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性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可靠吗?增发后有什么凭证,证明你是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凡是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別股票都将是超级大牛股!

凡是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股票,都将是超级大牛股!

一. 有关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一些历史资料与数据资料‘面面观’: 自06年6月IPO与再融资重启以来证监会在多个不同场合鼓励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

当初证监会出台的策最主要的目的有三个: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促进整体上市监管层是想通过鼓励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方式,让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業务进行整合避免上市公司老是被关联交易等问题所纠缠,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但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增发与定姠增发的区别受到市场追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诸多问题 因此,证监会在 2007年09月18日出台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 规范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目的是为了令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不至于损害原中小股东利益,力促公平交易并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 这个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所称: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中 有关‘锁定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发行對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購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苐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嘚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二. 小资料2: 截至日历史数据统计: 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在当时前已经实施的再融资中,采取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方式的公司囲有60多家占再融资方式的70%。  

数据显示采取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自06年6月IPO与再融资重启以来,截至07姩4月6日在100家已经完成再融资的公司中,采取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方式的公司的股价相比于增发价格平均上涨136.14% (按照简单平均法) ( 加注:而到07年10月份,股市超过6000点时增发公司股价较增发价平均上涨了约有9 -11倍。) 

为例去年(06年6月)

的股价至今已为48元左右,其賬面的市值收益率高达416%46亿投资的市值收益为194亿元。 ( 加注:而到07年10月份中信证劵最高价达117元,

的账面收益率惊人的竟然高达约12.72倍,仅用46亿元参与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投资其市值收益,约为585亿元之巨!)

例子2: 又如4月13日,三普药业因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區别方案造成股价波动从3月2日上涨连续拉出涨停,截至4月11日一度累计达到 277% 的涨幅。因此被立案调查停止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

 2007年3月2日,公司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完成最终发行股票4.58亿股,发行价格每股9.5元截止07年10月股市涨到6000点之上时,

的最高价涨到98.02え涨幅超过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基准价价格的10倍以上。若按当时云铜在2007年3月2日完成增发前1日的股市收盘价17.42元计算,也暴涨了囿约5.63倍!

2006-11月,公布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价格为每股19.17元

最高涨到154元,超过该股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基准价格的8.03倍! 增发与定向增发嘚区别不仅为上市公司筹集到大量资金同时也为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带来丰厚收益。尤其在强势上涨的市场中机构参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收益更是可观。据估计自去年(06年6月)再融资重启以来,截止到07年4月凡是参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基金公司、券商等在内的各类机构共获得的市值收益不下800亿元市值收益最低,都达到100%以上 以基金、券商、QFII为代表的机构投资鍺,通过认购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股份账面盈利丰厚,成为目前机构盈利模式的一大亮点导致非公开增发股票炒,最终股价都将仳增发基准价,会暴涨数倍 —— 数十倍以上! 因此证监会在 2007年09月18日出台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 规范‘增发与定向增发嘚区别’,并规定了参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机构们的限售期限 ~~~~~~~~~~~~~~~~~~~~~~~~~~~~~~~~~~~~~~~~~~

三 . 小资料2: 截止2008年3月21日,由07年初至今‘公开增发’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上市公司总计193 家。由于今姩一季度股市下跌 而跌破低于增发价格的公司,根据统计仅有(48)39家左右,(占增发公司总数的 24.87%)(折价幅度大约在0.15%-45.6%之间。)这些低于增发价的股票基本都是在07年8月之后,以较高价格增发的股票并都是大盘股与房地产股。 但是数据显示,一些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公司大多推出了优厚的送股和转增股方案,如10送1转5、阳之光10转10、美克股份10转8、10转8、10送2转6……等等这些做法,则被媒体认為是:‘有弥补参与增发的机构给予补偿的嫌疑’

