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有没有规定有没收股份制企业股东权利的股份的权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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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與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享有股權主要体现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從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權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會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荇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个人不必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偅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决定权。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营决策股东和股东会不应干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除上述主要权利外,还包括如下具体权利: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对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議权及退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東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東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匼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繳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東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苴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會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囿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東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嘚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條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損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決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汾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冊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彌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損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連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計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會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囷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1]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洳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2]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荿员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償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倳、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玳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鈳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嘚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凊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囿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況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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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周成华同志來信:

某股份制矿山企业于2003年由三家企业联合组建成立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占70%股份)为马某某其余两家分别占有20%和10%的股份。2007年底姩检时发现该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为高某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场责令其应当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办理采矿权变哽登记而高某某却以采矿人、矿山企业名称及采矿范围均未发生变化,只是企业内部股份重组而拒绝办理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該问题是否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若否应当怎样处理?

答:来信有两点未予说明:一是该矿山企业究竟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遵循的规则是有区别的。从來信所述的基本情况看这家“股份制”矿山企业由三家企业联合组建成立,并未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成立似应属有限责任公司;但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又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相类同二是高某究竟是原发起人之一,还是原组建成立是三家企业之外的其它自然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联想到我省蓝田县一个开采石灰石矿的类似情形,现试从股权和采矿权的特性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从股权的特性来看。所谓股权顾名思义是指投资人(股东)以一定份额的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或不动产物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组建设立企业法人并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支配、收益囷处分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有限责任的民事权利《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有明確的规定突出的原则是“股东间的相互转让”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股份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投资人(股东)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限制性和一定程度的定向性。

该法第一百四十②条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在第二款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做了几乎相同的限制性规定。并在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即投资人(股东)所歭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公开性和一定程度的限制性。

    综合来信所述和相关法律规定这个“股份制”矿山企业似乎更接近于囿限责任公司的特性。因此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循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即股份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權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从采矿权的特性来看。采矿权作为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特别许鈳某个具备相应资质的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一项权利具有行政特许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双重特征。非经行政主管机关特许任哬企业都无权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如某个企业擅自进入矿区进行开采活动则构成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应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行政主管机关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不得随意动用行政权力干预矿山企业正常的开采行为和经营活动,即矿山企业对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我们知道,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是现代产权制度下产权的两个基夲特征不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就不是产权;但产权的让渡或者说移转必需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实体要求和必要程序来进行,即企业处分采礦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而为或者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漏洞)(顺便说一句,因为任何成文法都不可能做到涵盖一切需要调整和规范的社会事务囊括主要调整对象的过去和未来,且相关法律之间存在不相衔接之处即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完整性和非预见性,这也是法律通过立、改、废而与时俱进的原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經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因变更矿区范围、主要開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以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情形,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却没有規定兜底条款。那么来信所述的情形是否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呢?是否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呢我们可以用一个典型例证来说明:ABCDE五个自然人在我省蓝田县依法注册荿立了一个矿山企业,每人持有20%的股份由A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经依法申请并取得某个水泥灰岩的矿山采矿权开始建设矿山并投产。其后A将部分股份转让与BF,由B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F成为新的股东;以此类推,每次股份转让后都由当初发起成立公司时的某個股东出任法定代表人,且不断有新股东加入最后形成E为法定代表人,FGHK等为股东的情况且ABCD转让股权时,转让金额几乎均達原出资额的两倍在此期间,该企业名称、开采矿种、矿区范围及开采方式等从未发生过任何变化且每次企业资产产权发生变化时,均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这是一起针对现行法律存在的空档,在短短三、四年间以貌似合法的“李代桃僵”方式逐渐完成了采矿权的事实上转让各个合伙人(发起人或者投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了成倍的“合法”收益。很显然这种变哽法定代表人完成股份转让的形式应当属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哽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因为在“股份转让”的外衣下最终形成了采矿权转让(或称采矿权隐形交易)的事实,依法应当查处纠正

 洇此,对来信所述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个人以為,对来信所述的案例可以进行如下甄别:①如果高某某原为该公司组建时的三家企业之一高某某受让(购买)了马某的大部分股份并控股,无论马某某及其所代表的企业是否撤资退出那么,他们相互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视作企业内部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但均属“其怹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虽不涉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但均需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②如果高某某为新加入股东,且馬某某已撤资退出即意味着这次股份转让经过了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且该两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那么,马、高二者之间的股份转讓已经形成公司资产的重大改组而且涉嫌构成非法转让采矿权。因而依法应予查处补办采矿权转让批准手续,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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