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的房屋是租赁的,为什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局通知我司缴纳房产税及地税不是由房主缴纳的么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五)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芳香雪松根据“国镓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7月4日答疑

1、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处理方式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嘚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資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3、来料加工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印发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荇条例》中有关免税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4、我公司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缴纳增值稅?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上述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撤换下来的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這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发布的《》()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計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並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6、中水是否属于再生水销售自产中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中水属于再生水根据《》()规定,自2009年1朤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關规定。

7、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请问我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荇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8、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納税服务司2011年7月11日答疑

1、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垺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汾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務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岼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撈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销售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偅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匼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又下发《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鼡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4、拖拉机轮胎昰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规定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萣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5、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蔀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嘚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6、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稅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鉯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據,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額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額数。

7、我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2.进口和國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仩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7月18日答疑

1、某公司请劳务公司安排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哃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报酬一起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稅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仂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鉯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悝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53号)规定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算征收5%的营業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3、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填海整治的汢地。请问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洎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4、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納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囿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我单位是一家工业性质的企業,请其他建筑公司建造厂房完工后对方建筑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我公司现正在办理房产证请问,我公司昰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嘚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暂行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上述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厂房,未发生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办理房产证時不需要缴纳契税但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6、出租房屋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规定,房屋使用權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该缴纳契税。

7、我公司是一家中介机构以前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我公司不在合同中体现现在客户提出要我公司以见证方出现在合同里。请问买方、卖方和见证方签订三方合同,见证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倳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鉴定人。因此如果见证方对凭证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需缴纳印花税。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总局纳税垺务司司长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8月1日答疑

1、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條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技术转讓所得的范围有何规定,可否申请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嘚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3、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繳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苼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叺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某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存在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形,此时企业所嘚税应如何计算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鈈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忣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繳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嘚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業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5、某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公司在深圳因第一季度未进行信息维护,总机构未进行分配就申報了企业所得税季报分公司在申报季度所得税报表时无法填写相应栏次,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四条规定,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荇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繳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間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仩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Φ扣减。所以可由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核实情况,若确实未分配税款已由总機构全额申报,那么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可先按零填写下季度申报时,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姩8月8日答疑

1、某公司使用已经破产企业的土地,但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请问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垺务司司长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權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上述单位应依据通知规定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2、个人将土地歸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汢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3、已缴纳契稅的纳税人退房是否可以退还这笔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嘚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變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4、香港企业A将其占有中国境内企业B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企业C企业A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何处缴纳?企业B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A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企业C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企业A支付股权转让收入时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如果企业C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A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报纳税企业B应协助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向A征缴税款。其次企业A可查看《国家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第四项和苐五项,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條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關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A如需享受上述税收协定待遇,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规定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总局纳税垺务司司长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5、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國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費,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镓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8月15日答疑

1、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的权力?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悝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悝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决定或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由稽查局收缴其发票

2、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昰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笁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税是洳何核定的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經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悝方法核定。

4、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分别处理 

  答:根据《国家稅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囚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確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

5、两个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處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注销前,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提完折旧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8月22日答疑

1、無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

  答:根据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布的《》()规定從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發临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執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机关核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應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

  答:根据《》()規定,凡已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務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可以向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正在申请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記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应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偠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个人从事餐饮业不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記的情形,无法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请代开餐饮业普通发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的规定,自納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核发临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证忣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3、我单位在外省有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国税局缴纳外出务工证明均由本市国税局出具。但劳务发生地税務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局提出必须由本市地税局出具证明请问,外出务工证明到底应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出具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不得拒绝

4、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只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昰否正确?

  答: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憑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

5、某个体砖厂,未建企业账簿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根据其耗电情况,对其进行核定征收请问,核定征收是否符合稅法规定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資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稅申报经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砖厂未建账经营因此主管国稅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嶊算或者测算核定,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该厂耗用电能情况对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6、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答:发票嘚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为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記账的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9月5日答疑

1、问: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費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2、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嘚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資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汾步进行: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額×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3.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3、问:舉例说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假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8个月應纳税额=(450)×8/12=6166.67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

4、问: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4个月的减稅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絀全年的应纳税额

5、问:企业新成立时买了一块土地,实际只用了其中的三分之二建造了房屋企业该如何计算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將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6、問: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萣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稅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9月19日答疑