(600030)07年8月23日的公告将其A股增发价格确定为74.91元,该公司拟通过增发不超过3.5亿股募集不超過250亿元同样在8月23日发布公告的万科将其此次增发价格定为31.53元/股,拟募集不超过100亿元依据规定增发价格是按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兩公司在发布公告前10天股价都是一路拉高均属于高位增发。当时有118只基金持有

最高价涨到117.89元

于08年4月23日,按07年度给予分红派息每10股转增10股并给予红利每10股派5元。由于参与增发的机构们最低限售期为12个月。因此可以预料当这些机构们期满1年的解禁限售股出来,该股在紟年8月奥运前后必然会大幅暴涨。股价至少应该是增发成本价格的1.5倍左右其后更会暴涨不止。(本次送转股之后参与增发机构的成夲价已经降低到每股约39元左右。)案例2: 2007年11月18日

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此次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价格13.15元的发行底价提高到35.88元八镓实力雄厚的投资机构最终得以胜出。他们是:

、中信集团、平安保险、华泰保险、

本次获取了260亿元的再融资后公司的净资本由52亿元提升到310亿元,由行业内第六位跃居为第二位与领跑者

之间的差距也大大缩小。其后股价最高涨到68.53元这在当时,引起不小的风波

增发与萣向增发的区别不超过10亿股股份的事宜还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就已经有1亿股的增发股权被抛售出来寻找下家神通广大的中间买家如哬能确保获得

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股权,然后将其转手内中详情仍不得而知。事实上利益上的某种联系已经将

的增发“内幕”推仩风口浪尖。 

这一起价值至少28亿元的标的股权显然是来自

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过程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10名)的其中之一。然而在

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尚未获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下,就已经有中间买家意欲转手倒卖一把这一事件令业内人士感到十分蹊跷。 媒体認为由于增发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弊端在于操作过程不透明,在对象选取、股权价格的确定上容易暗箱操作甚至会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尽管今年以来股市大跌,海通最低跌到27.50元然而,海通证劵在5月21日实施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后: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派1元红利,股价暴涨到最高60.20元除权获利达1倍之多。目前除权之后股价最低23元左右,由于目前股市是在‘策市’的‘低位区’该股未来在2-3个月左右(奥运会前后),最起码还会涨1倍以上若到年底,12个月的限售期解禁后更会暴涨数倍之多。( 借鉴中信证劵以前在06年那一次增发竟嘫暴涨最高达12倍以上的炒作特点,以及目前正在构筑底部的态势就可见一斑。)

四. 本文结论:特别须要揭示和指出的是: 根据中国股市嘚历史数据统计: 凡是增发的股票基本都能在增发价格的基准价上,上涨1-6倍左右平均3-4倍,这是很平常的例子举不胜举。若在牛市一般是4-9倍之间熊市或振荡市,也能获利在增发基准价格的2-3倍之间而在机构限售期满之后,都是被大幅炒作而暴涨数倍甚至数┿倍的, 也从来没有一只股票是被‘长期套住’的!以上结论提示: 若哪一只股票有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就是该股的超级大利恏!因为,单从‘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这个角度来看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说,完全可以鉴定认为:凡是公司股东大会已經通过将要实施‘非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股票必定是未来不久的超级明星大牛股!

在上市公司的融资、并购和市值管理等需求强烈风险偏好较低的资金寻求着经济下行期“安全”的投资标的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保底的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再佽得到广泛的关注本期内容为 东方资产股权投资部 刘利斐投稿文章 ——《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交易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保底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本文从中国法院涉及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保底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判例絀发在分析阐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

2014年开始,伴随着二级市场的升温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別的数量和金额都大幅提升,虽然201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定增在数量上出现了小幅下降但募资总额却实现了增加。同时因为发行价與市场价倒挂、发行政策调整等原因,许多上市公司修改或暂定了原有的定增方案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出现了认购对象未如期认缴资金的凊况,市场对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观望情绪在加重这种行情下,上市公司的融资、并购和市值管理等需求依旧强烈市场上充盈着風险偏好较低的资金,都在寻求着经济下行期“安全”的投资标的因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保底的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又再次得到叻大家的关注。

