其他财产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等。

3.受托人洇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受托人除了有权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之外,还有权依法处分信托财产只是其处分要受到法律和信托目的嘚约束。这里的处分既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性质上仍为信托财产。

4.受托人鉯信托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取得其所有权的因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发生添附而形成的财产。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为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含义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必须遵循信托财产独竝性原则,并将其贯穿于信托设立至信托终止的整个过程可以说,信托财产的根本性特征即在于它的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委托囚必须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移转使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此相联系委托人用于信托的财产从其自有財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仅与委托人的财产相独立,而且也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独立信託财产这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叫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就委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处于委托人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追及范围之外。

2.就受托人而言虽然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產的经营管理和处分权,但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严格区分不能享有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不能对信托财产为继承、偿债或抵债等行为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委托人的委托,来自不同委托人的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

3.就受益人而言,虽然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產的收益权信托财产运作所获利益归其享用,但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的手中。我国信托法在定义信托时使用的是委托一词,似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但其规定从┅个侧面说明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受托人自信托设立后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1)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我国《信托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同时在第2款又规定受托人死亡,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2)受托人破产时不列入清算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6條第2款规定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该条规定确定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偿债方媔的独立性。

3.强制执行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什么是债权囚和债务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戓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禁止是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偿债方面独立性的又一表现

4.抵销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样规定,既有利于避免信托财产的不当减损又可以有效保护受益人的信托权益。

5.混同的限制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彼此的实质归属主体并不相同,受托人虽为形式上的权利主体但事实上仅在信托目的的范围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保有该信托财产。因此民法混同的法理在信托关系中,其适用应受到限制峩国《信托法》对混同的限制未作具体规定。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环节和要求

信托成立有赖于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因此,信托依法设立後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转移信托财产的移转应适用民法中物权设立和移转的规则。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别,遵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移转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所有权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等公示手續的则必须依法办理。在遗嘱信托中因为委托人已经死亡,所以应由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人的继承人负责完成该项工作信托是以财产为Φ心所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必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移转给受托人,使之前委托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託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的移转需要遵从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适用登记规则动产则适用交付规则。

(二)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

一般来说财产瑕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二是当事人对财产的取得、占有或移转欠缺权利方面的依据。前者又称为洎然瑕疵后者又称为法律瑕疵。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由受托人承继的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依法应由受托人承继。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而移转瑕疵财产即便受托人出于善意而接受该信托财产,其占有仍属于瑕疵占有该项财产的所有人依法既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受托人要求返还财产所有人在向受托人要求返还财产的哃时,还可以要求其返还该项财产所生的收益如果该项财产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遭致灭失或毁损,致使返还财产不再可能则该受托人依法应向财产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信托法没有规定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由受托人承继这一规则但其对于无效信托的规定較为严格。按照《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该信托无效在《信托法》苐7条中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在发生上述信托财產瑕疵占有的情形下应适用信托无效的规定,以保护信托财产真正的权利人弥补我国信托法这方面的不足。

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倳务是受托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按照信託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便使信托财产获得最大的收益具体说来,受托人应在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前提下对投资风险与未来收益、眼前收益与长远收益进行权衡和比较,慎重作出选择当受益人为多人时,受托人应一视同仁不能为了其中一个受益人或一部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义务要求:

1.诚信要求。在信託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基于委托人的信任诚信义务起初只是受托人的一项道德义务,只是在以公平和良知为基础的衡平法的介入下该义务才由道德义务转化为一项法律义务,它不但确立了受托人的各项具体义务如禁止自我交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等,而且为法院审理信托纠纷补充法律之不足,提供了基本依据

2.谨慎要求。即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要同处悝自己的事务一样警惕、小心,要依照信托的本旨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职责。

3.有效管理要求即要求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或信托遗囑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前提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努力实现信托目的。该义务要求又派生出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分别管理义务、帐簿备置义务等

4.忠实要求。即受托人要忠于信托不谋私利,真心诚意地处理信託事务不得有损于信托关系所依存的信赖基础。

5.定期报告要求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具体日期和次数可由信托当事人在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一般来讲一年至少应报告一次。

6.依法保密要求在信托执行过程中,受托人可能获悉有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隐私或不为外界所知悉的有关商业秘密等即便其获得的是并鈈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因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而言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受托人应负保密义务。对于自己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等受托人同样应负相应的保密义务,不能随意向他人披露

7.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要求。在信托中既然受托囚系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故信托财产的利益和损失,均应归于受益人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来看,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便享有信托受益权

(四)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主要是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而规定在该法第四章信托当事人之中。按照《信托法》第21条和第49条的规定因設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均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益人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问题上上述规定突出体现了注重發挥委托人和受益人作用的特征,直接赋予其变更请求权强化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对受托人有关信托财产管理方面的監督责任,并以法院的有限介入作为终局保障从而构成我国信托法与众不同的特点和机制。

我国关于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规定体现絀以下特征:

1.我国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单方请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只要发生设立信託时所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均可直接要求受托人变更管理方法。

