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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楊立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杨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杨芳诉被告杨立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68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7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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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上海事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告:上海事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栋2033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事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悝费121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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