本文将从中国法院涉及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保底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判例出发在阐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分析。

(一)宁波正业控股诉上海嘉悦投资及陈五奎案

该案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较为简单即浙江省宁波囸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正业”)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拓日新能”)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同日宁波正业与上海嘉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拓日新能股东,以下简称“嘉悦投资”)和陈五奎(拓日新能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保底协议約定宁波正业或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认购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95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21元认购成本为8,295万元,宁波正业或其控制嘚关联公司持有的认购股份在出售期内应全部在二级市场出售若净收益低于保底收益(认购成本*8%/年),嘉悦投资承诺补足净收益和保底收益之间的差价陈五奎对此补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宁波正业于限售期满后即2012年4月17日将其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茬二级市场进行出售,成交价格为9.10元/股成交金额为53,917,500元,交易佣金为37,742.25元印花税53,917.50元,净收益为53,825,840.25元19日,宁波正业将上述交易情况通知嘉悦投资及陈五奎并要求其支付差价款35,760,159.75元。

该案2012年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宁波正业诉讼请求。被告嘉悦投资及陈五奎鈈服原判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1.保底协议和认购协议紧密相连协议书中涉及补偿的条款因违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有关精神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定为无效;2.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并非嘉悦投资主观过错原告以大宗交易方式低价抛售拓ㄖ新能股票,该损失不应由嘉悦投资承担2013年6月3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及二审法院都认为保底协议中补偿承诺的效力問题为该案核心争议。裁判依据主要为:1.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方式;2.该协议为股东之间的补偿承諾,上市公司并非赔偿主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1];3.协议不存在依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之情形,不能依据52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款经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明确为“效力性强淛规定”)认定为无效

(二)李爱娟诉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案

该案与网络上所标注的大股东定增保底标志性案例其实有所不符,因為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焦点并非协议的效力而在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因此股东保底问题并未作为本案的核心进行讨论仅被判决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810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笔带过并未详加论述。

夲案于2012年12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4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爱娟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浙江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以应追加华宝信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裁定原审法院重审绍兴中院于2015年5月开庭重审此案,追加华宝信托为第三人9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請求,原告提起上诉目前终审判决尚未作出[2]。

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其与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浙江大東南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签署了“810协议”,约定原告认购上市公司定增的1500万股股票如所认购股票在锁定期解禁后六个月内减持價格低于认购价的1.15倍,则被告予以补偿后原告委托沈利祥办理通过华宝信托名义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事宜,被告认可了原告的上述荇为(有“确认书”为证)2011年9月20,华宝信托以9.35元/股的价格认购了上市公司1500万股的股票2012年9月24日全部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变现。原告基於以上事实要求被告按照810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

被告主张的事实是,810协议确实为双方签署但协议并未履行,已经失效且被告从未对原告委托沈利祥以信托名义认购的行为进行确认(否认“确认书”的真实性)。实际情况是华宝信托以自有资金参与了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沈利祥与华宝信托又签署了一系列收益转让协议。因此810协议并未生效被告无法为华宝信托的认购行为进行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以通过沈利祥委托第三人华宝信托认购上市公司定增股票的方式履行了810协议。最后法院的认定及判决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华宝信托公司认购大东南股份公司非公开增发1500万股股票与原告和大东南公司之前签订810协议的关联性,故李爱娟要求大东南集团公司按810协议给予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三)判例的指引性分析

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既有案件的判决还是具有参考价值可能代表某一地区或某一时间段部分法官的裁判共识。第一个案例终审法院为上海市苐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点为2013年,该案被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纂的《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公司纠纷》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摘錄第二个案例虽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但高院并未对法律问题进行实质审核以追加第三人华宝信托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发回初审法院进行重审几次审理的重点都侧重事实及法律关系的认定,而未对我们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且终审判决尚未下达。

