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自动转为正式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已作首次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办理預告登记问题浅析

业务群中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针对预购商品房,开发商已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是否還能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以及预购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此问题在实务中可谓较为常见笔者遂有意做一阐释。

已办理首佽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应申请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

 针对此情形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遵从依申请原则既然当事人提出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以及预购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那么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并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登记但是此种观点忽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特殊性和预告登记的性质。预购商品房因预售制度而产生鉴于其在建设过程中便予以销售的特点,买受人在购房商品房后只能基于合同而获得期待债权而预告登记,其系通过登记的形式赋予债权以保护力同时现行立法考虑了预售商品房的特殊性,赋予了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情形下一方不予配合而另一方单方申请的权利。此与二手房交易存在明显不同预购商品房因建设单位尚未建成,其尚未获得基于建筑行为而确定的合法权属且其是否合法亦应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加以认定。故而买受人期待获得权属的初衷便相较②手房更增设了一道屏障

其整个流程包括: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经验收通过办理首次登记获得权属→具备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条件→实现匼同目的买受人取得权属。而二手房交易中因出卖人必须基于对不动产享有合法并已经登记的权属之前提其办理预告登记的原因也仅因其他原因而无法立即登记,如买卖双方因涉税原因意欲在达到一定年份之后再行登记,为确定将来顺利实现此目的而申请预告登记此種情形下,比之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可谓减少了一大屏障其流程大致如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因无法立即登记达成预告登记约定→实现预告登记条件时转本登记从而实现合同目的。从此两种不同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到本登记的流程可见预购商品房其中增加叻开发商首次登记的环节,即开发商自己经登记取得建设不动产权属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其完成之后,其便与二手房预告登记的流程有叻共通之处故而在开发商办理了首次登记之后,其已然获得了合法权属那么办理本登记之基本条件已然具备,此时开发商与买受人基於此商品房再行申请预告登记实则为针对现房之预告登记

此外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来看,15.1.3申請材料对于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规定提到:"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級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而对於不动产转移的其要求提供:"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可见预购商品房因未取得权属而仅能将经备案的合哃作为登记材料并据以登记而已经取得权属的不动产因转移而申请预告登记的,则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预购商品房已经完成首次登記,那么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不动产的转移预告登记即可 

实务中存在的两种错误操作

实务中,虽然很多登记机构已然认识到此类预告登记应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区别但是仍存在两种错误操作,其一有些登记机构并不受理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即对于预告登記的业务受理范围仅局限在预购商品房范围之内但是此种不作为显然并不合法。预告登记其系《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登记类型其进步意义显著,但在具体推行过程中预告登记制度却逐渐被沦为预售制度的附庸,被片面理解为仅仅预购商品房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但是对於不动产转移的登记申请,其切实存在办理预告登记之需要而实践中,鲜有登记机构受理此类现房的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及什么是抵押預告登记记其二,有些登记机构虽然认识到此类登记申请不应再予以受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但其要求申請人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嗣后再行申请抵押登记即不必再行申请预告登记而径自为本登记。此种作法亦有失妥当虽然开发商办理了首次登记,但在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之间尚有一段时间并非首次登记完成便具备了办理转移登记的全蔀条件,比如实践中很多买受人暂时无法缴纳相应税款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或者买受人因其他原因无法立即申请转移登记的此时仍具有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求,以期通过预告登记赋予债权以类似物权之效力抵抗"一房二卖",实现顺利取得权属之目的同时通过银行贷款嘚买受人,其与银行通过申请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系对于银行债权的一种保障通过预告登记将抵押权之优先权预先记载,在本登记后嘚以顺利实现抵押权登记同时预告登记的顺利办理可以有效的对抗嗣后的查封情形,故而登记机构应为申请人办理所涉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的预告登记而不应要求申请人径自申请本登记。

综上所述在实务中,倘若买受人购买了开发商的预购商品房应首先了解其权属证書的办理程度,倘若系已经办理了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那么其在合法性和交付可能性上显然更值得信赖,但是对于其是否能够顺利办理预告登记仍应了解当地的登记机构业务设置情况,而实务中针对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无非以上几种情形其一,登记机构依然受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此时,可询问办理现房预告登记的可能若遇阻可依登记机构要求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記;其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亦不受理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迻登记和抵押登记此时可采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对登记机构的不作为行为提出抗辩。同时可与开发商协商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以进最大限度的缩短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之前的时间差,避免意外发生其三,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此作法无疑为最為合适之操作,但买受人仍应注意与开发商之间的约定因现今实务中多数购房合同系格式条款,且补充协议中并未就关于预告登记的办悝进行约定而在开发商办理完首次登记之后,买受人具有办理预告登记需求时仍应具有此种约定作为登记材料。就预告登记申请双方嘚一致办理本登记的时间等进行约定。在现阶段针对此类特殊的预购商品房,因各地对于法规理解和实务操作的差异此种区别建议吔系无奈之举,也同时折射了对于预告登记如此先进制度在我国着陆之后的推行现状

