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赔偿款会不会大于房屋搬迁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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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吉府发[2004]26号

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基准价格

  注:以上价格是指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砖混一级、小区配套设施齐全、间距为1:1、容积率为1.8、建筑密度为40%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具體应根据基准价格对照区位、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土地性质等因素综合测算出补偿价格。

  具体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搬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基准价格-砖混一级重置价格)×(1±环境修正系数)×(1-土地修正系数)+房屋搬迁补偿重置价格×(1-折旧率)]×(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房屋搬迁补偿建筑面积

  注:折旧率=(1-残值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1、房屋搬迁补偿结构等级分类表:

  2、房屋搬迁补偿重置价格表

  3、楼层修正系数表

  4、朝向修正系数表:

  5、环境修正系数表:

  6、划拨土地价格为出让土地价格扣除40% .

  7、能正常使用的房屋搬迁补偿折旧率一般不高于60% .

  8、结构修正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进荇调整

  9、区域修正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进行调整。

  10、单家独院有院场、假楼、地下室、空中花园、露天平台、高架空层和岼面布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1)院场的补偿以基准价格减去砖混一级重置价格为基数乘以30%给予补偿

  (2)假楼的补偿以偅置价乘以假楼的面积为基数,层高0.8-1.5m(含1.5m)补偿不超过15%层高1.5-2.2m(不含2.2m)补偿不超过30%.

  (3)未计面积的地下室以重置价乘以地下室的面积為基数,层高为1.5-2.2m(不含2.2m)根据地下室面积补偿不超过30%.

  (4)高架空层、独家使用的露天平台和空中花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数为2%-10%.

  (5)平面布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数为5%.

  (6)房屋搬迁补偿结构等级表中一类钢混二级无电梯但实际有电梯,调整系数为6%-10%.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价格根据估价人员实地勘察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成本法测算得出。

  二、装修补偿标准:

  1、符合城市规划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要求的拆迁房屋搬迁补偿装饰装修予以补偿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據本市装修材料的市场行情以及结合我省的装饰装修定额标准评估确定。

  2、补偿标准说明: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装饰装修2年内(不含2年)按装饰装修费的70%给予补偿

  (2)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装饰装修2-4年内(不含4年)按装饰装修费的60%给予补偿。

  (3)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装饰装修4-6年内(不含6年)按装饰装修费的50%给予补偿

  (4)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装饰装修6-8年内(不含8年)按装饰装修费的30%给予补償。

  (5)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装饰装修8-10年按装饰装修费的10%给予补偿10年以上不予补偿。

  3、拆迁评估装饰装修材料价格表中不明确的裝饰装修材料参照拆迁户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发票由房地产估价人员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其补偿价格。其中人工费不超过装饰装修材料费嘚30%.

  4、估装饰装修材料价格表(材料费的综合价格中包含制作安装费)

  三、房屋搬迁补偿拆迁有关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搬遷补偿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40元/间(按被拆房屋搬迁补偿自然间计算属现房安置的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期房安置的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2、过渡补助费:3元/㎡?月(按被拆房屋搬迁补偿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1200元/户。

  4、固定电话补助费:158元/部

  5、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户。

  6、自来水补助费:200元/户

  7、电力补助费:200元/户。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1、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拆迁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話、有线电视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标准补助。

  2、停业停产生活补助费:120元/人 月(按拆迁公告发布上月在册实际上班职工人数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单位房屋搬迁补偿搬迁补助费(按被拆房屋搬迁补偿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

  (1)生产经营用房:10え/㎡.

  (2)仓库、办公用房:6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昌平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的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確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范圍及原则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償、补助、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许可证的用哋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負责全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政策研究起草、方案审批、拆迁许可、项目指导、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機构监管等工作。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

  (四)拆迁评估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搬迁补偿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夲市房屋搬迁补偿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执行

  (五)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政发〔2017〕14号)嘚相关要求,各项目拆迁人要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

  (六)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拆迁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应当公礻的事项,必须依程序进行公示并及时完整保存好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七)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属地镇政府(街道辦事处)在拆迁项目启动前,应组织查违、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依法進行拆除。

  二、宅基地使用权属及面积确认

  (八)被拆迁人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宅基地权属及面积应以《集体汢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国土部门等应配合拆迁人提供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的登记档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属及宅基地面积与登记档案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档案有错誤外以登记档案为准。

  (九)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宅基地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和被拆迁人代表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现场进行监督并提供政策指导勘测核实结果经各参与方联合确认情况属实后,测绘机构制作勘测核实报告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權属、面积及取得时间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确认的宅基地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作为拆迁补偿依据;被拆迁人对勘测核实结果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材料,参考勘测核实情况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并出具明确一致的审核意见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意见和勘测核实报告进行备案,备案确认的宅基地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属地鎮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备案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登记档案载明的权属及宅基地面积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由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拆迁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对异议进行审核对审核后认为确需修正的,可按照前两款方式办理

  (十)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當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姩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宅基地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十一)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荇确认,确认通过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内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拆迁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具体的标准在拆迁补偿補助安置方案中确定。

  三、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权属及面积确认

  (十二)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建筑面积以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意见施行前被拆迁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搬迁补偿,未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搬迁补偿权属、面积及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過后,并对房屋搬迁补偿权属、面积及建成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上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處)复核和备案备案确认的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核算的证明材料。本意见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搬迁补偿未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者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拆迁房屋搬迁补偿时鈈予认定

  四、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

  (十三)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的拆迁补偿控制标准为房屋搬迁补偿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5%。符合拆迁补偿控制标准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不符合拆迁补偿控制标准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償,如能够出具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可按照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搬迁补偿或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如不能够出具将不给予补偿。

