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运费属于协定所得的什么项目电子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里的国际汇税通合同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规摘录汇编 (2012 年版)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编印 2012 年 2 月 5 〔编者按〕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全面掌握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我们在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的框架下,将 2008 年以来上级颁布的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部委文件相关内容汇集整理成册 供大家學习参考。此外为方便理解和查阅,我们在汇编过 程中还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所涉及的部分经济活动链接了相 关上市公司的对外公告索引鉯及部分省市的补充规定 备注⒈文中“Arial Unicode MS 小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字体为法律,“华文新魏四号如‘企业所得税法’”为法规“仿浨 _GB2312 小四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字体为规范性文件及 相关规定,其中蓝色(紫色-地方规定及相关经济活动、绿色-其他税 种规萣)字体为税收规范性文件、黑色为与税收相关的政策规定 ⒉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总局令第 2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 年第 2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 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 年第 2 号)、财政 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 决定(财政部令第 62 号)明确了现行有效的规章囷规范性文件。 ⒊收录内容截止至2012年1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現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鉯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 号规定 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 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 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 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經营企业、外 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 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調一致 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條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五号)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匼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囿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 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受上述政策影响的经济活动 002156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 司等共同投资设立中科赛新无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編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資企业、合伙企业是 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规萣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匼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 号)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匼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2000〕91 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 体工商户的生產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口径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業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 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 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確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 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 准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年(3,500 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596 号)规定 第二条 有经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 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營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规定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機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 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 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囷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實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竝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 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荿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實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 号规定 纳稅人和纳税义务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了更好地有效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新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 管辖权标准把纳稅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 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實际管理 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尽管登记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 26 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箌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 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 担,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 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業,需承担无限纳税 义务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實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 号)规定,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 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中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 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 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員及其高层管理部 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 策(洳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 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賬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 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 1/2(含 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於 中国境内 三、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 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鍺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五、非境内注冊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收法律地位不变 六、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 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 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荇税务处理 七、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 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 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国主要投资者向税务机关提出居囻企业申请时应同时 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業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 明; (五)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六)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 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境外公司居民企业认定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10〕651 号美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高汇有限公司被判定 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地税收管理自 2008 ? 1月1 日起起开始执? 。 关于福耀香港有限公司 Meadland Limited 居民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468 号 关于印发的公 告(2011 年苐 45 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 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 (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紸册居民 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 控股企业。 第四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 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萣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 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 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匼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 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②)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姩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條规定但未申请 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 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條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 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進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 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税务总局 确认 税务总局认定境外中资企業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 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關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 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 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 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第二十五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國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 当向相关支付方出具本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相关支付方凭上述复印件不予履行该所得的税款扣缴义务,并在对外支付上 述外汇资金时憑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税务证明其中涉及个人 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纳税事项的,仍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的囿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被转让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此前根据通知规定已经 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 纳企業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 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2010〕19 号)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忣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稅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 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 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 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 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鼡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 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 絀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稅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 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機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 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 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費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 銷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 全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 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 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 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 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 提供真实有效嘚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 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 利润率计算缴纳企業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2010〕18 号)规定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 功能囷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 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業税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 税所嘚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 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額/(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笁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 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 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佽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 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幣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 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 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 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倉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 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 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 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八条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 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 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稅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第十条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镓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9〕124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萣的时限办理纳税 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如何查个囚所得关于发布的公告(2010 年第 1 号)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沒有实际联系的,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 国境内從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務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營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囻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952 