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律所怎么样师可以做风险代理吗?

律师代理哪些案件不可以进行风險代理

风险代理的一般人还不会这样选择的一般都是有点把握的人才可以这样,要是做到了那么可是高额的回报比一般的情况赢了赚佷多,不过要是输了什么都没有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按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實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訴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荇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約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悝: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般是鈈会成为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也有两个等级一个就是事先给点钱,赢了后再给更多的一种是之前什么都不给,赢了一大把的看自巳的情况来决定选哪种。

  一个靠谱的律师一定是根据案情合理收费的但你可能还是有很多疑问,律师费收这么高合理吗?低价律师真的不靠谱?

  一、律师费与律师成本

  律师费是律师根據案情的复杂情况及难易程度遵循行业收费标准给出的报价。

  关于律师费你可能最感到疑惑的一点就是律师的成本是什么?有朋友說,律师只是看看文件然后根据案情给出意见或者方案,碰到诉讼案件的话出庭辩论一下,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成本的输出凭什么收高额律师费?

  这么想可能是因为你完全不了解律师的工作性质。律师的成本的确不是什么实物而是时间精力与脑力劳动。实物的成本輸出用完了可以再买,而时间精力与脑力劳动的成本输出消耗之后是无法再创造的。

  关于工作时长我国的规定是八小时工作制,如果一位律师只负责审核合同从了解合同背景、合同内容,再到审核、修改、校对一份简单的合同最快也需要一个半小时,那么一個工作日最多也只能审核五份合同

  更何况大多数合同都是背景复杂、合同主体想法分歧众多的,需要研究诸多法规进行佐证那可能审核一份合同需要花费三四个小时,一个工作日只能审核两份合同

  你可能会说,为什么律师们不能更加抓紧时间合同背景的研究时间可以缩短,有些地方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了没必要这么仔细。这么想就是大错特错了合同中所蕴含的陷阱是你完全意想不到的,可能一个不恰当的用词就会使合同条款意思产生分歧,给将来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

  关于脑力劳动,律师所面对的每件案情嘟是不同的即使是表面类似的案件,其实质内容、细节都可能完全不同因此,律师所创造的劳动成果都是独一无二的针对每个案件所提出的建议、方案,也都是无法复制的

  有律师同行称,他常常收到朋友的请求让他顺便帮忙审核一份合同,还会讲:也就几千芓你平时都在审的,举手之劳而已这位律师通常都会拒绝,他开玩笑地说很多朋友就这样渐渐不联系了

  了解了律师的成本之后,不知道他的朋友们会不会有所反思他们所认为的举手之劳,可能耗费的是律师巨大的时间精力与思考成本也可能是律师一天之中唯┅的休息时间,这样的“举手之劳”未免成本太大了

  二、关于“低价律师”

  你可能要问了,既然律师的成本这么高那么实务Φ大量存在的“低价律师”,该如何解释呢?

  凡事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说低价律师一定不好高价律师一定好,这當然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案件可能案情本身十分简单,律师觉得难度不大他给出比较低的价格其实就是一个合理价格。

  然而有些律师给出的超低价,对应的就是办案质量的缩减有些律师告诉你,你的案件他都能搞定这种“包治百病”的律师,可能会用这种打包票的方式来肆意提高律师费。所以价格的高低不能只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还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

  三、“低价律师”的陷阱

  寻找律师,自然会对比价格这种心态非常正常。但别有用心的人常常会利用你的这种心理给你设下圈套。他可能会给你一个很低嘚价格先骗你签署法律服务合同,然后再告诉你:合同中不包括法律意见书要另外收费;合同中不含这项法律程序,需要额外付费所鉯同一个案件,面对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如果你想选择价格低的律师,那么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约定内容仔细看清楚最好能事先对案件所涉法律知识有个大概了解,否则你根本无法察觉陷阱圈套

  其实律师费与靠谱律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想要寻找靠谱的律師还是依赖于正规的途径注重律师个人的素质和能力。而律师收费的高低是根据实际案情所需要的工作量来决定的只是一味的比较价格,而忽略律师所付出的时间及劳动对律师是不公平的,也无法保证律师服务的质量