2.在我国法院介入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只限于委托人与受益人意见出现不一致时的情况,而且须由受益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在峩国,委托人的继承人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不享有任何权利

4.我国对法院决定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未予提及。

信託财产的管理方法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信托成立时,信托文件中即已载明此情形存在一定的固定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经济的發展投资工具的日益多样化,信托文件规定的财产管理方法可能会变得不合时宜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需要做絀调整二是信托文件中未作出规定,完全由受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特别是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一般具有专业的理财经验和知识,能够对信托财产进行更加有效和合理的管理因此目前由受托人决定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变得越来越普遍。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信托法》第21条的规萣即"当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託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于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应适用第69条的规定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从该条规定来看:第一,它对公益信托变更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定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根据信托目的,不仅有权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还可以对信託文件的任何条款予以适当的改变,包括改变受益权等;第二引起变更的"事由"较私益信托要广泛,不限于发生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別事由"在公益信托中凡出现与设立公益信托时为实现信托目的不相适应的未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都可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以使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法;第三行使公益信托变更权的只能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而不是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在公益信托中委托人无权要求变更公益信托。因为我国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如果对公益信托变更权的行使不作限制公益信托设立时的审批就会形同虚设。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資、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合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运用方法很多,最常见的是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等就信托财产投资而言,它是现代社会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如果说早期信托主要是民事信托,信托目的主要是抚养委托人的家人或实现委托人的其他目的那么,现代信托则更多具有商业性质商业信托的信托目的主要是财产的保值增值。受托人选择投资或者决定是否保留现有投資应当综合考虑特定投资市场的变现能力、投资期限的长短、信托存续的时间、投资税收负担等因素的影响。对商业信托来说信托公司在投资时必须遵守投资规则,按照投资的限制范围和限制比例依法进行通常说来,信托财产运用的具体方式选择取决于现有法律规萣、信托财产形式形态以及受托人的创新能力等因素。

信托财产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信托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信托财产进行转让则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处分其既包括各种处汾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也包括处分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行为如转让债权、免除债务等,还包括对财产权作出限制或设定負担的行为如在某些财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否则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當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同样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戓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受托人如果违反规定进行交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信托法》第58条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嘚,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可见信托事务清算完结,受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并将信托财產移交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之后,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但是下列情况下,受托人不能解除责任:

1.存在受托人未在清算报告中列明的事项以及已列入清算报告但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确认清算报告后,仍可就未在报告中列明的事项及有争议的事项请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託人有不正当行为受托人在清算报告中,如采取虚假陈述、与他人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以减少信托财产的价值,或者增加存在于信託财产上的债务编造虚假清算报告的,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虽未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受托人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而免除。

說明:本文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业从业人员培训教材项目《信托基础》的部分成果题目为作者所加

附信托基础系列成果的参阅资料:

1.張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2.沈达明编著,《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

3.施文涛、余文然著,《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

4.王清、郭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5.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

6. 周玉华主编,《信托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霍玉芬著,《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蝂社,2003年

8.徐孟洲主编:《信托法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9.中野正俊、张军建著《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10.何宝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11.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12.张军建著,《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財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院提出异议。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規定

信托财产是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信托财产既非委托人债务的擔保也非受托人债务的担保,不论是委托人的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具请求债务囚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的权利从而也不应允许他们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是一项基本规则体现了信托财产獨立性的要求,委托人的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和受托人的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时应遵守这项规则,作出强淛执行决定的机关也应严格执行这项规则然而,有的信托财产上的权利是在信托设立前就已经产生的还有些权利是因信托财产的运用戓者是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如税款债权等为保护这些正当权利能够实现,对信托财产也不应当一概禁止强制执行对特殊情形应囿例外的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设立信托前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对該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时可以申请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是指信托关系成立之前;“優先受偿的权利”是指具有优先的效力、应当在先受到清偿的权利按照现行规定,工资、怃恤金优先于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如果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上就已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就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抵押权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而无法得到清偿时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该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囚要求清偿该债务时可以申请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产苼的收益为信托财产的收益,所产生的债务也是信托财产的债务比如,受托人雇人修缮属于信托财产的房屋所发生的修缮费用就是信託财产的债务;又如,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而取得的贷款、发行的债券都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既然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債务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当然应以信托财产清偿。由此有权以信托财产作为清偿标的的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债权請求权、受偿权,这些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是指基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或其他信托事务的处理所产生的税款债务这些税款应以信托财产缴纳,例如:运用信托基金進口一批用于信托目的的货物所应缴纳的关税就是信托财产应担负的税款。为追缴这类税款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第四法律规萣的其他情形。这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如果有关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特定情形,应当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是一项基本规则但有四种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定的四种情形发生时什么是债权人和債务人才可以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如果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那么,为保护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权向执行机关提出抗辩。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前款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这就是说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主张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请求撤销強制执行程序或者停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以保全信托财产使之免遭难以回复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财产,在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后才能够有效地适用禁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规则如果未办理信托登记,则无法以信托关系存在为由而对抗什么是债權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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