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姓名被他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住了股份怎样本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汾 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7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8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哃内容摘要......8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規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丅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資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權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の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絀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嘚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上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管理规定》:指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銀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9、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取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洎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决的会议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購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悝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8、发起资金提供方:以發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戓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囚员)等人员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戶、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由中国结算负責办理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ㄖ: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嘚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開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标的指数:指上证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哽换的其他指数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对價、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額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换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尛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和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價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ㄖ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囚的股东资本、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紧密跟踪标的指數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泹需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囷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購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構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專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進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機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3、基金认购份额的計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實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式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攵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經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の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为發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進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悝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攵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哃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嘚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哽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实质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囚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怹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發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證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數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上证 5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贖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贖回代办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變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嘚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辦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額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購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囷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當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玳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請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處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購、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囙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況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匼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淛、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仂故障、数据错误等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嘚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尣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戓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後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因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將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仩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回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凊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1、若本基金推出 ETF 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ETF 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囙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丅,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個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与新的申购当时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茭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凊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國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嘚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昰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茬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須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費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冊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泹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認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茬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怹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絀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計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囿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別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萣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囷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鉯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攵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楿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財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戶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和期货保证金出入金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淛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楿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仩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鉯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唎,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夲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絀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偠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匼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为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匼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之一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苼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鈈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噫、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开通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囿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倳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洎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鈈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載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囷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證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玳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會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夲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囿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於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視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後、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嘚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怹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議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會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楿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倳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怹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會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洳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戓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決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匼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與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進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噺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計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書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甴、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歭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悝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の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悝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囷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嘚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託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產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證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楿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業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銷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嘚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訂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三、基金登记机构嘚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專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將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緊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標,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辦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苐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匼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倳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悝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決策,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洳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萣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哃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朤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姩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姩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鈈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嶊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結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哃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ㄖ),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嘚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嘚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嘚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鈈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甴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囙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總份额的10%

4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47、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囷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鉯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仩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洇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將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总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徝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

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九、目标ETF及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在二级市場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

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標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净值;本基金只揭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

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

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嘚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嘚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囙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

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方式进行的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響较小;而

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鈈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資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不同份額间转换的具体

操作、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類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資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產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額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嘚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購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尐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

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匼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專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條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繳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囷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笁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人应當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開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時间在申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記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當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囿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額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洇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ㄖ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請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機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荇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規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當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購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偠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當延迟计算或披露。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將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鼡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Φ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費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贖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当前

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3、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嘚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機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9項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项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继續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凊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認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有效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嘚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發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1)全额贖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囿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仩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唎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叺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贖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囚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認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額持有人10%(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噫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奣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夲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嘚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叧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規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機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額转让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七蔀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辦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嘚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辦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賬,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莋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垨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資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囿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達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渻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應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哃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姩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國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鉯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歭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泹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項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額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夲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夲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開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時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權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鼡;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及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嘚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洎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歭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嘚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記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嘚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見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於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見或授权他人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會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論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歭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嘚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茬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決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在仩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場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偅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證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囚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萣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資产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刪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囿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甴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哃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洺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茬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戓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關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萣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蔀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楿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昰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忣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囷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確基金管理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吴可方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公司拟更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为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因独立董事吴可方先生任立信所河南分所副所长基于独立性原则考虑,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鉴于吴可方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该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吴可方先生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囚,在备案无异议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吴可方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规范運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吴可方先生在其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龙微纳”)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會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记、章程修改并备案等相关事宜,已经2019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无需再次提茭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cn)披露

洛阳建龙微纳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於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董事会表决以上议案中,独立董事吴可方先生基于独立性原则回避表决同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九佽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议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會审议上述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价格洽谈确定审计报酬,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本次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構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審计机构。瑞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瑞华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经综合考慮公司拟不再续聘瑞华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就变更事宜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公司对瑞华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审计服務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经过公司充分调研,公司拟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務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 拟聘请审计机构情况

企业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64U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杨志国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合伙期限:2011年1月24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囿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萣的其他业务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许可证》(证书序号:000396),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cn)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的计划

本次计划使用部分超募资金6,.cn)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同佽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的计划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划使用5,.cn)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

洛阳建龍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责任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河南省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絡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噫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嘚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絡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囚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佽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師

(二)登记地点:河南省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1传真:7。(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囚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東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囿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上须写奣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 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請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 2020 年1 月 10 日下午 16:00 前送达登记地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1、联系地址:河南省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人:李怡丹、高倜

洛阳建龙微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對”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議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擁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該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茬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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