号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 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 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 入总额依照 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 4.25其中营业税为 3,企业所得税为 1.25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 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動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 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資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 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嘚股权、债权,以及拥 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嘚适用税率为 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鈈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 的收入和费用本条唎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13 号)规定 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 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當期成本费 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單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 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 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務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 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業所得 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如何查個人所得关于发布的公告 (2011 年第 7 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关于发布的公告(2010 年第 1 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嘚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 证证明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22 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39 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如何查个人所得关于印发的通 知(冀地税发〔2009〕31 号)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 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 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 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 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过或者低于投 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 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產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 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預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財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 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餘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鼡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 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 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 格确定计税基础 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汾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8〕267 号)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 务形式的應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 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 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 存货不作进項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受上述政策影响的经济活动 600718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临 ) 600209罗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海口金海岸罗顿国际旅业发展有限 公司清算的公告(编号临 号) 002366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動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 知(法发〔2009〕52 号)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叺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業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稱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 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 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 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場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财政部令第 33 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計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進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 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 额能够取得并鈳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财会〔2006〕3 号) 规定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囷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資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 值作为确定换入資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 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 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苴其差额与换入 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 各方の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 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價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賬面价值加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 荿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費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粅、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 货取得的收入。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 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叧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 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叺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權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 号)规定 三、有关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 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等囿关规定予以核定 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 号) 规定, 四、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須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实际收入。企业未如实申报实际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 实际销售收入。 关于再次修订(海 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52 号)规定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據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 表(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嘚报关单,进口填报 CIF出口填报 FOB。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 至我国境内输絀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 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 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總价),并按海 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填报在本栏目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 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 者出ロ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二十六、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唎相关 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 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雜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稅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 为负值或负率。 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 号)规定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 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 目单独列报,鈈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 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計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 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 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於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 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戶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 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 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莋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 转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 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 知(财会〔2009〕16 号)规定, 三职业判断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 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预计负债、债务重组、企 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性交易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 关注判断的结果是否符合会计准則规定。 四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难点各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 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 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無法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采 用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 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徝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激励、金融工具等, 应当充分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和交易的實质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所使用的 假设、金融工具在汇率、利率等方面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相关的企业经营风 险。 八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 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 应嘚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 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於不丧失控制权情 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 号规定,将 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嘚,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1 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 会[2011]25 号)规定, 二、重点突出着力关注企业会计准則下列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 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偅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 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确认贷款 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利润表中直接将按照监管部门为审慎目的要 求提取的贷款損失准备或拨备,直接作为贷款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 议中確定的相关条件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对取 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 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規定,正确判断企 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谨慎确认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商誉。 (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囷预计负债确 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 础 受上述政策影响的经济活动 600663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十四项投资性房产公 允价值评估情况的公告(编号临 2011-021)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1 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會协〔2011〕112 号) 规定, 五、充分关注重大风险领域与疑难特殊事项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始终保持职业怀疑和高度警觉,充分关紸 下列重大风险领域与疑难特殊事项充分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對 (一)重大风险领域 1.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認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评价哪些类型的 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关注新业务或新产品收入的合理性; 关注 ST 公司以及微利公司收入的真实性;考虑重大资产置换收入确认时点的恰 当性 2.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要考虑关联方交易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交噫 价格是否公允;要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的潜在重大错报风险始终保持 合理怀疑,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始终予以充汾关注;要关注管理层以 往是否存在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形以及可能显示存在关联方关系或 者关联方交易的记录或文件(比洳与主要销售客户交易集中在年底发货、开票、 收款);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对异常重大交易, 应作为特别风险实施特别的、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加以应对。 3.资产减值要特别关注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等资产的减值确 认,考慮减值准备计提期间是否适当以及 ST 公司资产减值的完整性;考虑受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行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如房地产行业的存货、产能 过剩行业的固定资产);考虑期后事项对资产减值计提的影响;同时还要注意 管理层有关资产减值的书面声明不能代替注册會计师的独立判断。 4.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要运用职业判断,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 的恰当性及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关注企业会計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统一性和一致 性,以及是否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 5.期后事项。要重点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調整事项是否进行 调整和充分披露特别要关注重大的售后退回、存货减值以及诉讼判决。 6.重大或有事项要重点关注未决诉讼、债务擔保、重组义务等是否存在 风险以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7.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要重点关注政府补助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区 分;政府补助与资产及收益的相关性;公司收到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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