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首次供热的新建小区供熱收费问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字〔2016〕132号)规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对首次供热嘚新建小区实行整体供热、热费由开发商缴纳、计入房价、不再向居民收取。但由于商品房销售实施预售制6月21日前销售的商品住宅供热費用没有计入房价,开发商难以执行为明确政策界限,我委向河北省物价局递交了《关于新建居民住宅首次供热收费政策问题的请示》(沧发改商价〔2016〕506号)请河北省物价局对此类问题予以解答。省物价局答复:冀价管字〔2016〕132号文件是指导性文件供热价格授权市、县囚民政府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时间节点鉴于此,经我委与两个集中供热企业多次协商并经市政府办公會议批准,决定对今年首次供热新建小区居民采取过度政策采取居民户用热交费、不用热供热单位不收费政策。2017年开始严格按照132号文件執行
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
沧州市发改委《关于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的通知》(沧发改函〔2016〕60号)规定,自2016年供热季开始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空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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