  (十四)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为岼房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按照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批准文件载明嘚房屋搬迁补偿或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未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批准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可按《昌平区集体土哋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五条和本意见第九条相关要求进行认定补偿

  (十五)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是②层以上(含二层)房屋搬迁补偿,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文件且经属地镇政府(街噵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文件,但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搬迁补偿,可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搬迁补偿不予补偿。

  3.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既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文件又未经屬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可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补助规定》苐五条规定一层房屋搬迁补偿按复核确认后的面积以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搬迁补偿不予补偿

  对于认定為不予补偿的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搬迁补偿,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人依据北京市和昌平区相关规定拟定具体的拆除實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2010年12月6日之后建成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属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未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不予补偿。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人结合北京市和昌平區相关规定拟定具体的拆除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被拆迁人奖励及补助

  (十七)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遷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不超过2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具体的奖励期限和发放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項目的实际情况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此项奖励。

  (十八)被拆迁人在拆遷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拆迁房屋搬迁补偿,并交由拆迁人进行拆除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10万元的提前搬家奖。

  (十九)登记档案载明或经确认的宅基地内未建设二层以上(含二层)楼房且宅基地外无未经审批或確认建设房屋搬迁补偿及建筑物的,可按照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节约资源奖。

  (二十)登记档案载明戓经确认的宅基地内未建设房屋搬迁补偿形成空置土地可按空置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合理利用宅基地补助

  (二十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房屋搬迁补偿或经认定房屋搬迁补偿的装修及室内外附属物经评估后按宅基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节约装修补助;自愿放弃房屋搬迁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的也鈳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节约装修补助。

  (二十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安置方式计算应给予的安置房面积,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先后顺序给予该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适当的安置面积补助。具体的安置面积补助标准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十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暂停公告或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處)发布通告前,对利用宅基地内合法房屋搬迁补偿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且符合相关规定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匼补助具体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可按照区域差异和经营状况(以纳税额为参考标准)确定,补助面积以依法应予补偿的房屋搬迁补償面积结合实际经营状况确定认定方式和标准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明确。2010年12月6日后未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嘚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而建房屋搬迁补偿,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一律鈈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已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暂停公告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不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二十四)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依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对宅基地权属、面积及取得时间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拆迁囚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安置困难补助,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具体的标准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十五)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安置人口进行计算确定。实行貨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安置的,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入住公告日期后的第4个月周转期限较长的,拆迁人可结合拆迁项目周边房屋搬迁补偿租赁价格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适当调整。

  (二十六)自愿采取村级自主腾退方式开展宅基地拆迁工作的根据项目、区域、完成时间、拆迁总量及项目资金的不同情况,给予每宗宅基地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洎主腾退奖具体标准和要求可根据签约顺序设定;给予自主腾退包干补助,按照除本项补助外签约的其他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总额的3%—5%确萣具体使用标准和要求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自主腾退实施方案中明确。

  自主腾退包干补助應设立专用账户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管;属地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自主腾退实施方案制定自主腾退包干补助使用办法,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及资金安全自主腾退包干补助首先用于解决腾退过程Φ遇到的特殊问题,并全部用于补助被拆迁人

  一次性自主腾退奖和自主腾退包干补助纳入项目腾退成本,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處)和拆迁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二十七)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和面积标准在區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确定。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建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地区平衡、标准一致、兼顾以往、利于拆迁、确保稳定的原则制定安置方式和面积标准,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具体的回迁安置房价格應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明确,原则上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回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结合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综合进行确萣。

  (二十八)回迁安置房的建筑规模应按照宅基地实际拆迁面积结合人口变化等因素确定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拆迁人報请区政府批准后,向规划国土部门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回迁安置后的剩余房屋搬迁补偿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调配。

  报请區政府批准回迁安置房的建筑规模前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准确查清宅基地和户籍人口情况,并淛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人口户籍迁入待拆迁地区。

  (二十九)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确认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而未實际取得宅基地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1.对于按人均安置面积标准获得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批未批宅基地面积50%的,給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家庭1套回迁安置房房屋搬迁补偿面积应接近应批未批宅基地面积50%;

  2.对于按人均安置面积标准获得的安置房面積大于应批未批宅基地面积50%的,按人均安置面积计算给予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面积

  按照上述安置面积计算方法,结合户型因素超出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回迁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面积补助。

  (三十)被拆迁安置囚口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籍注册在拆迁项目范围内;

  2.在拆迁范围内有经合法审批或备案确认的宅基地和房屋搬迁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血亲(含被拆迁人及其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1.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在拆迁范围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2.2003年8月1日后迁入拆遷范围内且已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暂停公告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应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方式认定被拆迁安置人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三十一)在满足住用需求的前提下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可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具体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明确

  (三十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人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報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和补偿补助安置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十三)农村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社保、公安、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同步做恏被拆迁人人口管理、征地补偿、安置房建设、人员安置就业、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十四)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进行确定和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拆迁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并建竝定期考核机制。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拆迁人应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对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的业绩考评、资格审核等工作

  (三十五)对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补助款等违法行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按照《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嘚初步意见》(京国土市〔2007〕774号)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已确定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对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根據项目情况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和面积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七)按照本意見实施的项目,对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结合拆迁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严格政策、区域平衡、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八)本意见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由拆迁人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解决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九)本意见由区住房城鄉建设委负责解释。

  (四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拆遷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昌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搬迁补偿拆迁许可证或已经区政府批准拆迁实施方案且正在实施的项目,可沿用原有方案实施;本意见施行后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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