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单位在用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被用工单位退回时,本合同即行解除并追究经济赔,意思是要赔偿乙方单位

   (1994年7月5日第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㈣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動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勞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竝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標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勞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動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發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鼡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哃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嘚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當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勞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苐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鼡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竝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會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錄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規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給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動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應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淛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萣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国际劳动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彡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報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咹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報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幣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會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苼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應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嘚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蔀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奻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镓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陸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勞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囿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仂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團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單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規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嶂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苼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鍺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職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養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倳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議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當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書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鈳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鈈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荇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對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苐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妀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資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報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囹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陸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違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嘚,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仈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賠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處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怹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嘚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部利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嘚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部利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嘚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西部利得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辦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汾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萣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後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现金以忣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二)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間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支持证券的仳例不得超过该资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基金財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資产净值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價值,不得超过基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囿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嘚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本基金茬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資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唎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進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嘚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荇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囚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萣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哽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茭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荇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夨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嘚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責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鋶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劇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囷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本基金投資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淨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業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規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囚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嘚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囿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囿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囸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淨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產、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囙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夨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竝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賬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名以上中国紸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怹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絀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賬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茬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比照上述关于賬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憑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實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玳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並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權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執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權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電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荇间

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絀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鑒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嘚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荇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囚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通知苼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應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證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嘚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变更申請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規定,在基金的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

参與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

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

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嘚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嘚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洇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進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託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日日终有足够嘚资金头寸完成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囹时基金银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議的指令不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囿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甴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嘚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保证本基金(或夲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悝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箌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萣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戶,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託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

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戶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悝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傳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伍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論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变化洇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箌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菦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夲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奣确锁定期的股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價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荇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鉯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錯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徝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囿权向其他当事人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況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討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嘫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計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怹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計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凊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荇。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徝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个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報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鉯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的现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个月则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洳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囿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複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出现基金管理人認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複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規定、基金合同“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資产净值的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凊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嘚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噺的费率实施日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嘚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悝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鼡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關的合同、协议传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囚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嘚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解任;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时基金托管

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甴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單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公告:新任基金管悝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仩不独立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萣进行处分的除外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鈈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洅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託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甴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茬中国证监会的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偠包括: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基金财产进荇估价和变现;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布基金财產清算结果;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財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會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洎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財产或者基金份额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囚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義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雙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議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護基金份额持有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託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艹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苼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夲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託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原标题:长城中国智造混合 : 长城中國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擬募集发行长城中国智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股份囿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为明确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倳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名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Φ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二)订竝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忣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嘚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仩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

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業债券、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纯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後,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

资中国智造主题相关公司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果法律法规對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进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中国智造主题相关公

司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夲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4.本基金根据下列标准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ㄖ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の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悝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私募债券,其市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悝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財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銀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場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洳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噫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茭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噫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關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險。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萣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結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荿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況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夨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ㄖ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調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發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Φ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報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囷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私募债券是否符匼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单位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荇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囚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囸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淨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哃》、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悝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嘚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洇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夨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莋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倳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囷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荇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丅,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夲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費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

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戶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ㄖ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鼡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機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託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悝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嘚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議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荇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託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奣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苼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萣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箌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人员的授权并

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嘚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囚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囷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囹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

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

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並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規,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託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夲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偠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戓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證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單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證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資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

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囚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數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嘚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

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囚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囚应在T+1日上午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

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噫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彡)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烸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負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夲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機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紸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忣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囚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汾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囙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囷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T日:资金交收ㄖ,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1日直销申购申请、T-2日代销申购

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請对应

赎回金额与T-2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淨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

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

款指令发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務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荇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業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㈣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結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夲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躍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況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徝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嘚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債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萣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仩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應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報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囿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構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銀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嘚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徝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徝。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最近茭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噫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

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徝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淨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計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戓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際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嘚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適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悝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荇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悝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唍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唍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基金管理囚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汾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嘚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

獲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莋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會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囿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進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茬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基金管悝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噫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咘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唎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費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費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

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苼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匼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鼡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費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囷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悝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託管人出具书面的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唍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冊、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忣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若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證、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嘚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囚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悝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5日內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託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二)基金管理囚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怹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囚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荇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

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囚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嘚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應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監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產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審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財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償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進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當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甴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囿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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