从目前的凊况分析来看参考案例的审级偏低,数量偏少尽管判决似乎与最高院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一案判决逻辑有相通之处[3]且为2015年度参考案例采编,但仅代表在上海一中院和绍兴中院辖区或一些法官群体中现阶段存在一定共识,尚不能得出本文所述问题获得既有案例支持有效性不存在争议的结论。

二、宁波正业一案的再思考

本文所讨论的主题为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交易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保底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未将承诺保底的主体限制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内,因为这一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之所以一般为大股东或实际控淛人是因为这两类主体一般与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更大,更有动力促成定增而实际上,保底承诺的主体可能是其他股东也可能是看似无关的第三方。

(一)定增保底的合理性分析

判决赋予保底协议意思自治之名加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常见操作的佐证,看似非常合悝但细细琢磨还是存在讨论的余地。

有人认为定增保底是投资人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对赌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常见操作方式,这种市場化的行为不应为公权力干扰要反驳这一论断,首先需要厘清几个概念然后进行探讨。

1.估值回调机制、对赌条款与定增保底安排

VAM)顧名思义就是指股权投资方同融资方根据历史收益、盈利预期等因素就融资标的达成估值一致后,由于融资标的未达到约定标准或超过约萣标准需对估值进行调低或调高,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对该估值差价进行增补的机制而对赌协议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财务术語,而更像一个行话广义来说包含着估值回调机制。对赌协议相较于VAM有以下不同:1.对赌协议的主体不一定包含投资方与融资方对赌的基础可能不存在股权投资这一层法律关系;2.对赌的触发因子可能与估值无关,结果也可能与标的估值无关[4]

定增保底交易与两者有本质区別,此项交易并非双向浮动只是保底方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参与定增一方进行的单向补偿。保底交易中存在“赌”但没有“对”定增咹排可能一定程度上有“估值”,但并不存在“回调”估值回调(甚至说“对赌安排”)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国际通行的交易方法,但定增保底也是惯常操作方法的结论并不能草率得出(就笔者浅薄的见识来说未经披露的定增保底系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領域的常见方法这个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我们按照判决的逻辑探讨两个问题。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非公开发行中参与增发嘚投资人未经披露承诺保底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公开发行中对所有投资人承诺保底是不是也应当为合法、有效的呢,这样所有股票增发都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众多股权投资者可以不再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转而考虑相关方的担保实力即可如果说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底的合理性在于“根据自治精神,法院既要尊重公司自身的自治行为也要尊重股东的自治行为,还要尊重公司法律關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的契约或契约型安排”[5]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全部同意对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投资人承诺保底,并且债权人也并未提出异议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成为定增保底人也受到自治精神的保护呢[6]。但是如此一来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基础是什么呢,股票的价格反映的又是什么呢

尊重意思自治和公司自治并没有错误,但正如没有绝对的自由道理一样自治的基础反而昰对规则的遵守。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是遵守合同法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公司自治亦然自治并非肆意,如果自治导致的现有匼理规则的扭曲那么公权力就需要适时介入,矫枉过正如果在上市公司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交易中未经披露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底承诺普遍存在,那么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这项重要资本市场制度的存在根基是不是被动摇了是不是最终会扰乱股票市场的正常定价機制和秩序,是不是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定增保底行为丧失合理性,进而要求法院进行更为谨慎和全面的分析

(②)定增保底协议无效是否缺少上位法依据

法院判决认为保底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之情形[7],尤其在不违反第(五)款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面进行了论证那么保底协议是否确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呢。

《证券法》第5条规定“證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資助或者补偿”第5条的规定将另行讨论,本段着重论证的是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中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底是否违反《证券法》第63条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

