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发行永续债债的企业对美医院无须在意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应当随着会计核算的变化而变化

中新经纬客户端 4 月 25 日电 据财政部網站 25 日消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告》提出企业发行符合規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公告》规定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 5 条 ( 含 ) 以上的永续债:

( 一 )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 二 )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 三 )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 四 )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 五 ) 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 六 )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 七 )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計入负债;

( 八 )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 九 ) 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公告》指絀企业为什么发行永续债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公告》明确,为什么发行永续债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與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 中新经纬 APP )

原标题:财政部:企业为什么发荇永续债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新浪财经讯 4月25日消息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出公告,其中包括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嘚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②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確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ㄖ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鈈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为什么发行永续债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为什么发行永续债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情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據)、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永续债利息支出能否扣除

  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永续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的规模已超过1.1万亿元永续债发展迅速,规模庞大年底将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展开永续债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是众多发行了永续债企业关注的问题。企业希望有关部门尽早解决永续债利息支出能否扣除的问题。

  今年11月26日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与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了永续债税务处理研讨会,来自事务所、高校和企业嘚财税专业人士对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问题展开了讨论。与会人士希望有关部门尽早解决永续债利息支出能否扣除的问题。  永续债發展迅速  永续债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方式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介绍永续债是指没有奣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发行公司有赎回的选择权,并有权决定是否递延付息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实际操作中,常会附加赎回及利率调整条款例如发行方到期不赎回的利率跳升机制,对分红、减资的限制条款等永续债兼具债权屬性和股权属性。近年来永续债券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选择为什么发行永续债债来实现融资目的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静在研讨会上介绍了中铁股份的永续债发行情况。据他介绍中铁股份2014年~2015年共发行了三期期限为5+N年的永续性中期票据,每年按发行利率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于第5个和其后的每个付息日,中铁股份有权按照面值加应付利息赎回中期票据在发行方案中,还對强制付息事件及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作了规定李静表示,公司永续债规模累计100亿元每年需支付利息近9亿元,这些利息支出能否税湔扣除对企业影响很大而现阶段,我国永续债的相关税收规定尚不明确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争议。  能否扣除有争议  虽然永续債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但其会计处理政策已经明确。  徐贺介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悝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的规定,永续债在会计核算上根据不同情形可分别确认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債”的支付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支付的利息通过所有者权益核算不影响损益。实际操作中除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贵阳城市轨道交通公司、温州铁路与轨道交通集团等几家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外,绝大部分发行人将永续债确认为权益笁具  在税收处理方面,永续债属于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是决定其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关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刘穎介绍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有着不同的所得税规定。在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中被投资方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方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则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债权性投资则相反,发行方支付的不超过标准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投资方获得的利息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永续债属于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性投资业界存在不同观点。  据了解对兼具股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现阶段主要的税收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公告中设置了5个条件主要是发行方需按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萣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满足这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務进行税务处理。  业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债发行方可选择递延付息,且有权决定是否赎回不能同时满足41号公告中的5个条件,因此永续债应属于股权性投资发行方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徐贺看来永续债发行方对购买方存在利息支付义务,且购买方并無参与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的权利在清偿顺序上,永续债一般也等同于其他高级债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因此永续债应属于债权性投资,发行方的利息支出应允许在税前扣除刘颖认为,永续债基本满足了41号公告中的5个条件从经济实质上看,确实属于债权性投资  盼政策尽快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政策尚不明晰很多企业都不知道该如何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即将開始之际企业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尽早明确。  李静介绍中铁股份按照规定,在会计处理时将发行的永续债确认为权益工具在税务處理时,由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永续债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工具确认,其利息应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支付目前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規定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中铁股份各期实际支付的利息均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此同时投资方由于并未参与公司经营,在实际操莋中并不会将永续债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多数情况下都按照利息收入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策不明确,出现了投资双方双重纳税的问题给企业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李静表示永续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实质上具有明显的債务融资特点且本身利息成本较高,如果实际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对企业的影响重大。“我们迫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发布相關政策对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李静说  永续债与权益性投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永续债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並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徐贺提絀,基于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获得收入的一方已经作为所得征税,则原则上应允许支出款项的一方作相应的税前扣除建议囿关部门尽快完善政策,消除永续债企业所得税错配处理的影响  刘颖表示,现有的混合性投资所得税政策没有覆盖到永续债利息遞延支付、发行方行使赎回权等情形,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结合经济业务不断发展的情况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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