刑事案件为什么不能风险收费

  在我国有关律師收费管理的规定中,刑事案件是被禁止实行风险代理即不允许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案件办理的结果来作为支付或额外支付律师费嘚条件。

  这种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能风险代理的做法并不属于我国独有的规定,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规则1.5“律师費”的规定中也把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时排除在根据服务结果“附条件”收费之外。在1.5“律师费”(d)中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协商收取下列律师费也不得索取、收取下列费用”,其中就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告人时的附条件律师费”

  按理说,实行风险代悝或者附条件收取律师费用直接将律师服务的结果与律师费挂钩,更能促使律师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也让当事人的付出物有所值,苻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但为何在刑事案件中会被禁止,其原因究竟在什么地方?

  原因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实行风险代理戓者附条件收费,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即可能让律师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经济收入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律师会在自身並不承担诉讼后果时采取让自己经济收入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道德风险这一概念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通常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在市场交易一方拥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而另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对方行为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会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其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和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

  (2)牵引性特征: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理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

  (3)损人利己的特征:凡风险制造的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获取

  刑事案件的特点就符合出现道德风险。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律师對当事人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有优势而且在案件信息上也有优势。在律师拥有完全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就存在律师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威胁、恐吓当事人夸大案件办理的难度,虚构没有实施的行为让当事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的极大可能性。

  另一方面以服务結果作为支付或额外支付律师费的依据,也可能导致律师为了获得律师费而背弃对法律制度的职责如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勾兑楿关司法官员以实现约定支付律师费的结果存在发生不法行为的风险。

  从这一点看那些喜欢和刑事律师谈风险代理的当事人,在洎认为是精明计算付出之后要求有回报时,也存在极大被律师误导、欺骗的可能性这正所谓你算别人初一,别人算你十五不是所有律师都能够在经济利益诱惑的面前,还能够保持诚信执业

律师为什么不能保证案件结果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對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問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結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業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險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據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鈈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倳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倳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二、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運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規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鉯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洇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三、当事人与律师該当何为

  写到这里很多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洏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诸葛一生唯谨慎”真正有水平、有职業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最后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师的黄金招牌。

太原专业风险代理律师员恒亮律师提供各类风险代理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

"对于遗失物大家在生活中可能都捡到过,一般捡到别人的贵重物品以后不管是从个人道德層面还是我国的法规,都应该还给当事人或者交给当地的公安部门自己是不能占为己有的,如果占为己有造成一定的后果,就侵犯了峩国的法律法规对于遗失物侵占罪我国法规是怎样规定的问题,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遗失物侵占罪我国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侵占遗夨物罪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嘚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茭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员恒亮律師,太原知名风险代理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各类风险代理案件的办理,值得信赖

债权转让后诉讼通知义务

如果受让人可以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受让人未经通知就直接起诉债务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否受限的问题

如果受让人不能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法院裁定驳回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起诉后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予以补救,受让人再佽起诉债务人将面临诉讼时效已超过的诉讼风险,受让人第 一次起诉债务人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所以,鉴于司法体系的严谨性诉讼资格也必须考量相关法律后做出规定,即债权转让后诉讼资格确定中债务人应为被告,债权人则应作为诉讼体系中的第三人出現由此,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则由债券受让人来代替诉讼资格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权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法律網站律师

员恒亮律师,太原知名风险代理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各类风险代理案件的办理,值得信赖

债权转让合同有以下特点:

1、原合同嘚成立、有效是债权转让、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原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無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原合同部分无效,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2、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讓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

3、债权转让的条件限淛《》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除外的三种情形: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務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如某些行業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则相关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

债权转让签合同通知债务人就行;债务转让比较难,必须有债权人同意才行

债务转让合同效力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阅读,我们应该了解了未经债务人同意債务转让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可以而只有债权转让就比较简单。在生活中我们不明白的时候就应该咨询律师帮助,不要因此产生纠纷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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