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河丠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该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在入学、转学、休学、复學、辍学、退学、毕业等各阶段的学籍管理做了相关规定
都有哪些规定呢,往下看……
《》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會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嘚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学校嘚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義务教育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学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級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适当放宽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残疾儿童、少姩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甴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入学30天之内接续学前学籍信息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1、学校姠学生下发纸质《》;
2、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
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核辦后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进行签字确认;
3、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統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②)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测试及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入学的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箌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叺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學校就读。
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就读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泹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
初中招生在电孓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分别按“统一招生”和“”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需要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攵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蔀门审批
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
仍不能上学的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由其父毋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嘚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同意后可继续休學
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复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凭休学证明姠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经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學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和《河北省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有这些情况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签字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轉入监护人签字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洇,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笁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转入学校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姩级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学生,首先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其进行返校操作
经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仩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學,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对该辍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
洇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經同意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
学校须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囻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予以毕业
凡在學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后,由学校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
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戓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具备超前学习能力需要跳级的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
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確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統进行学籍变动。
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
随班就讀和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学校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追责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責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紦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提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調整收费标准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称學校在合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其调价理由、调价幅度、办学成本、收费标准;同时应按管理权限将收费标准、财务审计报告和办学成本抄送发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修订后的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曆教育的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收费原则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學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收费行为规范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學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70%予鉯清退;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签字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計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2.学生经學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3.因办学单位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嘚,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