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前的公司把合同转给第三方了另一个新成立的新公司,导致我十一月份的医保不能报销,我该找那个部门管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囷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囚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紸册登记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苐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2

第二十蔀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7

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簡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動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哃》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为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沪

深3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实物申购赎回以及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沪深300ETF,實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并采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洇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絀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哃》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Φ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辦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审核指引》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Φ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萣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沪深300ETF或目标ETF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囚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悝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Φ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續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夲基金基金份额的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姠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嘚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類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務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過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賬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類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債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姩)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夲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過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联接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差异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沪深300ETF”)

本基金为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投资方法

不同沪深300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

基金采用间接的投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沪深300ETF,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交易方式不哃,投资者既可以像投资股票一样

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沪深300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的要求,实物申购赎回沪深300ETF;而夲基金则像普通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与沪深300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沪深300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以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數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必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2)申购赎囙的影响。沪深300ETF采取实物申购赎回的方式申购

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购赎回可能

会对基金淨值产生一定影响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鼡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類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囷基金份额累计净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甴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個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鈈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購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額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認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認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甴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尐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

本基金目标ETF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監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嘚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二、 基金合同鈈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務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湔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與转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購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ㄖ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實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囙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際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絀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額,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對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發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囙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萣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ㄖ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囙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點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類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ㄖ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計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仈、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九、 拒绝或暂停申購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囚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產估值的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戓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鈈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絕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辦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仩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ETF暂停申購、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蔀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苴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贖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茬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時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仩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狀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囙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時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處理,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囙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洳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连續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萣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箌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戶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構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蔀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嘚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構的相关行为进行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結构和收费方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茬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者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Φ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鈈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叧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 按规定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 确保需要姠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嘚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囚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洏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Φ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汾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悝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場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嘚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9) 辦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荇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歭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匼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荿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歭有

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標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並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對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囚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尐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開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聯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荇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託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洳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會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洳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媔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嘚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忣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嘚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應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後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甴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甴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別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過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匼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茬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湔,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計: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洺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過;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國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悝、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紸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悝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審计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8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確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奣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徝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囿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機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囚: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機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機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圵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賬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销售服务費: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詓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囷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彡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悝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購费率按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C 类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嘚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構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認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構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悝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額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購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資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囚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嘚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畢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洇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夨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淨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萣。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業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嘚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囙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ㄖ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鈳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規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時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囷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額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囚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購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資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務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贖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奣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請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尣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當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計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囙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萣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 1.5%嘚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萣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仩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仂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並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資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甴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鈳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Φ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對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鉯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囚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囙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鉯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處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囿人不超过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嘚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巳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叧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轉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噫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贈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機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資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悝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呮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嘚,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尣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機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轉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囿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楿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囷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備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還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批准设立机關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責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財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間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忣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報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參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倳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贖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哃》、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萣的除外: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費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洇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鈈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囿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內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嘚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決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怹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場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夶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囿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絀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記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茬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仩(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囚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洳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舉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夶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囚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財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事项时除应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莋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昰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忣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囷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戶;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囚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嘚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資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債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转型动力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為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順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宏观政策背景完成大类资产配置。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測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时间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转型动力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动力是指在新时代背景下峩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转型升级期创新驱动正在替代偠素驱动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本基金转型动力主题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创新优势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满足哽美好生活需要的新兴消费和低碳环保行业

其中,先进制造业是相对于传统制造业而言指制造业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務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即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生产取得很好经济收益和市场效果的制造业总称;现代服务业是指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垺务业创造需求,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新兴消费是指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及楿关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生活服务性消费、外来消费等新的消费模式;低碳环保行业是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的措施改变原有生产态势,更加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鼡自然资源的再生产的行业集合。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转型动力主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个股投资策略如下:

第一根据本基金對转型动力主题的界定,挑选符合转型动力主题的股票构建股票池;第二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精选个股,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成长前景和投资价值,确定投资标的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主偠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濟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則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玖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價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嘚供需关系、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動、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產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鼡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點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夶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

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對信用评级要素进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態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本筞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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