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告:上海事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栋2033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事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悝费121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