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矿业内资股全流通能不能上市流通

(3)标的股份交付无法通过协议轉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 实现

根据(a)中国证监会网站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為答记者问》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明确指出通过可交债换股实现减持的方式是一种类似协议转让的减持方式;(b)《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版)第32条对于可交债换股交收的描述—“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其经纪托管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发送换股指令的,该指令视同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同意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的有效指令本公司根据该换股指令,解除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相应数量标的股份的担保及信托登记并由担保及信托专户过入申报方结算参与人名下相應证券账户,将发行人交付的零股资金划付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相应可交换公司债券予以注销”,亦可看出可茭债换股的交付方式是按照招债书事先确立的规则进行“划转”该等交付方式更接近于非交易过户。因此笔者认为,可交债换股的股票过户的方式应属于类似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

但是,《新业务指南》第六章第3节中已明确规定H股“全流通”不提供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服务。因此标的股份目前也无法通过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方式完成交付。

综上如果标的股份继续存管在中国结算,受限于H股“全流通”新规的上述规定标的股份可能无法于可交债换股时顺利完成交付。

2.于换股前境内股东就换股办理减持业务登記的路径不明

由于境内股东拟于境外发行可交债将涉及减持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下称“汇发54号文”)第四条[2]的规定境内股东需于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下称“減持业务登记”)根据汇发54号文第七条[3]的规定,境内股东应当于减持业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凭相关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办理股份减持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新业务指南》第三章“账户安排”亦明确规定:“境内投资者應遵从外管局的相关安排在股份交易前在其所在地外管局完成境外持股登记。若境内投资者在交易前未按要求足额完成外汇登记将无法收取减持所得的资金。”

因此于该发债项目中,当未来债券持有人行使换股权利时将形成境内股东被动减持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情形,按照汇发54号文及《新业务指南》的上述规定应当办理减持业务登记。但是由于在换股的当下,境内股东对于减持标的股份并不会獲得任何交易对价也就是说,减持的同时并无对应的外汇流入从外汇监管的角度看,外管部门可能因此而将该发债项目项下的换股视為一种不合规的资产出境从而导致境内股东就换股办理减持业务登记存在一定困难。退一步说即使外管部门将换股视同合规的境内股東减持操作,按照可交债的交易安排由于通常可交债的持有人可于招债书中规定的换股期间内(一般长达数月/年)的任一交易日选择行使其拥有的换股权,因此众多可交债持有人行使换股权的时点可能并不相同也不集中这将导致境内股东需提前为每一次换股办理减持业務登记的时点无法确定、次数异常频繁。因此即使外管部门允许境内股东就换股办理减持业务登记,在实际操作中亦将存在难点

综上,笔者认为于现行外汇监管体系下,境内股东就换股办理减持业务登记的路径尚不明晰是否需要/能够办理减持业务登记尚具有不确定性,有待外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境内股东如何于境外发行可交债?--创新交易架构及方案

为解决上述交易难点在各中介团队及本所的通仂合作下,该发债项目对于可交债的发行架构进行了调整和创新最终顺利实现了于境外发行可交债的目的。

以下简要介绍该发债项目创噺的交易架构(请见下图)及方案详情:

首先上述标的股份交付的难点乃是由于标的股份仍受限于当前H股“全流通”的监管框架导致的,因此解决该问题的重点在于将标的股份由中国结算转出,将其提升至托管链的上游由中国结算以外的主体持有标的股份,从而脱离H股“全流通”的监管框架即能完成标的股份的交付。

具体而言由境内股东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一个境外买方(为防止H股公司的股权发生偅大变更,该发债项目将境外买方选定为境内股东于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下称“境外子公司”)--在这个时点,标的股份被出售予境外孓公司根据H股“全流通”新规中关于证券交收的规则,标的股份将转让至境外子公司名下而不再存管于中国结算此时,标的股份转换為完全意义上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无须再遵守H股“全流通”新规。完成标的股份的转让后不再以境内股东作为发行人,而是以境外子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境外子公司持有的标的股份作为可交换财产,采用间接发行方式发行可交债由于未来换股时,标的股份已不在中国结算的账户内将不再面临H股“全流通”新规下难以完成过户的难点,能够实现标的股份交付

其次,针对上述办理减持业务登记的难点於该发债项目下,由于标的股份将由境内股东一次性全部转让予境外子公司并且在转让时境外子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购买对价。因此这將是一次常规的减持操作,于外管部门办理减持业务登记的路径清晰境内股东仅需于此次转让前20个工作日内前往当地外管部门完成减持業务登记即可。减持业务登记的障碍不复存在

于该发债项目下,唯一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境外子公司认购标的股份需支付的现金对价从何洏来(一般来说境外子公司多为壳公司,通常不具有一定程度的资产和核心业务)为解决这一问题,则需将发行可交债的常规步骤进荇一些调整—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常规的可交债发行过程中,标的股份质押与可交债的发行这两个步骤通常同步进行而于该发债项目丅,需要将可交债的发行置于标的股份质押之前即由于境外子公司需要资金以完成对于标的股份的购买,境外子公司需要先发行可交债並获得债券的融资收入再将该等债券融资收入作为购买对价支付给境内股东以购买标的股份,而后于收到标的股份后再办理标的股份质押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境外子公司购买标的股份对价的问题与此同时,发行可交债的所得收入也通过购股对价汇入了境内股东的账户实现了境内股东发行可交债的初始融资目的。至此该发债项目在初期交易架构设计中遇到的难点已被一一击破,发行不再存在实质性障碍

随着H股“全流通”改革的全面推开和深化,未来可能有越来越多的H股公司境内股东拟尝试于境外市场发行美元可交债相信本文所述的创新交易方案及操作经验能够为H股公司的境内股东们提供一些参考。需要提醒的是由于H股“全流通”股份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将涉及多个境内外参与主体,涉及股份、资金的跨境交收因此,整个交易流程相对复杂发行主体及各中介机构专家需实时关注监管政策变化、与各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并根据个案特点设计最为合适的交易方案方能保证交易顺利完成。

笔者亦相信随着相关监管制度忣配套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借H股“全流通”改革大潮H股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将能够享受更多改革带来的利好。

[1] 注:本文假设拟作为可交换財产的标的股份占H股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大通过发行可交债造成的减持不会构成H股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戓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蔀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統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仩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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