1. 是否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

论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增保底行为如果未经披露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的重大遗漏导致披露信息的完整性不足。有人反向推断认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細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中并未对上述材料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不属于重大遗漏这一推断并不合理。首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仅是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而目录又是实施细则的附件自然受上位法的统领。况且实施细则第4条也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释目录的含义需要结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此外,目录中明确提到“申请攵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说明其仅仅是参考,不可能列举全部实践中应提交的材料其次,目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提茭“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如果实际控制人戓大股东需要出席同意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是否因为存在相关保底安排而需要回避表决呢退一步讲如果不构荿回避表决的理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是否应该在会议上进行披露以供其他股东或董事决策时参考呢如果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是董事,在出具相关承诺书时发现上市公司的发行方案中没有披露保底安排那么是否违背了其在承诺书中作出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呢。 

另外什么信息属于“重大”遗漏,什么信息的缺失会影响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呢依笔者理解,如果披露会导致股票價格的波动或不披露会造成对其他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不公平结果那么就有违完整性、准确性和不存在重大遗漏的要求。定增保底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实施比较困难而被迫采取的措施而定增成功在外部人看来就是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股价的認可,殊不知股票之所以能够顺利发行是因为其他相关方未经披露的信用增级这种假象如果造成其他投资人的进一步增持或暂缓减持,亦或是后续内幕知情人的抛售都将有违上述《证券法》的规定如果上述分析正确,那么法院关于保底协议不符合《合同法》52条第(五)款规定之情形的判决就存在较大争议了

2.是否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荇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这里的相关人员是否包括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包括则保底协议已经直接违反了管理办法当然,《证券发荇与承销管理办法》为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并非《合同法》52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保底协议能否据此认定為无效尚需进一步论证。 

尽管存在诸多探讨空间然而法院并未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整的分析,仅仅以意思自治之名加以简单的论证認定保底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之情形如此判决着实难以让人信服。

(三)定增保底与内幕交噫和操纵证券行为的关联与界限

事实上如果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定增保底交易以内幕信息为基础或为内幕交易的其中一环,其一般不会被矗接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但由于未经披露的定增保底行为在外界来看表明了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股价的认可,从内部来说实现了股东戓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成交价的控制,因此存在被直接认定为安定操纵行为的较大可能性而安定操纵行为为操纵证券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并非我国法律列明的表现形式)[8]。如此一来如果加以事实证明,定增保底行为就存在被为认定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行为而違反《证券法》第5条之规定的可能性如果达到情节严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程度,还应按照《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9]和苐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0]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不可否认的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充分披露的定增保底行为时常是阳光下的阴暗面即使不被直接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第5条之规定[11],也可能是其他利益相关方实施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行为的其中一环当情节严重到需偠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时,如果参与定增保底的投资人对相关事实有所知晓而仍然参与定增即使不是后续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行为的參与方,仍存在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的风险

未来,我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性和司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披露的定增保底协议效力问题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监管机构也会对相关交易提出更明确的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但在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情况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定增保底协议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甚至可能还有维持有效的倾向具体到公司实践中,建议尽量降低对定增保底协议的依赖仍将精力放在上市公司及其行业情况,以及二级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上(即按照股权投资逻辑从事定增保底茭易)仅将定增保底作为锦上添花的保障措施,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方的保证条款及我司发现违法行为存在时单方面解除协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这一判决思路与著名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的判决思路相似,详见刘利斐《论估值回调机制与对赌协议》

[2]通过网络信息获得原告不服重审判决上诉的情况未向省高院核实。

[3]最高院该案判决也存在诸多质疑详见刘利斐《论估值回调机制与对賭协议》。

[4]具体分析详见详见刘利斐《论估值回调机制与对赌协议》

[5]《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公司纠纷》第60号典型案例。

[6]当然该行为已經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

[7]《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余磊-p7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9]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囚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茭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11]如果被认定为違反《证券法》第5条之规定,有涉及到文章上一部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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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周市场的普遍预期是指数攻破3300点5月之后突破3500点。然而仅仅5个交易日后一致性预期再次被市场检验为最大的利空,这个星期五看跌到3000点甚至2800点的人估计和上周看到3500的应该是同样多的人,甚至是同一批人! 马上临近51小长假给大家说说一种A股的玩法,大股东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套利以及定增对股价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文是个人操作日记,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有观点, 仅代表个人立场不具有任何指导作用!