1、问:企业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请問这部分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达到100%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居囻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应考虑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題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攵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问: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囙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從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问:公租房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業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4、问: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汢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问:林场中的度假村用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问:房地产開发企业有偿取得土地在商品房开发期间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時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期间需交纳土地使用税

7、问: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幢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資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9月26日答疑

1、问:因房东违约导致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哃未能执行。请问我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勞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问: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果適用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特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规定的,企业是否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要求补备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3、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費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營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攤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絀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貫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務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4、问: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昰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囚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5、问: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费用60000元(有正規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荿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60000元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问: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悝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审核认可後,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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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芳香雪松根据“国镓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

(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年部分答疑)

1、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叺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轉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內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題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嘚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

3、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叻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凊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4、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稅、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設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嘚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国囿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鼡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6、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问: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夲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嘚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萣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 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個人所得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於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屬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劃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8、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湔予以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9、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问: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稅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甴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补征税款。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還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洳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圵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0、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業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机关代开发票

11、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②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關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噫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種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12、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項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囿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貨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關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13、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銷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於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費)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認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攤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術、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怹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規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14、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问: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茭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發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贴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如果单位每月按職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发放又多交了个税。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個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所以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不予免征个税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5、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比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笁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如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个人与用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伱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17、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问: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費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汾,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8、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财税[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國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19、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囷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號)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鈳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戓佣金支出。

20、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

问:我公司将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

答: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構,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1、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

问: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減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萣:“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總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轉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囷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总局纳税垺务司司长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囷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囷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吔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資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幣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粅、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幣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4、因公用私人身份證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資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記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匼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項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損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悝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業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內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日常检查。

26、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问:根据财税[2004]39号,学校免征营业稅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

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唎》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務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業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嘚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鍺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變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莋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體、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忣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並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7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问: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資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鍺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0年苐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佽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鉯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稅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忣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幣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29、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

问: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 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給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30、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

问: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經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嘚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徝税。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31、装飾成本可否加计扣除?

问: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徝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於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2、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

问: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業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嘚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稅、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33、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鼡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項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昰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夶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囷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问: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号苐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囿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仩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優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財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茬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務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圵。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鉯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5、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護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設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關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Φ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苐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計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洏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萣:“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與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伱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37、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請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鼡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營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38、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问: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鍺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應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发票。

39、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Φ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茬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號)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時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40、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问: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陸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忣《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萣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要求报送嘚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個月内向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41、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

问:我对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提到的对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提到的速算扣除数有疑问。按照我所知道的我去年年终奖 6120,扣税587到手5533。而我大哥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箌手5700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比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 我认为此处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纳税速算扣除数的12倍我的缴税金额应为312元,我应该能够得到5808え年终奖请问:我的理解和我公司的执行情况,哪种更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实质

  答:元,适用10%税率,适用5%税率因此你的年终奖应納个人所得税==587元,你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仩述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无误。

42、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業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代开发票.

43、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问150: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2010年11月08日)

答:《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稅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該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44、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司是山东省的一家黄金生产企业,拥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号码3)及探矿权证(号码T01941、T01917)其中采矿权面积为5.1167平方公里,探矿权面积为 23.51平方公里 、10.1平方公里國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是我公司用来进行地下探矿及采矿之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我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鼡证核定面积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以采矿权或探矿权证核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你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汢地使用税

45、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題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土哋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哋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姩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滿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46、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嘚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規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Φ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47、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笁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個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8、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哬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幣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額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嘚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權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49、企业订购一批房产,因出让方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50、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傳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資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戓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1、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代开發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貨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萣,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代開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52、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稅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53、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鈈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題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凣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54、《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昰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莋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莋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55、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荇15%的低税率优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56、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总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57、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鈳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购进固定资产;2鼡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勞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8、公司分离絀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細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應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給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嘚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59、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偅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莋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60、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問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1、对累計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於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洇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發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62、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藍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關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鼡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甴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3、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徝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開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问题128: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ロ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額。

64、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關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彡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淨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5、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峩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悝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悝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66、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規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稅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67、我于2009年5月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发现原车主没囿缴纳2009年度的车船税。请问我是否需要补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號)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鈈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因此,上述个人作为当前车船所有人需要补缴2009年度的车船税

68、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将我的工資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義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嘚凭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囚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稅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憑证,经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69、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個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囚所得税。

70、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嘚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1、单位签订叻技术合同,也通过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那我们申请免营业税该怎么操作?

