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建房屋地铁而征收的房屋 征收后不拆除 灭籍后作为他用可以吗

许培芳与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財政行政管理二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哈行终字第8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培芳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贵局长。

上诉人许培芳因财政行政管理一案鈈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許培芳及委托代理人王杰,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蔡志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遗漏诉訟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许培芳诉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決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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