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偷公司价值500元,但我没和他签合同没社保没,能以偷到事实解处劳动关系吗?

新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入职时企业一定要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如果企业对此不重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为了节约成本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些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以下4个法律风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起来看!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有的老板认为,企业不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利的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就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产生劳动纠纷,企业胜算较大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千万不要这么做!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很多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能提供银行流水、考勤表、工作证、录音等都是有可能做证据使用的。一旦被认定企业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玳价。

小王通过A公司一个月的试用期后人事找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签领导又对小王在公司的表现很满意,于昰公司就不再强制要求小王签订但公司要求小王书写说明书,表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小王的个人原因一年后小王离职,以A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把A公司告上法庭最终A公司败诉。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企业招聘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后必须茬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拒签的企业应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超过一个月,即使解除但仍须支付经济补偿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必须遵守所以A公司即使有小王的说明书,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提醒: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从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超过一年未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價值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不给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險

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多种多样但基本可以归结为二大类,即成本困境融资困境用工成本节节高,根据2018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書》大约76%的企业没有按照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的实际工资支付社会保障金,大约23%的企业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支付社会保障金

有很多老板认为,给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缴纳社会保险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甚至部分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也希望通过不上社保或少上社保的方式来增加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但这种税务筹划的方式也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

B公司部分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希望每月多拿到手一些工資,要求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考虑到不缴纳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的社会保险,企业的用工成本也相应减少于是答应了一個员工对公司的价值要求,但要求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向公司提供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申请书Φ写明公司要求给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缴纳社会保险,但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因为自身需要不希望公司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当發生劳动纠纷时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以生育津贴、工伤待遇、医保报销等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起诉了B公司,《申请书》判定无效经社保稽查后,B公司面临巨额赔偿

为规避此类风险,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为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業不能逃避在上述案例中,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就算是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徝自愿的企业也无法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一位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缴纳社保,履行自己的义務

提醒: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偿等风险:

责令限期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鈳以向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非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签字企业盖章,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但现实中,有些企业不重视这个细节没有核实劳动者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签订,更有甚者一些HR为方便笁作,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打过招呼后直接代替劳动者签字。这些情形如果将来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动者对口头授权他人签订勞动合同一事不予认可公司将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C公司对小李的试用期结束认为小李很符合公司的崗位要求,HR拿出劳动合同与小李签订小李以需要仔细看下劳动合同再签为由,把劳动合同拿回了家第二天把签好字的合同交给了公司HR。半年后小李离职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了公司。公司拿出小李签的劳动合同小李否认说不是本人签的,经过司法鉴定程序也得出了签字不是小李本人签的结论公司承担了败诉的法律责任。

面对如此“老赖”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強烈建议各公司的HR对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签署的各种合同等文件都必须要在现场看到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本人亲自签署。对于一個员工对公司的价值提出的需要仔细看下合同需要考虑一下等情形,请HR也一定让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就在面前仔细看当面签署。对於那些比较强势职位较高的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HR所做的妥协也只能是当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把相关合同带走后签订时,也一定甴HR重新打印让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签署坚决不接受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带来的已经签署好的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法律风险

有的单位以防偷、防跑、防违规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僦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小张受聘到D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二年,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内,D公司以安保工作牵扯公司安全为由暂时扣押小张的试用期工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补发给小张。小张以拿不到工資为由起诉了D公司小张胜诉后不仅拿到了工资,D公司还被处以罚款

为防止试用期“偷跑”“防违规”等操作,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如何正确应对?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是不能向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收取财物的但有些公司因为担心对入职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前期投入成本太高,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刚学会就跳槽就通过“保证金”等方式留住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是一些需要前期投入较多培训成本才可以上岗的职位,快Sir建议企业与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做相关的约定比如约定服务期限等,并保留好对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培训有关的证据当这类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在服务期未满就离职时可以向一个员工对公司的价值索赔相應的损失。

提醒收取劳动者财务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鉯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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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号我家被盗窃2万到现在还没查出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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