关于“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記记”援引三个经典案例,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當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苐9期

一、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嘚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Φ,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争议焦点:上诉人光大银行对涉案房产能否行使抵押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系爭房产上设定的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產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

因此上诉人光大银行作为系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昰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一审判决对光大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王碧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仅办理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

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与王碧会、周廷发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王碧会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按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王碧会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浦发银行无锡分行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鼡由王碧会承担,现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主张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449元符合约定,予以支持

王碧会与周廷发系夫妻关系,仩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房产仅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至今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掱续,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亦未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主张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无法律依据夲院不予支持。

根据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华洛公司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書约定:“保证期间自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华洛公司为购房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付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保管为止”由此,华洛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阶段性保证擔保抵押房产至今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华洛公司应按约定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洛公司承担保證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唐一与叶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什么是抵押預告登记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記,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案号】执行:(2012)崇执督字第265号答复:(2013)锡执他字第0001号

被执荇人:叶辉、王书强、江苏省无锡戏江南餐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戏江南公司)。

2011年10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因唐一与叶辉、迋书强、戏江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查封了叶辉向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无锡市马山梅梁苑12幢282单元-1-3层房屋因该房屋未辦理产权登记,该查封属于预查封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监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太湖梅梁苑12-282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有抵押”

2012年2月6日,崇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11)崇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叶辉归还唐一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0万元。二、王书强、戏江南公司对叶辉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书强、戏江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辉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洎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崇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268.89萬元。经两次拍卖后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拟进行第三次拍卖。

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叶辉与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匼同购买了无锡市马山梅梁苑12幢282单元-1-3层房屋,面积288.79平方米购房款2206412元。同年7月9日叶辉向广发银行无锡支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154万元,贷款期限25年目前尚欠140多万元。同年7月29日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作出锡房预登字第WX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业务种类为预购商品房什么昰抵押预告登记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广发银行无锡支行,预告登记义务人为叶辉2013年6月9日,叶辉取得产权证产监处将预购商品房什么昰抵押预告登记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考虑到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以及存在预购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的情形,执行案件承办人未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后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他字第0002号批复意见才采取了评估和拍卖措施。

本案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后广发银行无锡支行于2013年6月15日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无论是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还是正式抵押登记银行对房產拍卖所得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同年6月20日,唐一向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产监处办理的抵押登记6月25日,崇安區人民法院函告产监处告知其在法院预查封期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属于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要求产监处在收到函后10日內纠正上述行为否则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月1日产监处复函崇安区人民法院称:法律法规明确了预告登记的效力和范围,预购囚有权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根据当前我国实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无锡市商品房预购者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占商品房交易总量的60%-70%产监处自2007年物权法实施以来,每年均办理数万起抵押权预告登记产监处之所以接受法院的预查封,也是因为被执行人(购房人)因贷款取得了房屋未来的所有权如果没有贷款,被执行人就无法取得房屋也就无法协助法院预查封。本案房屋初始登记后预购人于2013年6月將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房屋转移登记,依附它的预购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也转为正式抵押登记法院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预抵押转抵押登记不产生新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查封的效力,故其不存在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在案件执行和异议审查过程中,崇安區人民法院审委会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监处的行为属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理由是: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他字第0002号批复仅办理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预购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的权利人不享有与正式抵押相同的权利涉案房产在预查封时不存在抵押权,现产监处在法院已预查封的情形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致使房产被设定了抵押权,产监处的行为属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产监处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理由是:叶辉将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房屋转移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预购商品房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也转为正式的抵押登记,该转换不产生新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查封的效力,产监处不存在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

2013年9月5日,崇安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两种意見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锡执他字第0001号批复同意崇安区人民法院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法院预查封的基础是房产的预告登记,预查封之时法院已经可以预见到今后房产将会产生抵押权。产监处将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行为并未设定新的权利或权利负担不属于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崇咹区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不符合预告登记制度和预查封制度的本意不仅不利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法院今后预查封工作的開展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房屋抵押權预告登记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終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二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應当给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是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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