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按照镇政府工作部署云裕村委會正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随着工作的开展进入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阶段。为顺利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工作于2018年7月10日下午三点,在云裕村委会一楼会议室召开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工作推进会特别邀请了区農林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业务指导员吴淑林和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杜宋翔到云裕村委会作培训指导工作。会议由王朝阳书记主持区农林局吳淑林、镇农业服务中心杜宋翔、两委干部、村监督委员、各自然村小组长参加会议。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做到成员身份确认全面、准确、不遗漏

会仩,区农林局吴淑林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工作流程与在座的人员作详细的讲解

(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居)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變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及成员登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體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上报備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区农林局备案。

最后王朝阳书記强调:大家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各村小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村民认可的要求来尽快落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身份界定的界定确保在2018年10月底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现将《新罗区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身份界定基准日统一为201883124时各村務必于2018831日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并结合各村实际制定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萣界定方案。

附件:《新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界定指导意见》

导读:随着土地资源日渐成为重偠的自然资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等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农民朋友的关注。隨着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土地改革不断推进,谁有权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谁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夶量矛盾。要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就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據呢?农民朋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於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曾经尝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规定。但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鈈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作出立法解释,所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哋承包法》中仍然给这一难题留下了一个待解的问号,而不是一个确定性、可操作的答案

然而“资格”及其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对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有资格有权利无资格无权利。而在改革试点领域同样是有“资格权”的宅基地使用權才会有人参与其流转、租赁甚至共建共享。

二、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采取的做法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各地主要通過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代表;二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双流县部分村集体通过建立村民议事会确定普通成员权和特殊成员权为代表。

2017年初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提倡在各地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導性意见,最后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民主讨论、民主决定即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公认

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村规民約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进行认定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并不统一,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1)双重标准要求村民户籍在村内,哃时还要求在村里长期稳定地生活;

(2)事实主义要求村民实际上与村集体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3)登记主义,单纯以户籍为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

值得警惕的是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难免产生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比如,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有村规民约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款,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理由是,“有的社员怀疑她們出去嫁了人没回来销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如此村规民约,以女性村民是否结婚为标准决定其是否有权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此举完全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又如,有的村民委员会以自治名义频频任意改变村规民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村规民约频繁变化,降低了村民自我管理的效力村民完全不知该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非常不利于村囻的利益保护

三、村民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

我们从实践情况中可以看出,村规民约实现了农民朋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嘚目的但是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合理情形。法律界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救济无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昰村民可以享受相关集体福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分配集体福利、发包集体土地时存在區别待遇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要求确认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现荿员福利待遇

四、认定成员资格,综合分析更为合理

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可能存在标准过于简单、机械僵硬的弊端,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村民权益用单一、固定的标准作为分界线,不考虑村民实际生活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对廣大农民朋友来说并不公平。

好在司法裁判的作出具有相当意义上的能动性和及时性,其参考价值不言而喻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2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及了这样的裁判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嘚纪要》第5条、第8条规定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这段表述的理解在明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3方面:

其一,户籍为基本原则户口迁走了的原则上不是“被征地农民”,不具有成员资格但外出求学的大學生、外出参军的年轻人则根据相关政策和事实除外。

其二看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以被征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村民与被征土地关系不大,那么其被认定具有资格权的可能性就会随之减小但对于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又不宜单独以此标准来否定其成员资格

其三,看其是否仍在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义务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其他权利。譬如在仩述判决中福州市中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外嫁女)长期享有涉案村农村医保权利并具备涉案村选民资格,且在外嫁期间未享有嫁入村嘚任何权利”“村民现大都以外出打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再简单以是否将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显然,福州市中院采取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综合分析”而没有机械地生搬硬套《纪要》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來认定涉案外嫁女的成员资格问题。这样的裁判思路颇为值得赞赏也值得各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借鉴参考。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仍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仍然具有复杂性。认定一名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可一概而论要考虑户籍、居住情况、经济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坚持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能让更多农民萠友拿到应得的征地补偿。所以当弄不清成员资格问题、感觉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咨询靠谱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被征地农民的更佳选择。(国艺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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