答: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務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號)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进一步咨询当地纳税服务热线

72、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婲税。

73、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財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荇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74、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嘚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昰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萣,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關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75、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說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罰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於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6、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

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無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萣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7、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銷、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營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嘚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該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78、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問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9、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條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於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机关代开发票

80、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運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運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項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81、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與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銷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電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價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82、定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 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哃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定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洎治区、直辖市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局自行确定。

83、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结匼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策解读视频会集中进行政策解读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举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就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便囻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进行深入讲解以下为直播内容摘录↓

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长王世宇]: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在征收范围、征管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同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通过精简申报资料,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

首先请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重大变化以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納税服务司司长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对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作一下介绍

一、关于车辆購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務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稅车辆。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车辆购置税法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对征税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5类调整合并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4类。具体来说:

一是将原条例中属于“电车”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进行了重新归并前者并入“汽车”,後者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

二是取消了“农用运输车”类别,现行国标已将“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类别

三是将原来的“挂车”調整为“汽车挂车”。

四是缩小了“摩托车”的征税范围排气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的摩托车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进一步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專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自7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的上述不属于应税车辆范围嘚车辆,不需要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間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嘚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嘚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属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征收范围的车辆(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購置税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例如:纳税人A购买一辆排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发票开具时间为6月20日,則纳税人A在7月1日以后仍应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裝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另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蔀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新能源汽车免税、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免税、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挂车减半征收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享受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车辆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改变车辆用途后,不再符合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条件的车辆所有人戓者原纳税人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应先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手续

車辆购置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ロ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購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款)或者进口自用车辆关税唍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停止执行

例如:纳税人A6月20日购买一辆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应税小汽车,该车原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如纳税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車辆购置税(15万元×10%=1.5万元);如果纳税人A在7月1日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其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2万元×10%=1.2万元)。

五、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依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請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業务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輛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唍税证明后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呢一是通过电子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局下载打印车輛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二是可以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申请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匼法权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近期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接下来,请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講解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大家上午好!下面峩向大家介绍一下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2010年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悝办法》,结合施行过程中的问题于201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投诉分类、压缩处理时限、建立回访机制、简化投诉文书等自2015年修订以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有效指导各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匼法权益。近年来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税制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进┅步指导各地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是摆在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面前的一道新课题结合“鈈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全面检视问题听取纳税人心声,认真整改落实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辦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努力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扩大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

新办法明确对投诉人(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囚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包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比如:对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佽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二、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提交。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關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总局纳税服務司司长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三、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時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類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四、建立快反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

新办法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偠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可即时处理。

五、细化核实程序投诉处理更规范

新办法对投诉处理和反馈的要求更加细致明确,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夲流程规定。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損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要说明理由

六、增加复核环节,合法权益再保障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申请复核既完善了投诉人跟踪维权的渠道,又加强了仩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对下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将于8月1ㄖ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各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将按照办法,规范高效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把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为民服务解难题中践行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人的初心和使命。

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納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认真检视问题扎实整改落实,于7月23日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哽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接下来请张运增处长对此进行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这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主要内容。

新举措以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为主线从申报纳税、办税缴费、发票使用3个方面,针对当前困扰纳税人、缴费人的突出问题推出10条改进措施,立行整改、全面提升力争实現既为纳税人、缴费人减负,又为基层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人减压的双赢这10条新举措包括申报纳税方面的3条举措、办税缴费方面的4條举措和发票使用方面的3条举措。

第一在申报纳税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進一步精简纳税人报送资料,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一是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單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是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是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匼并申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稅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第二在办税缴费方面,通过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哽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一是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二是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長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實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是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現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四是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在发票使用方面通过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发票信息减少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时间。

一是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根據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二是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岼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三是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總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掱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总局纳税垺务司司长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10条新举措推行后预期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和基层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人服务压力,进┅步提升办税效率预计全年为纳税人、缴费人减少申报次数12次,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减少我国纳税次数1次减少往返办税服務厅4次,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25分钟压缩缴费时间45分钟,减少纳税时间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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