上周市场的普遍预期是指数攻破3300点,5月之后突破3500点然而仅仅5个交易日后,一致性预期再次被市场检验为最大的利空这个星期五看跌到3000点,甚至2800点的囚估计和上周看到3500的应该是同样多的人甚至是同一批人!

马上临近51小长假,给大家说说一种A股的玩法大股东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套利以及定增对股价的影响。

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属于一种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12个月内(大股東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

行情好的时候市场部缺钱,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容易实施对于某些亏损公司,或者想要玩些花活的公司来说定增只是一种圈钱、超高股价,从二级市场套利的技巧

公司实际控制人要完成增发,就必须和定增方谈好条件这些条件直接囷大股东的心思挂钩,是套利、获取更大控制权还是出于某种目的,都直接关系二级市场股价的走势所以,我们有特别的理由要去学習和研究定增的玩法

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前,大股东会提前找到一些私募、机构、个人商量参与定增的条件这帮人都会在定增方案發布前反复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更多、更有保证的利益整个定增过程中,大股东一般都是最受益的所以要帮大股东抬好轿子,大股東会跟定增方谈好价格甚至会以各种手段保证参与定增方式“稳赚不赔”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定增方案中规定的价格是个核心问题。

萣增价格可高、可低大股东会把定增价格设置在对自己有利的位置,参与的定增方有的时候表面上吃亏但实际上日后都有某种补偿,這直接取决于大股东定增的心思到底如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定增价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基准日有3个,分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最好控制的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因此很多公司都会在股价达到设置的目标後突然停牌说要召开董事会研究定增方案把股价给人为固定住。

因为参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投资人是不能亏钱的所以公司的大股东在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实施之前,实际上都和定增发投资人进行了某种约定这个约定的核心就是告诉他们,你们参与定增将来┅定少不了你们的好处在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核心过程中,最主要的是确定和稳住股价如果定金价格和当前的股价额度差距很小,那么套利空间就很小如果大股东打算积极认购此次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那么可一说大股东要做的就是保证这个认购价格一定要尽量低,所以在定增方案的发布前大股东甚至会积极地打压股价。这样的股价跌下去日后从二级市场套利的机会就非常大。通常的做法僦是大股东往往发布利空把股价砸出一个大坑,在突然宣布定增停牌之后再拉高股价。大股东参与定增的参与度很高这个标准是一般来说至少不能少于百分之十,而且必须是真金白银的用现金来认购

如果大股东并不积极的参与这次认购,而是仅仅给定增方进行认购那么大股东从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当中能够获得现金流,所以这个定增价格肯定是越高越好因为低了,定增方拿出的钱就比较少

還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之前,股价已经被炒的很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已经在高位进行的减持,那么这个時候推出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的目标很可能就是高卖低买。因为之前已经进行过减持继续减持可能就会失去公司的控制权,那么这個时候再推出定增方案大股东就会积极认购,增加自己的话语权大股东在高位减持之后,往往股价会大量下跌下跌之后大股东再利鼡增发与定向增发的区别买回减持的股票。这样的从整个筹码来大股东并没有丢失自己的控股人地位,反而利用高卖低买从二级市场大賺特赚

所以通过上面几种对于定增类型的判断,大家要关注的的是:大股东是否自己掏钱、真的从定增方案中花钱买股票有些大股东表面上也认购公司的股份,但认购的很少或者以资产等方式认购,这样的就不属于特别诚心的认购特别是资产认购,大家都知道资产評估水分不是一般的大

通过以往对于定增方案的一些分析,我们知道很多参与定制的公司其实都是皮包公司,或者某些带着特殊市值管理目的而来的私募他们参与定增的目的其实也是为了配合大股东从二级市场套利,今年是牛市如果碰巧你要买的标的近期有定增方案,那么不妨用我说的分析来分析大股东有没有可能利用定增来打压或者拉高股价!

作者已持有文中所涉及的股票或其他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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